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优质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1/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优质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佛山市优质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优质技改创新项目的开展,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绩效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企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工作意见》(佛府办〔2012〕9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优质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确保基金的高效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优质技改创新项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承担有限补偿责任。通过政府和银行的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条 基金由三方共同参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基金出资人,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合作方,负责为优质技改创新项目企业提供贷款等服务。成立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
第四条 合作银行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在竞争性分配机制基础上引入优质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机制进行试点,分两个阶段完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基金设立第一阶段为风险补偿资金池机制建立阶段,为期4年,从2014年起每年从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中划拨1000万元,从2015年起每年从市级技改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资金(2015年安排1500万元、2016年安排1000万元、2017年安排2000万元),到2017年基金总规模达8500万元。委托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存入合作银行作为优质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以设立专户或采取设立基金公司的形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基金设立第二阶段为多种资金机制共同发展阶段,从2018年起,将依据政府财政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具体确定支持方式和资金数额。
第六条 如果上一年度未出现补偿风险,保证金及所产生的利息自动滚入下一年度的保证金额度。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符合佛山市产业导向并列入技改创新项目数据库的企业。
第八条 列入技改创新项目数据库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四)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原始性、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由出资人出资,由基金管理人成立优质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保证金。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制度严格管理存入的保证金,并提供不低于保证金总额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条 合作银行的贷款须投向符合佛山市产业导向并列入技改创新项目数据库的优质企业。各区经促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定期对有贷款需求的技改创新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经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纳入技改创新项目数据库,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后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技改创新项目数据库内的项目承担企业独立审贷,对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项目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 单个企业申报的优质技改创新项目不得超过两个,单个项目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申请日期必须在基金的存续期之内,贷款的到期日可以超过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基金融资项目的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实际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5%,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当出现补偿风险时,合作银行相应承担实际违约贷款金额本金的65%,基金承担35%。
第五章 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并发起资产保全,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还贷能力。贷款逾期60天后启动补偿程序,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补偿,经基金管理人报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按照技改风险分担比例确定的补偿资金划入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无法还款并被列入不良贷款的实际补偿损失,经基金管理人报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在保证金中按约定比例支出。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追偿,将回收资金按各方所承担的贷款本息损失比例划入各方账户。
第十六条 保证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损失经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保证金中核销。具体核销办法由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和合作银行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发生补偿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经济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经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需对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确保资金用于企业所贷的技改创新项目。合作银行应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项目贷款的追偿责任,切实减少基金的损失。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建立技改创新项目库,监督、评估、考核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条 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协调金融机构关系、审核技改创新项目的贷款需求、贷款后续跟踪管理和信息反馈等。
第二十一条 与基金运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在基金当中列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费、专家评审费、审计费用、诉讼费用等。
基金管理费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照基金管理规模2%提取,每年支付;达到放贷要求的,绩效管理费按照实际放贷额度的3‰提取,年度考核后兑付。若考核不合格,不予兑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如发现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况,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银行报送的贷后核查信息,将获取的贷款企业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遇到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基金的高效运作,加强运营管理,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按相关规定与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制定基金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本办法不再实施,基金在项下所有贷款项目到期后在1个月内进行清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息余额退还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