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南府〔 2014〕65 号
2014/08/22
佛山市南海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府〔 2013〕83 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人才强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 2014〕4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服务南海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扎实做好技
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等环节,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技艺精湛、结构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 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形成引进快、培养好、使用效果优的工作格局,促进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到 2020 年,全区技能人才总量达 25 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超 7.5 万人,占总量的比例达 30%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且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技能人才建设的统筹协调;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区教育局负责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的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安排;其他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章 引进体系
第五条 以企业为主导,实施技能人才集聚工程。 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扶持、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协会引进和培养技能人才,促进技能人才数量快速增长,素质明显提高。
第六条 定期编制和发布《南海区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充分发挥区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优秀技能人才来我区生根发展。
第七条 建立健全柔性引才和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区域性人才市场联盟、劳务合作基地、海内外引才点等作用,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引进、兼职、技术合作等方式来南海发挥作用。
第八条 加强校企合作和订单式引才, 鼓励区外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为南海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对一次性输送 30 名以上高级工、或 20 名以上预备技师、或 10 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来南海,且就业满 6 个月以上(须参保)的,区财政分别按高级工每人 1000 元、预备技师每人 15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 2000 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九条 培育发展职业中介和高端猎头,政府以购买服务形式,对每年从区外成功引进高技能人才 50 人以上(不含应届职校毕业生)来南海工作,且就业满 6 个月以上(须参保)的职介机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三章 培养体系
第十条 完善职业培训体系,适应全民技能提升和产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目标,整合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应建立完善职工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岗位练兵、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主动加强与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等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创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成功创办并经评定获得市级创办补贴资格的,区级财政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创办补贴。
第十三条 发挥南海技师学院、 南海信息技术学校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南海中心等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作用,引导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设置适应产业和市场需求的专业,积极承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竞赛、职业能力开发等任务,加快培养急需紧缺的各类实用型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实施劳动者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城乡劳动者通过参加培训或自学,实现从无技能等级到拥有技能等级,或从拥有技能等级到取得更高技能等级的,可按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或行业发起成立“南海区技师协会”,通过协会承担技能人才培养、鉴定、竞赛、技术交流和服务等职能。
第十六条 培育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保障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参与财政补贴性培训等活动方面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政府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的职能要向统一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提供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公共服务转变,技能鉴定具体事务逐步向社会转移,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十八条 加快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参与开发新职业(工种)标准、新教材和鉴定题库,对开发成功的,由区财政进行有关补贴,其中:开发一个职业(工种)新标准和新教材的,给予 8 万元补贴;开发职业(工种)鉴定国家(省)题库的,一个职业(工种)一个等级给予 2万元补贴;开发专项能力题库的,一个项目给予 1.5 万元补贴;更新国家(省)题库的,一个职业(工种)一个等级给予 1 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和指导企业、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逐步探索在试点企业建立职业资格鉴定的南海标准,对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相关部门验收认可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鉴定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队伍,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对取得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证书的个人,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次 500 元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每年举办 1—2 个职业工种的全区性职业技能大赛,对竞赛获得名次或等级的优秀技能人才, 除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外, 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各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及群众团体等社会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参赛规模在 100 人或 200 人以上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分别给予 2 万元或 3 万元的组织经费支持。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辅助的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引导企业实行技能人才岗位绩效工资、协议工资、技能职务津贴以及年薪结合的薪酬制度,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及时制订发布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 鼓励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的机制,对受聘相应技术岗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参照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级别享受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在职员工技能晋升, 对每年培养在职员工且取得高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达 100 人、200 人或 300 人以上的企业, 区财政分别给予 5 万元、10万元、15 万元的培养补贴。
第二十七条 引导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设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对成功申报的, 区财政参照上级有关扶持标准(国家级 20 万元、省级 10 万元)一次性给予同等额度扶持经费。
第二十八条 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退休待遇政策, 凡在我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除享受省市有关政策性专项津贴外,可申请享受区财政发放的职级补贴(技师:200 元 / 人 / 月、高级技师:300 元 / 人 / 月)。
第二十九条 积极组织推荐区内技术能手参加国家和省市评优活动, 加大对优秀技能人才的奖励,每两年选拔 10 名“南海区高技能突出人才”和 50 名“南海区岗位技术能手”,对获奖选手授予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 10000 元 / 人和 5000 元 / 人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区财政每年应加大对技能人才建设的投入,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培训鉴定、评选表彰、师资培养、国家职业标准设计及题库开发、教材开发、技能竞赛等费用在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 企业应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 60%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 有关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做好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绩效等,区人才办、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或个人,停止发放其所有资金,追回已拨付的经费;情况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8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