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2013/10/24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5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其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等支撑载体。

二、鼓励优势电子商务企业进驻和集聚发展
(一)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年度纳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按实际到位的注册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经认可的区内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新购办公用房注册的,可申请一次性房屋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以上补助单个企业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每家进驻企业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前两年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100%的场地租金补贴。
(四)对落户禅城发展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三、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一)区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且通过电子支付的年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区内电子商务企业,2012年度(新设立企业以当年度计算)缴交各项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支持。并以此为基数,此后每年纳税总额大于基数,按税收地方留成的增长部分的70%予以支持,即按每年纳税总额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减去上一年纳税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后乘70%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的年限为3年。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融资贷款。电子商务企业因研发、生产和经营获得的区内金融机构的自用贷款,可向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贴息率上限为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应用创新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我区相关优惠政策。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基础性、通用性平台和技术研发项目,可同时申报区科技专项资金的扶持,技术和应用创新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和奖励的,本专项资金按照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和奖励,单个企业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在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网上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其实际发生的技术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区内专业市场自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市场内60%以上企业通过该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认定,给予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
(一)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当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单个企业在本地购买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六人且单个企业网上交易额或营业总额超过300万元)入驻超过20家时,给予载体的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二)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电子商务类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给予一次性分别为5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业载体获得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载体的宣传和公共配套服务。
(三)每年安排50万电子商务创业扶持资金,扶持不超过10家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创业团队或初创型企业。
(四)对在我区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的企业或民间机构,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活动费用的50%,单项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或民间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国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的区属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20%,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他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企业的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每年按其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聘用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电子商务行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禅城区户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中小学借读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优先办理借读手续,符合政策性借读条件的,享受禅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需入读公办中小学,符合引进人才类政策性借读条件的,区教育局可为其优先办理借读手续,入学政策以当年招生方案为准。

六、资金保障
(一)区政府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本细则所涉及的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现行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统一先由区财政垫付后再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二)专项资金管理与分工。
1.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1)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
(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3)受理辖区企业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单位的实地调研和专家评审,并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4)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管理;
(5)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定期绩效评估;
(6)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等单位组成监管小组对本专项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2.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2)协助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3)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协助对专项资金运用情况实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5)做好电子商务扶持专项资金区与镇(街道)的结算工作;
3.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1)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对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每年年终向监督小组报送受资助项目的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本专项资金情况表(或复印专账账页),对不接受监督小组检查或不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
(3)本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中若发现资助单位因故资助项目未能实施,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
(4)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并将采取取消相应荣誉、通报批评、停拨余款和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办理要求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等单位组成监管小组对本专项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三)申请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红章);
4.经税务局确认的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产业载体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意义和必要性;
(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3)具体工作计划;
(4)新增的软硬件,形成的固定资产、设备,品牌(广告)投入,活动组织投入,形成的知识产权等;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示范企业介绍;
(7)其他。
6.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申请区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交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报告,内容包括:
(1)意义和必要性;
(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3)基地实施方案:包括基地软硬件配套、实施工作计划、运作模式、管理流程等;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示范企业介绍;
(6)其他。
8.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红章);
4.经税务局确认的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当年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企业验资报告;
6.网上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或者致力于打造公共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如未能提供网上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说明材料);
7.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区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申请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申请表》的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2.《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扶持奖励申请表》;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5.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申请电子商务产业载体一次性奖励需提供产业载体内企业的证明材料;
7.申请孵化基地租金补助需提供入驻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8.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六)区电子商务企业申请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的批复;
2.《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扶持奖励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红章);
5.经税务局确认的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当年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企业验资报告;
7.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商业银行贷款合同或支付贷款利息单据;
8.申请租金补贴项目需提供企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七)区电子商务企业高层次人才申请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   年度禅城区电子商务企业高管人才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税务局确认的所在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申报奖励人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奖励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最高专业技术职称等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
(一)企业、个人和电子商务产业项目已享受区内其他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专项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符合扶持条件企业的税收贡献和申报时间排序确定。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若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满为止。之前区政府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本细则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