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 南府〔 2014〕83 号
2014/11/2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 年 11 月 19 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大型或较大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二、目标要求
通过区级的重点培育和扶持,发展形成一批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上新台阶。
三、认定范围
(一)农产品生产型。 指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劳动对象,通过种植、养殖以取得农产品的企业。
(二)农产品种业型。 指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的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型。 指从事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四)农产品流通型。 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
(五)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指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香辛料、花卉、棉花、天然橡胶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六)农业生物技术型。 指运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以及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从事改良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生产性状、培育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与疫苗的企业。
(七)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指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的企业。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
四、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区农林渔业局是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二)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
2.各镇(街道)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企业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向区农林渔业局推荐。
3.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审核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考核评审,择优推荐。 审核组由区农林渔业局、纪委(监察)、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具体由区农林渔业局组织实施。
4.区农林渔业局对经过资格审核推荐的企业进行认定,并在南海一点通和区农林渔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三)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 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或认定的,终止评审、
认定程序。已经取得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假企业 3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申报工作每年一次,申报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一式 8 份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除第 1 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供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审核组实地考察时备查):
1.《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农业产业化概况。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由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6.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当年无贷款的企业无需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7.所在镇(街道)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8.企业产品竞争力的证明材料。
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监测与管理
(一)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 3 年,期满 3 年接受监测评价,监测合格的保留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二)取得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区农林渔业局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度报表(表式由区农林渔业局统一制发)及总结。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四)实行区农业龙头企业每年一次的抽查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由区农林渔业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2.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区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将监测评价材料报所在镇(街道)。
3.各镇(街道)按属地负责原则将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报区农林渔业局。
4.由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审核组对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监测评价。
5. 经监测合格的区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南海一点通和区农林渔业局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为 7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保留“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农业企业,采取一票否决,不能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依法追回没收相应年度获得的奖励资金: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的税收违法行为。
2.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情况者,不予评定或取消已评定资格。
3.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4.畜禽养殖限养区、适养区涉及的畜禽养殖企业没有相关符合规定的环保排污设施。
5.被查实违反土地用途管制、非法破坏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
6.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7.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8.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六)区农业龙头企业因工商登记、企业名称更改等非实质性因素变动的,不再认定为新增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期限接续原企业的奖励期限。 同时,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区农林渔业局备案。
六、奖励标准与优惠政策
(一)区政府每年对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奖励。
1.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每年给予 10 万元配套奖励。
2.对经考核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前 3 年每年给予 20 万元奖励;满 3 年后经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
3.资金按当年获得最高级别认定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方面实行政策倾斜。
(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农产品收购、品牌建设、培训推广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和业务接待等经费支出。
七、附则
(一)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 2009〕152 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