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0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区文化产业,贯彻落实市、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体现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和重点领域,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在十二五期间,设立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纳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从2011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区财政总额的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模式,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区文体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辖区企业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单位的实地调研和专家评审,并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六)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制定本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区文体旅游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评审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运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六)会同区文体旅游局制定本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条  成立“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其成员由文化产业知名专家、学者和优秀企业家代表组成,其职能是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论证、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成立“禅城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审核专家评委会的意见,制订资金安排方案。
 
第三章  资助条件、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申请扶持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促进产业经济优化升级,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或项目。
(三)工商注册地址在禅城区,并在禅城辖区内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四)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项目的企业营运正常,还贷及时。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下列范围内区每年发布重点资助方向及范围):
(一)网络、数字动漫、数字出版、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会展、体育休闲旅游、产业文化升级、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建设项目;
(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承担了2个及以上区级以上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建设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单位(或个人);
(三)项目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鼓励引导文化产业发展(政府每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具体发布当年的主要资助方式和资助范围)。
(一)鼓励建设发展文化产业主题园区。
对2010年1月1日后投入新建的文化产业主题园区按取得载体的不同方式分别采用以下扶持办法:
1.按照我区产业规划引领,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文化产业主题园区,可参照《禅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之一)》(佛禅府办〔2011〕95号)中第三章、第四条、第(二)点的精神,拍卖起始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的意见》(佛禅府办〔2011〕87号)核定。
2.按照我区产业规划引领,对自有或通过租赁获得的旧厂区、旧厂房、旧村居等,在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前提下改造建设文化产业主题园区,可享受我区“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42号、《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意见》佛禅府〔2012〕9号、《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佛禅府〔2012〕39号)。
对改造建成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首期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进驻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投入使用面积80%以上的文化产业主题园区,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补贴,补贴金额按已实际投入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的标准核发,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示范园区发展。
1.对获得文化部等部委授予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称号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能严格落实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营运标准,对本区文化产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申请年度仍保持80%以上的面积用于文化产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广东省文改办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能严格落实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营运标准,对本区文化产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申请年度仍保持80%以上的面积用于文化产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3.对获评国家4A级旅游区(点)的文化旅游街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对文化产业的投入。
2010年1月1日后投入的新建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传统企业建设促进企业升级的文化产业项目等,并被纳入区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重点项目,企业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1.投资补贴:项目竣工投产后,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贷款按当期银行基准利率所产生的实际利息给予一年期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贡献奖励: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从当年起连续2年给予奖励。头一年奖励金额可按企业当年缴税的区级财政留成额比上一年的增加额的100%核发,第二年奖励金额按企业当年缴税的区级财政留成额比上一年的增加额的50%核发。两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扶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1.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
对在本区实施产业化开发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其开始产生税收的连续三年内,按其缴纳税额中区级财政留成额的10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在本区企业中,植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丰富企业文化内涵,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增加企业产品附加值的项目,可按上一点第3款“贡献奖励”落实奖励。
2.支持推广传统特色文化产业。
对参加我区组织参与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含国内、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有禅城区户籍),经审核,可补贴其参展的摊位费和交通费(按不多于2人往返程交通费核计),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由国家级文化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国内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一次);由国家级文化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2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一次)。由省文化厅以上国家政府机构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国内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一次)。由省文化厅以上国家政府机构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一次)。
3.扶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营运。
对国家级大师在我区设立的工作室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大师工作室补贴租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国家级大师在我区设立的艺术展览馆(1000㎡以上)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产业。
对数字动漫、数字出版、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租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
(六)加快发展文化服务业。
1.对年缴税总额(不含各类退税及以前年度欠税补缴额,下同)1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连续3年的专项补贴,连续3年的专项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2010年以前年缴税总额已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2012年企业缴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从2013年至2015年按其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额比2012年的增加额的100%给予补贴。
(2)2012年以后年缴税总额首达100万元标准以上的企业,以缴税达标年度缴税总额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从次年起连续三年按其当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增加额的100%给予补贴。
2.鼓励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进驻我区建立服务机构,按其每年在我区缴税额中区级财政留成额的100%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
3.鼓励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进驻我区。对进驻我区的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按其每年缴纳税收中区级财政留成额的100%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
(七)鼓励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鼓励辖区内企业、项目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如资助项目要求区级财政给予资金配套,经审核,可向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请配套经费补贴。按其获上级财政资助当年起,连续三年(不超过三年)缴税总额中区级财政留成额的50%分年配套(总额不超过上级政策要求的配套额度)。
(八)鼓励发展文化会展。
对在我区举办、由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及文化节庆活动的承办机构给予补助。具体按不高于会展或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仅含场地租金、设施器材费、宣传费、水电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在我区举办、由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及文化节庆活动的承办机构给予补助。具体按不高于会展或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仅含场地租金、设施器材费、宣传费、水电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扶持重大项目发展。
大力扶持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发挥突破或引领功能的重大项目建设和主题产业培育。经区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原则落实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可跨年度连续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定期受理申请,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五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体旅游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
(三)由区文体旅游局安排专家评委会对申报材料合符“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四)区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审核专家评委会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六)《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照相关财政支出审批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划拨专项资金;
(七)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向区文体旅游局签署《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函》。《承诺函》具体条款由区文体旅游局拟定。
 
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承诺函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接受区文体旅游局对资金项目建设的监督,每半年向区文体旅游局和区财政局作一次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直到项目建成验收或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完毕为止。
第十七条  建立退回机制。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如出现违反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承诺约定的情形,由区文体旅游局及区财政局共同追回专项资金,退回区政府统一管理,并从当年起连续五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如在项目未建成即迁出禅城区属地范围内的,须由区文体旅游局及区财政局共同追回专项资金,退回区政府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定期的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区级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3年1月1日起至发布之日,专项资金管理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原《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禅办发〔2011〕28号)、《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禅办发〔2010〕1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