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府办〔2018〕10号)
2018/03/20
和府办〔2018〕10号
和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引进新突破,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县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县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实现项目落户并竣工投产或运营的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不列入该范围内)。
(二)1个项目只认定1个首办引荐人或1个首办团队(2人以上,下同),由项目落户所在地主管部门会同县经商信局及投资方共同确认。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我县主导产业方向(见附件目录清单)的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BOT、PPP等模式项目,捐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以及房地产项目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二)购地建厂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外币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投产。
(三)项目在我县辖区内落户并办理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经营、纳税。
(四)项目无法律纠纷、其他争议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申报的,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为项目动工后12个月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凭项目企业提供的发票核计。
(二)以年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的,对项目引荐人按年主营业务收入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时间的计算,从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起连续计算12个月。
(三)以年纳税额申报的,对项目引荐人按年纳税额县级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纳税时间的计算,从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起连续计算12个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税票核计。
(四)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对项目引荐人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引进中国500强项目、主板上市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对项目引荐人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倍进行奖励。
(五)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竣工后,按每引进一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项目引荐人只能从“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年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三种申报方式中选择其一进行奖励。项目同时符合市奖励条件的,本着从高从优的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五条 项目引荐奖励流程
(一)申报。引进项目落户后,项目引荐人自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的60天内,凭以下材料向县经商信局提出申请:
1.项目引荐人申请报告,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并盖章确认。
2.引进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项目还需提供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投入到位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项目引荐人为团队的,项目引荐人申请报告须全部成员共同签名,随附团队全部成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项目引荐人为法人的,需提交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6.项目引荐人逾期不办理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认定。由县经商信局受理申请材料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对项目引荐人及奖励金额进行认定:
1.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申报的,在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提交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县统计局审核;
2.以年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的,在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满12个月后,提交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县统计局审核;
3.以年纳税额申报的,在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满12个月后,提交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县税务部门、县财政局审核。
上述职能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部门审核中对奖励资金有异议或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县经商信局提交县政府会议审议。
(三)兑付。由县经商信局收集部门审核意见,按专项资金拨款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报送材料后3个月内给予兑付,奖励金以转账方式转到申报人的个人或法人账户。
第六条 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合法合规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并列入预算,专门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
第七条 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八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九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商信局追回全部奖金,并对骗取奖金的机构、个人和出具虚假材料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和平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清单
附件
和平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清单
一、第一产业
1.现代生态农业
2.农副产品精深加工
3.田园综合体
4.农业科技研发和生态种养
5.特色小镇
6.现代农业产业园
二、第二产业
1.新电子及信息技术
2.新医药及医疗器械
3.新材料及环保节能
4.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
5.先进装备制造业
6.物联网
7.传统优势工业
8.航天航空行业
三、第三产业
1.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2.电子商务
3.新型金融
4.现代物流
5.科技服务
6.服务贸易
7.商贸服务
8.供应链服务
9.中介服务
10.保税服务
11.生态旅游
12.文体教育
13.健康养老
14.商务和会展业
四、外资企业
纳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五、其他
符合第一、二、三产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企和国企、主板上市企业、企业总部等单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