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区广东生物医药前孵化器产业对接基地专项扶持办法

2014/05/09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佛高新﹝2014﹞16号                 

关于印发《佛山高新区广东生物医药前孵化器产业对接基地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区广东生物医药前孵化器产业对接基地专项扶持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佛山高新区广东生物医药前孵化器产业对接基地专项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动佛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生物医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佛山高新区”)与华南理工大学合作共建“广东生物医药前孵化器产业对接基地”(简称“产业对接基地”)。产业对接基地设于佛山高新区南海园。为加快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推动产业对接基地建设,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从2014年至2018年设立总规模5000万人民币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产业对接基地中通过评审的生物医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二、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技术项目管理能力;
(二)项目属生物、医药类,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三)项目申请人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创办、入股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项目资助。(暂未注册的拟成立企业,申请人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入选资助项目后3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完成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四)项目申请人应同时达到华南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全职或兼职研究人员的聘用标准。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统筹组织,并委托产业对接基地负责具体工作,根据需要每年不定期安排评审。项目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后,经产业对接基地形式审查,报华工生科院进行初评(函审)。产业对接基地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复审(答辩),并确定拟资助推荐名单。佛山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华工生科院联合审议拟资助推荐名单,并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名单、资助额度。
评审主要从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与市场前景、团队结构与力量、财务状况、影响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具体评审方案另行制定。

四、扶持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属于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包括制药、医疗器械、高端健康品、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等技术或产品,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条件,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申请人须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或海外知名专家、或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或在生物医药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人才;

其中, “海外知名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4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4.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5.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其研究水平足以担当招聘单位的学术带头人;
6.诚实守信、学风正派、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在生物医药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是著名医药企业的项目研发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研发核心骨干;
2.取得过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
3.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创新性构想,并能够带动研究团队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4.诚实守信、学风正派、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三)项目已完成前期开发,具有完整的实验数据,其中,创新药物开发项目:应已完成主要的临床前研究工作(如药学、药理药效、药代和初步的安全性评价),接近或处于中试生产阶段;属于国家新药的非创新药物项目:应完成临床前研究工作,或在药审部门受理,比现有市售药品有明显的优势;医疗器械、高端健康品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要有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医药研发外包服务项目:要具备一定的实验条件和基础,且具有完成外包服务的经验。

(四)通过华南理工大学和佛山高新区联合组织的项目评审。

(五)项目必须在产业对接基地内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金(实到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孵化结束后5年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得迁离佛山高新区南海园。

(六)项目自筹资金与所获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3,并承诺当资助资金少于申请金额时,需自行解决直至完成项目验收目标。

(七)受资助企业和团队承诺在项目验收后,其产业化必须落户佛山高新区南海园。


五、扶持政策
(一)资助资金
根据评审意见,将孵化项目分成以下三类。
1.具有明确知识产权的一类创新药物项目。资助额度:500-1000万元(根据先进程度、前期基础及先期投入情况确定)。
2、对于拥有先进创新药物技术的“千人计划”或海外知名专家团队,虽尚未形成完整专利,但有良好的开发前景项目。资助额度:300-600万元。
3.其他入选项目。资助额度:100-500万元。

(二)项目管理
1.通过评审的项目申请人在产业对接基地成立独立法人企业,项目申请人必须在该企业中占股比例不少于30 %(包括资金和专有知识产权占股)。以企业名义与华南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简称“华工生科院”)、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签订三方《孵化与资助协议》,享受华工生科院和产业对接基地的相关政策。同时约定该项目的“前孵化期”和“孵化期”及相应考核目标。此外,用于项目“前孵化期”和“孵化期”阶段的资助金额分别占总资助资金的30%和70%。

2.新药开发项目的“前孵化期”一般为1-1.5年,其它项目的“前孵化期”一般为1年以内,由华工生科院作为合作方与企业联合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申请资助资金。其中,待项目通过评审并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且项目申请人被华南理工大学聘用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申请将前孵化期的资助资金一次性拨到华工生科院指定的学院专管账户,作为该项目在华工生科院前孵化器的部分运作经费,接受华工生科院的监管。

3.待完成“前孵化期”的考核目标后,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统筹,并委托产业对接基地组织项目阶段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离开前孵化器进入产业对接基地(暂定“千人计划”教授孵化创业园),正式成为孵化企业。项目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在南海区申请人才认定。

