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6】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企业上市扶持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
(二)本办法扶持的企业上市团队,是指辅导企业完成境内IPO上市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二、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股份制改造。
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二)境内上市。
1.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上市团队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由上市企业申请,并拨付给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3.企业通过借壳方式实现境内上市,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佛山市行政区域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IPO上市,按境内上市标准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四)境外上市。
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上市的,经认定后,参照国内上市标准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企业。
三、申请程序
(一)上市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请1次,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于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向所在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金融局通知调整申请次数及时间。区金融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至市金融局,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申请表上说明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
(二)市金融局收到区金融办移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申请表上说明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区金融办。
四、申请材料
企业根据申请的资金类别一次性提供相应材料(若新股发行政策调整,申请材料进行相应调整),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一)企业股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辅导券商出具的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
5.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证监部门出具的上市辅导验收证明。
3.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或挂牌的函。
4.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上市团队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经上市团队成员确认的扶持资金分配方案。
3.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或挂牌的函。
4.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附则
(一)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企业上市相关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成功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在我市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三)企业可分阶段申请上市扶持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各区要结合本办法自行修订促进本区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六)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