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

2016/0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为响应国家支持大众创业、全面创新的战略部署,在广州开发区形成从“创客空间(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的全链条孵化器集群,鼓励建设创客空间,降低科技创业门槛和成本,以科技创业带动社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建设的为软硬件设计师、医疗器械研制者、创意产业艺术家等各类发明、革新和创造的群体提供开放式社区、实验空间和基础设备以及为创业者提供投融资对接、讲座、工作坊等知识分享空间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广州开发区安排创客空间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区创客空间建设运营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火炬中心)开展区创客空间认定、管理、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在提交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可自主支配的为创客项目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拥有专门的服务团队;
(五)具备基本的创客服务(包括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和WIFI无线热点的网络空间,提供开源软件、装配工具、试验仪器等公共技术资源共享空间,拥有便于创客之间及创客和外界各方交流对接的开放式线上(线下)社交空间,组织沙龙、培训和讲座等活动,为创客项目转化的企业提供零门槛注册服务);
(六)正在培育的创客项目不少于15个;
(七)创客项目在创客空间中入驻时间为1年以内;
(八)引入天使投资的创客项目比例三年内累计不低于创客项目总数的10%(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资本的个人或者机构,对创客项目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创客项目是指以用户创新为核心理念,掌握了自生产工具,把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项目。创客项目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商务计划,但尚未注册成立企业,以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形式创业。
第七条  申报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的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认定申请表》;
(2)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申报书(包含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等);
(6)所提供的创客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7)三年内培育的创客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简介、商务计划书等);
(8)正在培育的创客项目名录;
(9)三年内引入天使投资的创客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二)由广州火炬中心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评审会,由各申报单位进行答辩;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上报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就专家评审结果征求广州开发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国土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引资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开发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确认是否列入“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名单范围,列入“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名单范围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考核指标:
(一)创客项目转化为企业的情况(占20%比重);
(二)创客项目转化的企业入驻本区孵化器的情况(占20%比重);
(三)正在培育的创客项目情况(占20%比重);
(四)引入天使投资的创客项目情况(占20%比重);
(五)为创客项目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以及办公条件和基本的公共设施情况(占10%比重);
(六)服务团队情况(占5%比重);
(七)创客服务情况(占5%比重)。
第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进行考核管理,考核适用百分制。其中,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为第一档,75—84分为第二档,60—74分为第三档。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每年将自身发展情况及创客项目情况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备考核。
第十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从“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名单中剔除。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经管委会研究认定后,总共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即主体为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客空间),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中给予加分,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即主体不是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客空间),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助。资助方式如下:
对考核为第一档的创客空间给予30万元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全区创客空间总数的10%;对考核为第二档的给予15万元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全区创客空间总数的40%;对考核为第三档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创客空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超过35元/平方米,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按实际发生的租金额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创客空间内注册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年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8万元。
第十六条  创客项目在进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注册成立公司运行一年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奖励;从该项目入驻创客空间之日起五年之内,被认定为区瞪羚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培育出瞪羚企业的创客空间和孵化器,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企业在创客空间和孵化器驻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奖励金按照企业入驻时间的比例分别分配给创客空间和孵化器。
第十七条  区设立的7亿元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对参与创客空间建设、创客项目发展的科技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人才队伍,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区财政资金对聘用创业导师的创客空间给予资助,每家不超过10万。创客空间根据指导服务实绩等情况,给予创业导师相应培训费、交通伙食费补贴。
第十九条  对于入驻创客空间的创客团队,给予生活住房房租补贴。按照创客团队实际入驻人数和租赁合同,给予80%的房租补贴,每个团队每个月不超过3000元。畅通大学城与科学城之间的“创客公交专车”,方便高校师生来区创新创业。
第二十条  区工商主管部门对创客项目转化的企业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提供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工商注册便利,允许在区创客空间内以办公卡位地址注册,且不作数量和规模限制。区科技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确认创客项目转化的企业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及其住所,作为区工商主管部门提供本条款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区创客空间申报国家、省、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业机构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区创客空间可借助“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的品牌开展项目引进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创客空间可共享投融资服务、人才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导师等区孵化平台资源。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事项同时符合广州开发区其他同类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请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广州市编委印发的《关于设立新黄埔区后调整完善广州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穗编字〔2015〕106号)精神,委托广州开发区托管的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云埔工业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政策调整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