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 南教〔 2012〕13 号

2012/03/19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才立区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为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 2011〕17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持有《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含 A 证和 B 证)并按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及其子女的户籍无论是否迁入我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含区教育局和区招生办,下同)负责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教育局要积极落实。

第二章 入学解决办法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 由人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其中高层次人才(一级)、(二级)子女需要统筹调配就读学校的,经个人申请,由镇(街道)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优先解决。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转学的, 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区直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区户籍子女在本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 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在我区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区户籍子女经区招生办审核,可享有与本区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区户籍子女申请入读小学、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按各镇(街道)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报时间,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镇(街道)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市区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申请转入区直学校的,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镇(街道)教育局申请。
(三)区、镇(街道)教育局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
(五)转学申请表;
(六)入学申请表(新生入学到各镇(街)教育局索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2 年 3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