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促进办法
2014/06/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佛山市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地,培育未来经济新增长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禅城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生命健康产业的总部、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命健康产业包括:医药研发及外包服务、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健康服务业、医疗器械、现代中药、生物制药及其他经认定的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生命健康相关产业项目。
第四条 禅城区政府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区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除已有相关规定或特别规定外,均从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新建、孵化和发展壮大支持
第五条 禅城区政府设立总规模为3亿元的佛山生命健康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与生命健康行业投资机构共同合作,为成长型生命健康企业提供发展资金支持,并成立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研发、技术、渠道、国内外上市等持续产业服务。
第六条 在佛山市禅城区新成立的生命健康企业,对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制造类企业和医药销售类企业达300万元以上的,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及健康服务类的企业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的区级地方收入部分,给予其前两年100%财政支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支持。
第七条 对进驻经佛山市禅城区认定的生命健康产业园且与园区签订了5年以上(含5年)租赁合同的生命健康企业或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年的租金补贴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在佛山市禅城区的税收区级留成额:
(一)制造类企业前3年分别按每平方米8元/月、6元/月、4元/月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研发和服务类企业前3年每平方米15元/月、13元/月、10元/月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平方米)。
在经禅城区认定的生命健康产业园内自行购房用于发展生命健康产业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建筑面积参照本条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于经评审技术领先、产业转化能力强的孵化型项目,给予最长2年免租期,每个项目最大免租面积为20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
第九条 鼓励禅城区内现有从事生命健康产业的企业加快发展提升,对前一年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通过增资扩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升级实现纳税总额持续增长20%以上的,三年内对其按区级财政留成额新增部分的50%给予支持。
第十条 加大力度推进医药商业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总部在禅城集聚,在开办和运行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达到一定规模实力的生命健康企业总部,可参照总部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给予更大支持。
第三章 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等专项资金作用,对禅城区的生命健康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等融资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需要,禅城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可对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创业跟进投资。
第十三条 支持生命健康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禅城区的生命健康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持牌融资,按照区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命健康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禅城区生命健康企业发展项目、生命健康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等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设立、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全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生命健康产业的配套机制。鼓励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引进具有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生命健康产业项目在佛山市禅城区落地。对于成功引进新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基金运作团队,根据《禅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相应支持。对于政府参与投资的生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可从政府基金收益部分以一定比例对基金运作团队视产业招商效果予以支持。
第四章 自主创新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禅城区的生命健康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省、市、区各项经济、科技扶持项目和资金,各项扶持项目和资金向生命健康产业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对2014年及以后注册的一至三类新药、三至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经费的补助支持。一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200万元,二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50万元,三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研发经费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生命健康企业、大学院所和科研机构在佛山市禅城区设立大型综合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省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
(一)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对经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省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生命健康企业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对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外发明授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内外观设计授权的,以及优质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命健康企业开展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生命健康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5-20万元支持。对参与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生命健康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10-2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人才和公共服务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禅城区生命健康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以其工资薪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其自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年度起连续三年的财政支持;有技术参股分红的,以其技术参股分红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50%为基数,给予其自技术参股年度起连续三年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禅城区的生命健康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优先在专家公寓和人才公寓中安排住房。
第二十四条 对生命健康产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禅城区“人才服务阳光工程”在户口迁入、子女入学、家属就业、车辆上牌、档案管理以及科技项目申报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生命健康产业类的高层次人才社会组织、人才俱乐部按照区“人才服务阳光工程”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建立生命健康产业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组建相关协会、学会、企业同盟、技术创新同盟,对其活动运作及活动经费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用于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机构或园区建设临床研究、中试、委托加工、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其建设和运营维护经费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八条 推动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进驻生命健康产业园区,支持和鼓励生命健康产业园区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此类服务平台和机构在租金和运营方面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第二十九条 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或机构在禅城区组织开展生命健康产业论坛、展会等行业交流、贸易等活动,营造生命健康产业集聚氛围。对于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达到较好效果的,经政府认可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生命健康企业、机构参与国内外合作和交流。对于生命健康企业、机构参加国家级或国际知名的主要生命健康产业会议或展览,经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定,给予企业、机构展位费用的50%的补贴,一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预期效益好的生命健康产业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在政策上进一步倾斜;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另行给予扶持。
第三十二条 进驻企业若同时符合禅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照现行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在细则中明确支持、补贴或资助的受理方法、认定条件、申报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