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16〕16号)
黔党发〔2016〕16号
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摘要)
(一)建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和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转贷,办理续贷或展期。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二)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鼓励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按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40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的补助。鼓励和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新三板”挂牌交易,对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企业,从科技部门有关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改制上市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较大且存在资金困难的,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从相应资金渠道垫支支持,企业上市成功后归还,或采取政府相关产业基金参股认购方式予以支持。
(四)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
(五)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六)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七)降低生产用电成本。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级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全面落实降低大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加快完善直接交易电价结算方式,将交易价格由上网电价下浮的模式调整为固定交易价格。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八)降低物流成本。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打折优惠,最高可达8.9折。加快全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降低货运车辆空载率。鼓励铁路部门与民营企业实行“量价互补”,实施好国家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九)降低收费标准。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十)降低缴费标准。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1%以内,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降至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3个月,缓缴的社保费不计收滞纳金。
(十一)可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可在5%—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二)取消有关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依法依规设立须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
(十三)落实“先照后证”改革,逐步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启动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设,整合企业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集中公示。
(十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不动产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等。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省级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2016年起,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300 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200 万元奖励。
(十六)对新认定的民营省级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后补助。新认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民营企业创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省首次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表彰的民营企业每户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补贴。
(十九)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