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送审稿)

2018/05/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函〔2016〕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促进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结合我区产业基础和发展定位,瞄准智能、节能、健康、高端装备等四大产业方向,优化存量、培植增量、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确保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

 

第三条 设立招商引资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经济发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大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佛山市禅城区注册成立、完成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制度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且承诺领取奖励后5年内不迁离本区注册地、不改变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五条 项目落户奖
(一)现代服务业
对以下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正式运营 后至申报奖励前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申报奖励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不得再申报增加奖励金额。
    1.新设立的内资现代服务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新设立的外资现代服务业企业,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实到外资达到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二)先进制造业
对以下先进制造业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经认定,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奖励后,该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得再申报增加奖励金额。
    1.新设立的内资先进制造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新设立的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外方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实到外资达到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50%以上。
本条奖励须自项目投产运营 后两年内申请,奖金按40%、30%、30%比例分三年拨付,每年度拨付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区、镇街两级留成部分。如当年度区、镇街两级税收留成部分低于当年度奖励金额,则按照当年度区、镇街两级税收留成部分金额给予奖励拨付,差额部分递延到次年度,与次年度按比例计算的奖励金额合并拨付,以后年度依此类推。如果三年纳税总额的区、镇街两级留成部分低于应当奖励总额,则最后一个年度产生的差额部分不再拨付。

 

第六条 增资扩产奖
我区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增量部分达到上述第五条相应要求的,按相同标准进行奖励,即:
(一)内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增资扩产达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单次增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三)内资类先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达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增量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四)外资类先进制造业企业单次增资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当次增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的,按增量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本条奖励须自项目增资扩产后两年内申请(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奖金按40%、30%、30%比例分三年拨付,每年度拨付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区、镇街两级留成部分。如当年度区、镇街两级税收留成部分低于当年度奖励金额,则按照当年度区、镇街两级税收留成部分金额给予奖励拨付,差额部分递延到次年度,与次年度按比例计算的奖励金额合并拨付,以后年度依此类推。如果三年纳税总额的区、镇街两级留成部分低于应当奖励总额,则最后一个年度产生的差额部分不再拨付。

 

第七条 重大项目奖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可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大项目奖。

 

第三章 资金申报、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申报要求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同一落户或增资扩产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他落户类或增资扩产类奖励政策,或符合上级针对企业落户或增资扩产的奖励政策(要求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如《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佛府函〔2016〕205号)等,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九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初审: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应按照申请通知要求,向所在镇街提交申请材料,各镇街进行初审,严格把关。
(二)复审:各镇街初审后,提交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负责提供企业注册信息;
区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并提供企业纳税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核算并提供企业纳税的区、镇街两级留成数据。
(三)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复审意见制定奖励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镇街和区财政局意见,并将奖励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
(四)审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五)拨付: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出奖励资金下达通知,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条 申报材料清单
(一)由企业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佛山市禅城区项目落户奖/增资扩产奖申报表》一份;
(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三)验资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分担机制
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区政府和各镇街按5:5比例分担。对于区级负担部分,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相应申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各镇街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先统一垫付再扣减镇街分成款。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
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过程中负有相应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规办理。否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配合进行政策评估、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协助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追责机制
申请企业应诚信经营、如实申报,如申报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视为审批不通过。如后期发现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权对其追缴已拨款项,并通报批评,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禅城区相关产业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投资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额。

 

第十五条 当注册资本为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时,则按资金到账日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汇率的中间价换算成美元计算。本办法所涉及美元与人民币换算,均按资金到账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换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设立企业是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后在佛山市禅城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每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一组织申报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企业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产业范围及企业认定;
           2.佛山市禅城区项目落户奖/增资扩产奖申报表
 

 
附件1

 

产业范围及企业认定

 

一、现代服务业
本办法中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是符合国家最新公布(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包括: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总部经济、研发创意、金融和类金融、商务会展、现代商贸、节能环保、服务外包、现代物流、中介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态或产品;
(二)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数字认证、云计算服务、物联网、信息传输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以信息技术支撑的新兴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等生命健康类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二、先进制造业
本办法中的先进制造产业是指通过不断吸收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生产,即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态化生产,取得很好经济收益和市场效果的制造业。主要包括:
(一)智能制造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节能环保、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制造、卫星及应用等领域,以及相配套的重要基础件、科研实验室和认证服务,以及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禁止类的所有制造业外资项目及研发项目(国家、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二)医药研发及外包服务、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健康服务业、医疗器械、现代中药、生物制药及其他经认定的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生命健康相关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