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暂行办法(和府办〔2018〕11号)

2018/03/20

和府办〔2018〕11号

和平县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奖励扶持对象

凡是到我县投资的企业或个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BOT、PPP等模式项目,捐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以及房地产项目不在本政策措施范围内),重点鼓励入驻和平县工业园区工业生产性项目。

二、项目用地要求

入园项目用地要求如下:

(一)项目使用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产出密度、税收强度为:每亩工业用地,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
 
(二)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特殊行业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下调条件,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项目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只安排租赁厂房。

三、奖励扶持实施主体

(一)由项目落户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同县经商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和深圳福田对口帮扶和平指挥部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扶持。
 
(二)本政策涉及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企业奖励扶持的,由县经商信局牵头负责股权投资管理项目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监管,具体管理操作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扶持资金来源

本政策扶持企业资金来源包括省、市专项扶持资金、和平县财政资金、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指挥部扶持资金和深圳市福田区对口帮扶资金。

五、奖励扶持具体办法

(一)用地优惠
工业用地出让价,按最低基准地价挂牌出让。
 
(二)建厂补贴
1.工业生产项目建设生产厂房、员工宿舍和办公楼,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投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补100元。
2.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给予奖补资金的30%;项目投产时,给予奖补资金的70%。项目分期建设的,各期工程分别奖补。
3.奖补面积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且经主管部门验收为准。
4.鼓励建设出租厂房企业尽快招租投产,从合同约定厂房竣工之日起至满一周年止,厂房招租成功的,按一周年内实际出租面积和出租月数(从租赁厂房企业申报纳税之日起计),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5.建厂补贴奖补资金在深圳福田区对口帮扶资金中安排。
 
(三)贷款贴息
投资工业项目的企业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因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已提供借款期限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1.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如期竣工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投资工业项目的企业如同时具备享受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指挥部、河源市政府或本政策措施关于企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条件时,可自主选择其中最优惠的贷款贴息扶持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四)企业上规扶持
1.鼓励企业上规模发展,对首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已上规模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年度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以及对县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可获得相当于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50%的资金支持;但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300万元。销售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额等数据以统计、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优质入园项目扶持
对通过省产业园招商选资评审的入园项目,合法合规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分阶段支持股权性投资资金500万元。
1.企业上规获批后,年生产总产值达2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100万元或以上,支持100万元资金。
2.企业年生产总产值达5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2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
3.企业年生产总产值达8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4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
4.企业年生产总产值达1亿元或以上,税收达5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
5.企业年生产总产值达1.5亿元或以上,税收达7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如项目年生产总产值或税收直接达到更高支持档次的,支持资金可合并拨付。
6.企业生产总产值、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县统计局最终数据为准,税收按实际结算数以县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六)企业上市扶持
1.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30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80万元。
 
(七)科技创新扶持
1.对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4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5万元。
2.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30-100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新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
4.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获得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长达30%以上,且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加值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其所获拨款资金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5%配套资助;单项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对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并获得市科技部门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按其获得兑现资金的1:1配套支持。
7.对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组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8.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按市支持资金标准再给予1:1配套。
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0.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在不改变孵化器服务用途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可达到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30%,产业用房可以按栋、按层、按套、按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简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手续,允许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一址多照”。
11.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面积,按市补助标准再给予1:1的补助(市以每平方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营业收入的10%给予支持,第4-5年按5%给予支持,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
12.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我县转让科技成果并在我县实现产业化,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5%、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县创办企业的,按其落户后第一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
13.对年度内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按照每个产品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14.对高等院校或科技服务机构(与县政府或政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当年成功培育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当年成功培育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企业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当年成功培育获省级、市级认定为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5000元的奖励。
15.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给予补助:特等奖每项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20万元。
16.对年度内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给予补助:特等奖每项30万元,一等奖每项20万元,二等奖每项10万元,三等奖每项5万元。
 
(八)企业专利、商标、提升软实力扶持
1.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获得受理通知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获得国内实用型专利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1000元、5000元、500元、500元、200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度不高于5万元。
2.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除市资助70%以外另按3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1万元补助。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金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金奖每项5万元、优秀奖每项3万元。
5.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定或《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DB44/T797-2010)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6.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每件给予1500元专利检查费用的资助。
7.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
8.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9.对获得政府主办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并在我县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10.对参加政府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给予5万元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参加政府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给予2万元的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支持;获得项目落户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种子资金扶持。
 
(九)人才引进扶持
1.对引进的创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买房产的,可凭房产证享受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的人才安家费补助或可通过“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解决住房问题。属公务员的,不发放安家费补助,其津贴标准、住房补助等待遇按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2.对其他地区特别是深莞惠地区各类创新人才与我县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在我县实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满一、二、三年工作协议后分别给予3万元、7万元、10万元补助。
3.对引进我县急需紧缺、拥有特殊技术专长和国际一流应用技术的海外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且一年内在我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的,每位海外专家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生活津贴。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引进同一名专家,只补贴一次。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企业,每引进一名海外专家,一次性给予3万元引才补贴。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引进同一名专家的,只补贴一次。
4.鼓励县内企业开展员工学历提升计划,对在县内任职期间(任职6个月以上,以下相同)新获得博士学位的员工,给予每人补助1万元;新获得硕士学位的,给予每人补助5000元。鼓励县内企业开展员工职称提升计划,对在县内任职期间新获得高级职称的员工,给予每人补助1万元;新获得中级职称的,给予每人补助2000元。
 
(十)工业技改扶持
支持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期限为10年。具体支持政策及标准如下:
1.对实施“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其中购置智能化设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智能化设备金额的20%,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老企业实施老旧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的项目,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的20%,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外贸、外资扶持
1.对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进出口总额为基数,且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增长部分每一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2.对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总额达100万美元以上,按上一年度实际进出口总额为基数,且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增长部分每一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对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其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按其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银行结汇通知凭证为准。
4.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增资项目按照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购入固定资产的发票为准。
 
(十二)鼓励抱团投资
对行业抱团投资项目,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河源市高新区模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59号)的规定给予优惠,并可根据抱团投资行业的实际,对特殊标准厂房、车间建设,以及电力设施建设等给予特别扶持政策。
 
(十三)重大项目扶持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企和国企、主板上市企业、企业总部等单体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予以重点优惠。
 
(十四)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
1.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注册直至投产运营所需办理的全部行政审批手续按《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府办〔2017〕16号)和《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府办〔2017〕58号)的规定执行。
2.对入驻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文件的规定,减免和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入驻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免收县住建局建筑放线费、测绘费、规划设计费、试验费、回弹费;县国土资源局测绘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建立奖励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奖励资金按照我县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二)县财政局和县经商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
 
(三)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奖励条件的,本着从高从优的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本政策措施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四)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鼓励投资政策与本政策措施有抵触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五)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