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佛山民间金融街的扶持措施(修订)
2014/11/0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府办〔2014〕6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佛山民间金融街的扶持措施(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佛山民间金融街的扶持措施(修订)》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佛山民间金融街的扶持措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民间金融街(以下简称“民间金融街”)于2013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同意建设,以进一步发挥民间金融资源的巨大作用,服务中小企业、居民个人融资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创新民间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促进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为加快民间金融街建设,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二条 民间金融街位于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C区内,东至华翠路,西到宝翠路,北至三圣河,南到南平西路。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入驻(包括新设立和新迁入)民间金融街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机构。
新迁入民间金融街是指从民间金融街外迁入民间金融街内。区内迁入民间金融街是指从南海区辖区内迁入至民间金融街内。区外迁入民间金融街是指从南海区辖区外迁入至民间金融街内。
第三条 民间金融街主要招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创新金融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票据服务等;二是传统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分支机构、证券期货分支机构;三是产、股权类交易市场;四是泛民间金融机构,是指典当行、黄金珠宝公司、纪念钞交易公司等;五是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咨询、征信公司等;六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是指银行、保险、证券、担保、小额贷款、股权投资等非营利性市级行业组织。
第四条 存续期起始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签订之日。
第二章 奖励扶持
第五条 租金补贴
(一)对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于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或新迁入民间金融街的创新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产、股权类交易市场、泛民间金融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根据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按不同行业性质区分享受补贴的面积上限,补贴面积上限规定如下: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他创新金融机构、泛民间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传统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产、股权类交易市场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以上未提及但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企业入驻民间金融街的,参照上述标准及补贴面积上限给予租金补贴。
(二)对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于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民间金融街的,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三、四年根据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对前5名新设立或新迁入民间金融街,为民间金融街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餐饮、休闲、娱乐等商务服务配套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类型如茶餐厅、咖啡店、面包店、品牌便利店),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根据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名商户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
此条款中第一年指计租日起满12个自然月,第二、三、四年依此类推。
第六条 经营扶持
对在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或区外迁入民间金融街的企业(主要指第三条除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机构或可参照的类型),第一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第二、第三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经营扶持。
对在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区内迁入民间金融街的企业(主要指第三条除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机构或可参照的类型),按照企业对比迁入民间金融街上一年度同期所增加的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奖励不超过3年。
此条款中第一年指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民间金融街当年年度,第二、三年依此类推。
第七条 公共服务办公平台一次性配套支持
在民间金融街A2栋五楼及A1栋三楼专门规划公共服务办公平台区域,包括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的办公室、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展览厅、多功能休闲厅等公共配套区域,将配套一次性内部办公装修。上述公用配套区域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可无偿使用,其他企业均为有偿使用,由民间金融街运营方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政府优质服务支持
成立由区政府牵头,区金融办、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建设)、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及桂城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民间金融街投资服务小组,对相关业务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缩短流程审批时间;由专职招商人员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贴身高效的跟踪服务。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既符合上述扶持措施的规定,又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措施、政策的相关规定的企业或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民间金融街的企业(主要指第三条除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机构或可参照的类型)存续期须在5年以上。存续期内,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民间金融街,否则均应全额退还租金补贴及经营支持的奖励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新设立或新迁入民间金融街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存续期须在5年以上。存续期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民间金融街,否则均应全额退还租金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前5名商务服务配套企业存续期须在3年以上。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民间金融街,否则须全额退还租金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扶持措施的企业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凭申请表(见附件1、2、3)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验资证明、完税证明、租赁合同等)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先经区金融办、桂城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金融办向区政府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扶持奖励资金由区、桂城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区级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拨付至桂城街道,再由桂城街道连同街道负担部分一并划付给企业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扶持措施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佛山民间金融街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南府办〔2013〕12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佛山民间金融街进驻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
2.佛山民间金融街进驻机构经营扶持申请表(新设立或区外迁入)
3.佛山民间金融街进驻机构经营扶持申请表(区内迁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4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