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江东管发〔2015〕11号)

2015/09/30

(河江东管发〔2015〕11号)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优化河源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新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增强新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等文件精神,在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申请政府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新区范围内新设立(含迁入),且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都在新区范围内,纳入新区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基于因特网(Internet)向境内或境外从事交易活动和提供相关商务服务的企业法人(如交易平台、电子商务运营平台、第三方支付与结算平台、互联网金融、在线事务处理与数据交换服务等);

(三)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四)自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纳入新区统计的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五)以电子商务活动为企业的主营业务,且主营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有关要求的,可向新区申请产业用地与办公场地扶持:

(一)项目用地扶持。
鼓励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新区,规划一批产业用地用于集中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对营业收入与经济贡献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切实需要购置土地建设总部办公楼、物流仓储物业的,经新区管委会审批,优先安排电子商务产业用地(具体用地面积以新区管委会审批为准,项目用地通过主管部门法定程序予以出让),并提供产业用地支持,开辟供地手续绿色通道。

(二)办公场所扶持。
对于租用“河源江东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地”物业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可按照市场租金价格享受“一免两减半”的优惠,即自申请之日起,第一年享受免租优惠,第二年、第三年参考市场价格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的优惠,具体标准为: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小于800万元的,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800万元(含8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享受优惠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对于租用“河源江东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地”以外的办公场所作为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企业,落户后三年内,新区每月参考5元/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述三档执行。
以上所指的办公场所是指企业办公使用的场地,不包括附属的车库、储藏室、食堂等其他区域,企业享受租金优惠与补贴期间,享受优惠部分的面积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用途。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年度,不享受租金扶持。

第四条  对采购新区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并进行线上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销售新区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的总额(以双方货物交易的税务发票凭证为准,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产品购销与生产型企业的自产自销)给予一定的扶持:年销售总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发展资金奖励;年销售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2%给予一次性发展资金奖励;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1.5%给予一次性发展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落户新区的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落户扶持。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给予扶持。对年度第三方支付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年度支付额环比每增长超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新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新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进行推广展示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企业实际交纳展位使用费用的一次性补贴,即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在三年(自然年度)内每年享受一次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为5万元。当年未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补贴标准为:国外展会补贴展位实际使用费用的50%,国内展会补贴展位实际使用费用的30%。

第八条  鼓励新区电子商务企业、行业机构在新区建立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平台,形成产业集聚,完善产业服务环境,培育电子商务产业链,并给予一定的扶持与奖励:对集聚平台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为办公场所面积,不含发起企业与机构使用面积,下同),且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入住率达到8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集聚平台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且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入住率达到8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以此类推。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行业机构在新区内举办电子商务产业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对参加企业数50家(含50家)以上(非电子商务企业除外,新区以外企业参加数不得少于30%,下同),经申请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对参加企业数100家(含100家)以上,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5万元),以此类推。

第十条  为提升新区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人才队伍质量,对每年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奖励;或免租提供高端人才公寓一套(不超过60平米,超过部分参考市场价的50%予以优惠)。每家企业名额不大于2人(含2人)。对电子商务企业负责运营管理、营销管理、网络技术、网站美工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要租赁新区人才公寓的,按照企业与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按市场价50%的租金优惠,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个名额(含2个)。

第十一条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对新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网络租赁与服务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给予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共补贴3年。

第十二条  上市培育支持。

(一)对落户新区后以新区总部为主体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申请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的扶持,作为上市的培育支持对象:对列入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向证监会成功提交相关上市申请后(以证监会受理证明文件为准),给予200万元的扶持;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250万元的扶持。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的扶持:对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文件为准),给予50万元扶持;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为准),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人才引进、行政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一)政务服务。对落户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审批、证照办理、人才服务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新区“绿色通道”服务名单,新区提供协调服务、政务“保姆式”、“一站式”服务。

(二)员工落户支持。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新区协助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问题。

(三)子女入学协助。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新区协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子女入学享受与河源市市民同等待遇。

(四)提供购房优惠。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且在新区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员工,可优惠购买新区管委会下属单位开发的住宅物业(须是个人首套住宅,且5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扶持申请时间与方式

第十四条  被新区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新区申请本办法扶持;新设企业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但希望得到有关扶持的,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提供相应书面承诺并经新区管委员会审批后,也可享受相应扶持,如企业享受扶持后未兑现承诺,其获得的扶持金等利益须全部返还。涉及特殊条件的扶持项目,需满足相关条件方可申请相关扶持。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三)申请扶持企业当年的纳税证明、验资报告、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新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劳动合同等;

(五)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六)投资承诺书;

(七)企业申请挂牌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要求披露的文件:a.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业务、公司治理、公司财务、有关声明和附件,具体内容见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指引》);b.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c.法律意见书;d.公司章程;e.主办券商推荐报告;f.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2)不要求披露的文件:a.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b.主办券商相关文件,包括: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储蓄督导协议、尽职调查报告、内核意见等文件。

(八)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区每年度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予以扶持。本办法所提及的扶持资金纳入新区财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助金预算。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由新区管委会引进并在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实际经营的电子商业企业,一并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十八条  新区经济促进局、投资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扶持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新区发展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企业或者机构实际的产值、税收、营业收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发放相关扶持金,并对扶持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扶持金必须划拨到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企业自享受新区扶持政策之日起,8年内不得迁移出新区,不得对外转移业务,如违反相关承诺,新区管委会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二十条  企业如违反相关承诺(未达到产值标准、8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或减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或以伪造、变造或虚假的材料申请扶持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申请资格并暂停其他政策的申请,追缴企业所获得的扶持金,未来3年内不予受理其在新区内所有扶持金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自享受新区扶持政策之日起,每年应向新区发展财政局报送企业运营情况,新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新区其它扶持办法中同类型的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市一级扶持办法及新区本办法中同类型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但不影响企业总部在国家、省相关单位申请企业扶持金。

二十四条  对新区有特别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经新区管委会审核,可加大扶持力度,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扶持,鼓励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二十五条  江东新区管委会对本办法持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货币单位,如无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试行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