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号)

2016/08/15

河府〔2016〕49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南融行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前两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支持。
2.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市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3.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发挥桥梁作用,经审核确认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项目动工后,每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激励。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纳入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对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贴息扶持。
5.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获得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长达30%以上,且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加值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6.对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其所获拨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7.围绕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每年遴选1—2个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8.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按发生交易额的20%给予兑现,单项最高3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技术培训、技术成果鉴定等科技服务,按发生交易额的50%给予兑现,单项最高1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按单项检验检测费用的50%给予兑现,最高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兑现额度最高50万元。

二、加快建设创新载体,增强区域创新支撑能力

(三)加快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建设。
9.对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对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支持;对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省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支持。

(四)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10.对由民间资本在我市投资组建并经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其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用的25%、1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其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对新引进落户我市的市外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经重新认定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机构最高200万元。

(五)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
11.对我市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支持。
12.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探索“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以众创、众扶、众包、众筹为抓手,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我市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
13.鼓励利用我市新增工业用地和空置的厂房、商业用房、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下,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可达到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30%,产业用房可以按栋、按层、按套、按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简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手续,允许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一址多照”。
14.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建设面积,新建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扩租面积按每平方米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一个年度的支持(租期一年内的按月计算),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5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营业收入的10%给予支持,第4-5年按5%给予支持,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20万元。
15.对成功出孵并落户我市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六)推进专业镇协同创新发展。
16.支持专业镇建设开放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围绕特色产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开展检验检测、产品认证服务。对新建或扩建的专业镇协同创新平台,按平台建设新增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平台最高100万元;平台获省经费支持的,按省拨付经费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平台最高50万元。
17.支持专业镇开展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镇建设,按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镇建设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最高100万元;对我市多个专业镇联合建设产业专业合作区或我市专业镇与珠三角地区专业镇以产业链为纽带建立对口合作关系进行建设的,单个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发挥国家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

(七)以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布局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18.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落户我市高新区,纳入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并在财政资金、项目用地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19.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对高新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用于区内企业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配套,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后补助等。

(八)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依托,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20.对带动能力、服务能力强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园区的,按其落户后第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四、构建创新生态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九)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21.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连续3年每年按其场地租金的50%给予支持,最高5万元;连续3年每年按其科技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支持,最高15万元。单个服务机构年度累计支持最高20万元。

(十)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22.对在我市注册并投资我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每年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支持最高100万元。
23.对通过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发生的贷款且履行了正常还贷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支持,按贷款利息(科技信贷风险金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
24.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评级通过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担保服务并承担100%贷款损失风险的,按承担无抵押贷款风险金额的3%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最高200万元。
25.对购买科技保险基础险种(含专利保险)以及经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确认的科技保险险种(含专利保险),按保费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6.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给我市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万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创办企业的,按其落户后第一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27.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28.加大对专利申请、授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扶持力度。支持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16〕16号)规定执行。
29.对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缴纳国家规费的实际发生额全额支持;对上一年度专利申请10件以上且当年专利申请量(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0%)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每增加5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取得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每件给予1500元的支持。

(十三)加快集聚创新人才。
30.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金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允许转化收益的70%以上用于奖励研发人和直接贡献人员。
31.实施人才绿卡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对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企业聘请的专业人才等,可申领“河源绿卡”,凭卡可优先享受行政审批、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住房保障服务、户籍和居留服务、交通服务等方面的便捷、贴心服务。

(十四)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
3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5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3.打造创新创意品牌。对参加政府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给予5万元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参加政府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给予2万元的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我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支持;获奖项目落户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种子资金扶持;对经审核备案组织举办的全市创新创业大赛、市创客活动周等活动,给予举办费用50%的支持,单个活动最高20万元。

(十五)改革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制度。
34.实行科技项目在线申报制度。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行在线申报、网上评审(定额支持的除外),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申报公平、公正、公开。
35.建立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每年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或第三方机构对实施的项目特别是已建成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凡项目绩效评价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复评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单或取消资格。
36.实行项目限时办结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政策兑现。在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保政策兑现及时到位。

(十六)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投入增长机制。
37.从2016年起,我市各级财政要整合资源,集中财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并在已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均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且随财力增加逐年增长,确保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投入有效增长。

五、深化对外合作,加强区域创新协同

(十七)积极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38.大力支持其他地区特别是深莞惠地区与我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相符合的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孵化成功急需产业化的项目落户我市。对符合我市产业需求和发展方向的企业落户我市的,纳入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并对重大项目在财政资金、项目用地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十八)深化区域科技合作,提升协同创新水平。
39.依托其他地区特别是深莞惠地区的企业(与我市企业无关联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着力加强新电子、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等领域的科技项目合作,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对获得政府立项的联合项目按我市企业分配的项目财政资金的30%给予我市企业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40.对其他地区特别是深莞惠地区大型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其分支机构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对其他地区特别是深莞惠地区的研发机构为我市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按其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

六、提升科技支撑民生发展能力

(十九)提高医疗科研水平,强化科学教育普及。
41.对我市新创建国家和省重点学科的医院,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新创建国家和省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支持,用于医疗科技项目研发、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对我市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合作办院、办校的,在资金、用地等支持上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42.大力加强科普教育,不断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养。实施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行动,鼓励我市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大赛,对在我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和2000元、1000元、500元的支持。

七、明确工作原则和市县区责任,强化政策配套

(二十)资金扶持原则。
43.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获得本政策措施的财政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支持有重复的,只以最高标准给予支持。

(二十一)明确市县区投入责任。
44.本政策措施所需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实行分级负担制,由市、县(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二十二)强化政策配套。
45.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操作指引及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