4.新药开发项目的“孵化期”一般为3-4年,其它项目的“孵化期”为1-2年。企业提出申请,以企业、华工生科院和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三方签订的《孵化与资助协议》为依据,对资助项目进行阶段性考核,并以阶段性考核后评审小组出具的考核验收意见作为拨款依据,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拨款申请手续,委托佛山高新区财政局将款项划拨至企业。项目“孵化期”阶段的资助金额为总资助资金的70%,分三期划拨,其中首期资助资金为总资助金额35%,于项目进入“孵化期”阶段时拨付,二期资助资金为总资助金额的30%,待项目达到《孵化与资助协议》约定的阶段考核目标后拨付,第三期资助资金为总资助金额的5%,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划拨。

5.待完成“孵化期”的考核目标后,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统筹,并委托产业对接基地负责具体实施。通过评审的项目,对应的孵化企业成为毕业企业,落户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实现批量生产或技术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产业化扶持。

六、资助资金的申请与使用
由项目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时保证自筹资金与所获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1:3,承诺自筹资金必须真实到位、不得抽逃,且当资助资金少于申请金额时,需自行解决直至完成项目验收目标。资助资金仅能用于受资助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企业运营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开支,如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交通工具、赞助、捐赠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和经费使用效益。具体包括:

1.项目研发、生产费用是指在研究、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及其他与项目研发、生产有关的费用。
2.企业运营费用指企业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日常水电消耗费用、市场开拓费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资助资金须按项目单独列账核算,其中:管理费用开支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5%,市场开发费用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0% 。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企业员工工资。

七、项目和资金监管
(一)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会同佛山高新区财政局定期对扶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项目需同时接受华工生科院、产业对接基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受资助企业需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交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在合同期内每季度首月上旬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给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委托产业对接基地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阶段考核(“前孵化期”和“孵化期”阶段分别不少于1次),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对于资助资金使用,将进行专项年度审计。华工生科院按照本办法中资金使用范围,对拨付到华工生科院指定的学院专管账户的30%项目资助资金进行监管,每年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项目阶段考核与验收
(一)项目阶段考核
1.考核申请。承载单位在达到合同书约定的阶段考核目标后,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交阶段考核申请表申请如期考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项目监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盖章。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根据考核意见,决定是否拨付下一期资助资金。
2.延期考核申请。承载单位若不能如期达到《孵化与资助协议》约定的阶段考核目标,需提前1个月提交阶段考核申请表申请延期考核,延期原则上不超1年。延期申请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到期未到达约定的阶段目标并获准延期的,下一期资助资金也相应延期拨付。超过延长期还不能达到约定目标的,视承载单位违约,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可停止剩余资助资金的拨付。

(二)项目验收
承载单位应在管理合同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统筹组织,并委托产业对接基地组织验收专家组并会同项目监管小组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以完成《孵化与资助协议》目标为基础,并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开展产业化工作,主要包括:购置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房产、建设生产线、签订委托生产协议(5年内纳税额不低于资助额)等多种形式的产业化。

1.验收申请。承载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建设期满6个月内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如期验收,并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延期验收申请。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载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3.组织验收。达到验收目标的项目,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统筹组织,并委托产业对接基地组织验收专家组并会同项目监管小组进行验收,以《孵化与资助协议》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绩效进行验收。
4.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在合同到期后或批准延期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2)有造假行为,或无法提供足够、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
(4)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财务证明材料。

对验收不合格的,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统筹,并委托产业对接基地组织专家评审鉴定确定原因。确因技术问题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有权收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使用资助资金购买的设备等。否则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追缴资金占用费(按实际资助金额每年10%计算)。

九、问题处理
(一)资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扶持资金,对受资助企业和项目带头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进度推迟,经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具备发展前景的,可适当延长实施时间,最长延期不得超过2年(项目阶段性考核和验收延期总时长)。超过延长期还不能达到约定目标的,视承载单位违约,可停止剩余扶持资金的拨付。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进展情况异常(停滞、终止、失败等),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委托产业对接基地组织专家评审鉴定确定原因。确因技术问题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有权收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使用资助资金购买的设备等。否则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追缴资金占用费(按实际资助金额每年10%计算)。
1.确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的,对受资助企业和项目带头人进行通报批评,3年内暂停受理受资助企业新的项目的申请,并按合同约定处罚。
2.因技术路线选择、政策环境突变等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的,3年内暂停受理受资助企业新的项目的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罚。

(四)项目经评审完成孵化与资助协议目标,如不能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落户,或自孵化结束后5年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迁离南海园的,企业须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五)项目开展过程中,如转让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在同等条件下,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的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

十、附则
(一)本办法中通过评审的项目均可享受佛山市南海区、佛山高新区金融、产业及其他政策。在南海区范围内,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