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 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43号)

2016/04/19

穗开管办〔2016〕43号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新型技术与商业模式,打造一批实力强、效益好的商贸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促进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培育发展高端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提高本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升和优化我区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稳增长”工作取得新成绩,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加紧推进我市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稳增长的工作方案》(穗经贸〔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所奖励的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且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商贸业”具体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本办法中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是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服务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对企业年度数据的统计或核算,以区统计部门当年企业年报报表的数据为准,不跨年累计,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办法》中“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从企业入统当月起算,连续12个月的营业收入的累计数。《办法》中“1%”是指“万分之一”,“1%”是指“百分之一”。

第二章  商贸业企业奖励
    
    第五条  鼓励重点商贸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的商贸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30亿元的商贸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3%给予奖励;
    (二)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50亿元的商贸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4%给予奖励;
    (三)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80亿元的商贸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
    (四)当年营业收入80亿元-120亿元的商贸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6%给予奖励;
    (五)当年营业收入120亿元-180亿元的商贸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奖励;
    (六)当年营业收入180亿元以上的商贸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8%给予奖励。
    为鼓励大型专业市场集聚发展,对区内从事大宗交易的专业市场,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将本行业内或本交易平台上未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入统的,视作该专业市场的营业收入,按营业收入总数规模,同等享受上款奖励。每家专业市场或企业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商贸业企业加快发展。参照企业营业收入及同比增长幅度,对企业分别按三档不同比例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三档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档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
    (二)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2-8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8-18亿元且同比增长17%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18-30亿元且同比增长14%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30-5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
    5.当年营业收入50-8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6.当年营业收入80-120亿元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
    7.当年营业收入120-180亿元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
    8.当年营业收入18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
    (三)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2-8亿元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8-18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18-30亿元且同比增长17%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30-50亿元且同比增长14%以上的;
    5.当年营业收入50-80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6.当年营业收入80-12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的;
    7.当年营业收入120-18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8.当年营业收入18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9%以上的。

    第七条  鼓励商贸业企业到本区发展。对当年新注册本区、纳税并首次在本区入统的商贸业企业,或工业企业在本区新设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的,按其首个入统年度的入统营业收入予以鼓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对当年新注册并首次入统的商贸业企业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35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8%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8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亿元以上1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8%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0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从广州市其他区新迁入我区的商贸业企业,参照本条给予奖励。奖励应按其在我区首个入统年度的入统营业收入,扣除其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

    第八条  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和土地节约利用。对当年之前已在本区入统的商贸业企业在区内购买楼宇或租赁物业(含续租)作为经营场地(含仓库)的,参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规模大小,按年度予以奖励。但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企业,不能再享受此条鼓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10亿元,年增幅20%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2%予以奖励;
    (二)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30亿元,年增幅15%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3%予以奖励;
    (三)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50亿元,年增幅10%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4%予以奖励;
    (四)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100亿元,年增幅8.5%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5%予以奖励;  
    (五)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年增幅7%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6%予以奖励。  

    第九条  鼓励区内商贸业企业拓展营销网络。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注册、纳税,已在本区入统或因历史原因等客观因素暂未在本区入统,且没有在本区购买土地建设自有物业或购买物业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对其在区外购买或租赁经营场地(含仓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年营业收入的3%。
    前款规定中因历史原因等客观因素暂未在本区入统的企业,在当年自愿将统计关系转入本区的,在享受前款规定的3%奖励的基础上,自转入当月起算,满一年后按其转入本区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1.5%,予以额外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享受本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给予重点企业在入户、入学方面支持。对经营状况好、为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商贸业企业优秀员工入户及子女入户、入学申请,在统筹的基础上,予以政策性支持。

第三章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重点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大小,对应其所在区间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5亿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
    (二)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10亿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三)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30亿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奖励; 
    (四)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7%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参照企业营业收入及同比增长幅度,对企业分别按三档不同比例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三档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档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一)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二)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8%给予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1-3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3-10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10-3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30-50亿元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
    5.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
    (三)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1-3亿元且同比增长35%以上的;
    2.当年营业收入3-10亿元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
    3.当年营业收入10-30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
    4.当年营业收入30-50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
    5.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

    第十三条  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来本区发展。对当年新注册本区、纳税并首次在本区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该条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21%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22%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24%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个入统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从广州市其他区新迁入我区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本条给予奖励。奖励应按其在我区      首个入统年度的入统营业收入,扣除其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

    第十四条  鼓励楼宇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利用。对当年之前已在本区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区内购买楼宇或租赁物业(含续租)作为经营场地(含仓库)的,参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规模大小,按年度予以奖励。但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企业,不能再享受此条鼓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3亿元,年增幅15%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
    (二)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10亿元,年增幅14%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5%予以奖励;
    (三)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30亿元,年增幅10%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2%予以奖励;
    (四)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50亿元,年增幅8%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2.5%予以奖励;
    (五)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年增幅7%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区内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拓展营销网络。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注册、纳税,已在本区入统或因历史原因等客观因素暂未在本区入统,且没有在本区购买土地建设自有物业或购买物业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其在区外购买或租赁经营场所(含仓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营业收入的8%。
    前款规定中因历史原因等客观因素暂未在本区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当年年度自愿将统计关系转入本区的,在享受前款规定的8%奖励的基础上,自转入当月起算,满一年后按其转入本区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予以额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该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给予重点企业在入户、入学方面支持。对经营状况好、为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优秀员工入户及子女入户、入学申请,在统筹的基础上,予以政策性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七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需于扶持年度次年的7月31日前提出申请。属于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向广州开发区经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属于黄埔区范围内的企业,向黄埔区经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扶持年度当年8月1日后新入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可以在首个入统年度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按程序核发。
    如注册本区的商贸业或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本区存在关联公司(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其分别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均达到50%以上的),则关联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关联公司当年营业收入合并申报并计发奖励,不可单独申报或计发本办法的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资金拨付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一照三证”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
    (四)发票或收据;
    (五)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六)承诺书;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企业印章。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根据各自统计和财税部门提供的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由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分别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企业基本账户。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区统计、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数据。
    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批发零售业”、“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所含具体行业,以本区统计部门当年纳入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口径的行业为准;涉及的“营业收入”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精确到万元,计算单位为人民币。享受第九条及第十六条鼓励的企业,应当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办法所称的“当年”是指提交申请的上一年度,本办法的奖励年度为2016、2017、2018年。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从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资金的,一经发现,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经贸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如以区间出现的数据,不含区间前项,含区间后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在本区注册、纳税,但因历史原因目前未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入统,且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