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15号)
佛禅府办〔2018〕15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大力发展我区文化产业,体现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和重点领域,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5〕7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函发〔2017〕129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相应的年度资金预算。从2018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所需的资金由区与属地镇(街道)按5:5的比例分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择优扶强、注重效益”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模式,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申报纳入预算安排;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单位、个人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资助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六)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批复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办理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
(二)配合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配合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成立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其成员由文化产业知名专家、学者和优秀企业家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成立禅城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专家评委会的意见,制订资金安排方案。
第三章 资助条件、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以企业或机构申请的单位,其工商注册地址必须在禅城区,并在禅城辖区内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
(三)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法经营纪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大型文化活动及会议;
(二)新媒体、数字出版、数字动漫、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旅游产品设计、研发、孵化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三)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文艺创作与演出、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交流、产业文化升级、创意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产业化等文化产业项目,以及体育和旅游项目;
(四)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旅游街区等集聚区建设项目;
(五)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承担了2个及以上的区级以上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建设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单位(或个人);
(三)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或奖励两种资助方式,鼓励及引导文化产业发展。
(一)鼓励建设文化产业主题园区。
按照我区产业规划引领,本办法执行日后,凡通过自有或租赁场地投入新建,总建设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首期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进驻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等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投入使用面积50%以上的文化产业主题园区,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补贴,每个园区补贴300万元。
(二)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发展提升。
1.对获得授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国家级称号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授予“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省级称号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
本办法执行日后投入的新建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与岭南文化及地方产业相关的文化馆(艺术馆或展览馆),项目竣工后可申请一次性项目建设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扶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1.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对我区区属(不含市直)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产业化开发、传承基地(传习所)、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每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扶持办法参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14号)执行。
2.支持推广传统特色文化产业。
对参加我区组织参与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含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有禅城区户籍),经审核,可补贴其参展的摊位费、布展费和交通费(按不多于2人往返程交通费核计),单个参展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由国家级文化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国内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1次);由国家文化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2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1次)。由省文化厅以上国家政府机构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国内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1次);由省文化厅以上国家政府机构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1次)。
3.支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运营。
对国家级、省级大师在我区设立的工作室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大师工作室补贴租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国家级、省级大师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
对国家级、省级大师在我区设立的艺术展览馆(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产业。
对本办法执行日后落户在我区并已开始运营的新媒体、数字出版、数字动漫、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旅游产品设计、研发、孵化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按最高每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租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六)鼓励发展民营文艺团体。
鼓励和扶持辖区文艺团体的建设和发展,推进基层文艺队伍建设。对在禅城区已注册的文艺社团和未注册但具有一定规模(不少于15人),且常年从事文艺活动、文艺演出的文艺团体进行资助。每年文艺团体培育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扶持办法参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社团(队)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14号)执行。
(七)锻造本土文艺创作精品。
支持文艺创作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媒体有机融合,鼓励文艺工作者发掘佛山故事,创作更多体现禅城特色、佛山风格、岭南气派的文艺精品。对创作能体现禅城元素、以宣传禅城为主题,并对宣传禅城有重大影响力的原创文艺作品的禅城区内外各级单位或个人,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权威性文艺评奖、评选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在艺术上有重要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产生重要影响文艺作品的禅城区文艺社团或个人,以及通过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研究岭南文化或禅城文化图书的个人进行奖励。每年文艺精品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扶持办法参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13号)执行。
(八)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发展。
1.加大对禅城区旅游资源和产品的宣传促销力度。充分调动旅游组织者的积极性,对组织市外游客来禅城区旅游并住宿的旅行社进行奖励。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扶持办法参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12号)执行。
2.支持辖区旅游景区积极开展创A工作,提升竞争力。对本办法执行日后辖区内新增的3A、4A、5A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200万、300万资金扶持。
3.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民宿开发。对已建成开业,在我区取得工商、消防、食品安全、卫计等相关部门许可的给予扶持。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宿项目,按照20万元/栋(客房数量达到至少3间以上的独栋房屋),累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一次性扶持;利用闲置房屋改建或其他新建的民宿,按照20000元/房间(大堂、餐厅、厨房、卫生间除外),累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一次性扶持。对于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的高端民宿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九)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1.鼓励社会资源在我区投资建设有一定影响力体育中心(基地)。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或国家级训练中心、体育基地、体育旅游休闲基地按投资额度给予30~50万元的资助。每年体育中心(基地)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加强体育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高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和体育企业在我区建立的规模化、专业、市场化体育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人才,取得较大成效的,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10~30万元的资助。
3.打造群众体育活动品牌。重点对组织开展龙舟、武术、龙狮、徒步走等活动或比赛的项目,取得较大成效的,一次性给予每次活动或比赛1~3万元的资助。每年体育活动品牌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扶持重大项目发展。
大力扶持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发挥突破或引领功能的重大项目建设和主题产业培育。经区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原则落实专项扶持政策,扶持和奖励额度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负责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并定期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材料和要求。
第十五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将申请资料加盖公章后报各镇(街)宣传文体局初审,其中第十三条中的(一)(二)(三)及(五)的补贴申请由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局会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初审,属于旅游类补贴申请直接报区旅游局初审,具体申报办法以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为准;
(二)初审通过后,由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区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审核专家评委会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五)《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照相关财政支出审批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划拨专项资金;
(六)专项资金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向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签署《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函》。《承诺函》具体条款由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拟定。
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承诺函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接受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对资金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退回机制。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如出现违反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承诺约定的情形,由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及区财政局共同追回专项资金,退回区政府统一管理,并从当年起连续5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如在项目未建成即迁出禅城区属地范围内的,须由区文化体育局及区财政局共同追回专项资金,退回区政府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由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新媒体”涵盖了所有数字化的媒体形式,包括所有数字化的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移动端媒体、数字电视、数字报刊杂志等;
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文艺创作与演出”是指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美术、摄影等;
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区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