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6/03/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和《佛山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5—2020年)》(佛府函〔2015〕50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奖励

  (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二)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三)对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第二类: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扶持奖励

  对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三类: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扶持奖励

  对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助。

  第四类: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奖励

  对成功服务南海区内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给予每认定1家3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的原则

  (一)奖励的对象: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二)第一类第二项扶持奖励的补助金额包含企业已申请获得的第二类扶持奖励补助金额。

(三)本办法所奖励金额已包含佛山市同等奖励项目中区财政应承担的奖励金额。

 

  三、奖项资格的核定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审核。

 

  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认定项目政府批复文件(提供原件交镇(街道)科技部门复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镇(街道)科技部门公章)。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供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交镇(街道)科技部门复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镇(街道)科技部门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奖励的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镇(街道)经促局提出申请,镇(街道)经促局初审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区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奖励拨付给企业。

享受第四类扶持奖励的中介机构,需在所服务的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纸质材料的时候,提交服务合同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备案。

 

  六、申报奖励的时间

扶持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0月,具体时间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政府认定文件下达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12〕85号)等文件中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扶持条款自本办法实施日起失效。

 

  八、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