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13/0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通过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47号)、《转发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佛人社〔2012〕319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禅城区符合条件的经经办银行成功放款的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作担保。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佛山市禅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指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二章 担保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担保基金在佛山市和禅城区政府共同出资的基础上设立。
第五条 担保基金经担保中心批准后,必须全额存放在经办银行,进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运行的形式,在保证担保业务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部分基金尚可开展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购买国债业务。
第六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七条 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总余额的五倍。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的80%。
第八条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担保中心应暂停该项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经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受理业务。
第九条 当担保基金余额不足担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为防范风险,担保中心可暂停新业务受理。担保中心可向区政府提出资金补充申请,待补充基金后担保中心再恢复受理业务。
第十条 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拨付基金收入;
(二)银行存款利息和基金运作收益;
(三)追收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代偿支出;
(二)担保中心设立和存续的登记管理费用支出;
(三)审计、调查、评估、登记费用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的清算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及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担保中心的性质、职责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按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担保中心设主任一名。中心主任为中心的法人代表,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人员担任。担保中心由佛山市和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派出代表组成。
担保中心办公室设在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借款人、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借款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情况的备案;
(四)负责建立借款人的征信情况备案;
(五)对不能追收的贷款提起法律诉讼;
(六)审议、批准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基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八)审议、上报坏账核销申请;
(九)批准基金存放及运作计划。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代偿责任:
(一)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经办银行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经办银行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第四章 经办银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须按月向担保中心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资金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应监督借款人(含反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的财产发生重大变更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协商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对逾期未偿还或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用途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应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中心,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贷款的对象、额度及流程等
 
第二十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禅城区户籍,男18~50周岁,女18~45周岁,身体健康,诚实信用、能保证按时足额归还经办银行贷款本息,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
(一)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有可行的自主创业项目,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领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6个月以上。
(三)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经营盈利微利创业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农户贷款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一)单个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确定具体贷款数额。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本金利息最长可分24个月等额分期归还,或者3个月宽限期后,其余最长可分21个月等额分期归还。对于信用状况较好、贷款效益好的借款人,如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但需经经办银行及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期间政府仅承担担保责任,不再进行贴息。
(三)实行政府贴息。借款人必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每月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本付息。政府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对每月按时足额还款的借款人实行按季全额贴息。因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而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责,政府不贴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流程
(一)初审、推荐。担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可行性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推荐,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审核、贷款。经办银行按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需提供的资料由经办银行决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审核(需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并直接发放贷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经办银行对贷款的调查、审核,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
 
第六章 催收、代偿及坏账确认
 
第二十八条 当贷款逾期时,经办银行应立即全力进行催收,担保中心协助催收。
第二十九条 如经催收,借款人逾期超过90日未还款时,由经办银行及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担保基金代偿借款人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的80%给经办银行,剩余的20%不再对经办银行代偿。
第三十条 代偿后,担保中心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将委托给经办银行继续追收。
第三十一条 经催收仍未还款的,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作为联合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代偿后,如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借款人还款的,经办银行必须将还款优先返还给基金,超出担保基金为该借款人代偿金额的部分再返还经办银行。
第三十三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资金,由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各自确认坏账。
第三十四条 当确认坏账后,担保中心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坏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对借款人采取各种形式骗取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必严肃查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0〕9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