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连府办〔2017〕27号)
2017/06/23
连府办〔2017〕27号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连平县(以下简称“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增强我县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等文件精神,在借鉴兄弟县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县范围内新设立(含迁入),且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都在我县范围内,纳入我县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基于因特网(Internet)向境内或境外从事交易活动和提供相关商务服务的企业法人(如交易平台、电子商务运营平台、第三方支付与结算平台、互联网金融、在线事务处理与数据交换服务等);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自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纳入我县统计的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五)以电子商务活动为企业的主营业务,且主营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有关要求的,可向我县申请产业用地与办公场地扶持:
(一)项目用地扶持。
鼓励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县,规划一批产业用地用于集中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对营业收入与经济贡献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且确实需要购置土地建设总部办公楼、物流仓储物业的,经我县工业园管委会审批,优先安排电子商务产业用地(具体用地面积以县人民政府审批为准,项目用地通过主管部门法定程序予以出让),并提供产业用地支持,开辟供地手续绿色通道。
(二)办公场所扶持。
对于租用“连平县生态工业园共建区”物业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可按照市场租金价格享受“一免两减半”的优惠,即自申请之日起,第一年享受免租优惠,第二年、第三年参考市场价格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减免的优惠,具体标准为: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小于1500万元的,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00万元的(含1500万元),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对于租用“连平县生态工业园共建区”以外的办公场所作为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企业,落户后三年内,我县每月参考8元/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述三档执行。以上所指的办公场所是指企业办公使用的场地,不包括附属的车库、储藏室、食堂等其他区域,企业享受租金优惠与补贴期间,享受优惠部分的面积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用途。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年度,不享受租金扶持。
第四条 对采购我县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并进行线上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销售我县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的总额(以双方货物交易的税务发票凭证为准,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产品购销与生产型企业的自产自销)给予一定的扶持:年销售总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l%给予一次性发展资金奖励;年销售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2%给予一次性发展资金奖励;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1.5%给予一次性发展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l00万元。
第五条 对落户我县的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按照l00万元、50万元、l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落户扶持。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给予扶持。对年度第三方支付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年度支付额环比每增长超l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我县内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进行推广展示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企业实际交纳展位使用费用的一次性补贴,即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在三年(自然年度)内每年享受一次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为5万元。当年未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补贴标准为:国外展会补贴展位实际使用费用的50%,国内展会补贴展位实际使用费用的30%。
第八条 鼓励我县电子商务企业、行业机构在我县建立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平台,形成产业集聚,完善产业服务环境,培育电子商务产业链,并给予一定的扶持与奖励:对集聚平台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为办公场所面积,不含发起企业与机构使用面积,下同),且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入住率达到8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集聚平台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且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入住率达到8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以此类推。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行业机构在我县内举办电子商务产业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对参加企业数50家(含50家)以上(非电子商务企业除外,我县以外企业参加数不得少于50%,下同),经申请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对参加企业数100家(含100家)以上,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5万元),以此类推。
第十条 为提升我县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人才队伍质量,对每年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奖励;或免租提供高端人才公寓一套(不超过60平米,超过部分参考市场价的50%予以优惠)。每家企业名额不大于2人(含2人)。对电子商务企业负责运营管理、营销管理、网络技术、网站美工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要租赁我县人才公寓的,按照企业与我县的实际情况,给予按市场价50%的租金优惠,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个名额(含2个)。
第十一条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对我县内电子商务企业网络租赁与服务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给予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共补贴3年。
第十二条 对落户我县后以生态工业园项目主体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外国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将分阶段给予500万元的扶持,作为项目上市的培育支持:对列入我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经确认后,给予350万元的扶持;在向证监会成功提交相关上市申请后(以证监会受理证明文件为准),给予100万元的扶持;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5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人才引进、行政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一)加大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县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组织培训的服务机构给予总培训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二)政务服务。对落户我县的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审批、证照办理、人才服务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新区“绿色通道”服务名单,我县提供协调服务、政务“保姆式”、“一站式”服务。
(三)员工落户支持。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我县协助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问题。
(四)子女入学协助。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我县协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子女入学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提供购房优惠。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且在我县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员工,可优惠购买我县下属单位开发的住宅物业(须是个人首套住宅,且5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扶持申请时间与方式
第十四条 被我县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我县申请本办法扶持;新设企业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但希望得到有关扶持的,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提供相应书面承诺并经县政府审批后,也可享受相应扶持,如企业享受扶持后未兑现承诺,其获得的扶持金等利益须全部返还。涉及特殊条件的扶持项目,需满足相关条件方可申请相关扶持。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三)申请扶持企业当年的纳税证明、验资报告、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我县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劳动合同等;
(五)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六)投资承诺书;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县每年度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予以扶持。本办法所提及的扶持资金纳入我县财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助金预算。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本办法实施之前,由我县引进并在我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实际经营的电子商业企业,一并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十八条 连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办法扶持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我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企业或者机构实际的产值、税收、营业收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我县财政局负责发放相关扶持金,并对扶持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扶持金必须划拨到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企业自享受扶持政策之日起,8年内不得迁移出我县,不得对外转移业务,如违反相关承诺,县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二十条 企业如违反相关承诺(未达到产值标准、8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县、改变在本县纳税义务或减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或以伪造、变造或虚假的材料申请扶持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申请资格并暂停其他政策的申请,追缴企业所获得的扶持金,未来3年内不予受理其在我县内所有扶持金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自享受我县扶持政策之日起,每年应向我县财政局报送企业运营情况,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我县其它扶持办法中同类型的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市一级扶持办法及我县本办法中同类型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但不影响企业总部在国家、省相关单位申请企业扶持金。
第二十四条 对我县有特别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可加大扶持力度,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扶持,鼓励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二十五条 连平县人民政府对本办法持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货币单位,如无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试行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