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意见

2016/02/20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项目实施,推进我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范“三旧”改造运作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除留用地外)用于经营性商住项目(“经营性商住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不涉及旧村居改造的,项目可建计容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涉及旧村居改造的,项目可建计容住宅建筑面积扣除需拆除的村居建筑面积后,超过剩余计容建筑面积的20%)建设的,须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管理后进行公开出让。
涉及旧村居连片改造(“旧村居连片改造”是指旧村居用地面积超过改造总用地面积的50%,且新建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不高于原旧村居拆迁建筑面积2.5倍的项目)的土地,原则上可不纳入区政府储备,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转让。
(二)“三旧”改造经营性商住项目用地,无论由政府收储后进行公开出让,还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公开转让,必须经过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且均不得设置限制性准入交易条件,不得量身定做。涉及旧村居连片改造的,可在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对竞买人提出一定的准入要求,以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三)凡取得“三旧”改造确认批复的项目,在批复之日起18个月内,未办理公开交易、土地流转或补办出让手续(如无须办理上述手续的,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其“三旧”改造批复予以作废。
(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前期工作,对未能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期参与者,区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二、促进产业发展,调整优惠扶持适用范围

(一)在《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42号,下称《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增加用地规划功能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用于建设总部经济、生产性服务业、文化产业等都市型产业载体和专业市场、大型特色商业(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或净用地面积20亩以上)等产业项目。
(二)用于建设总部经济、生产性服务业、文化产业等都市型产业载体和专业市场、大型特色商业,且竣工验收合格,建筑物工程造价(建安工程费用及装修费用)达到23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业项目建筑物工程造价达到12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方可纳入优惠扶持范围。
(三)在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三旧”改造批复的项目,才可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产业项目认定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资料和改造方案,由各镇(街道)初审后,提交区“三旧”改造产业扶持联席会议(原区旧厂房改造联席会议)进行终审。具体的认定办法及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四、配套扶持鼓励措施

(一)规划方面
用于促进提升发展工业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地块发展方向与规划功能不相符的,经区“三旧”改造联席会议确认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印发禅城区“三旧”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报批程序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77号)执行。
(二)土地方面
国有“三旧”改造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以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或转变功能,用于发展本扶持意见适用范围中的相关产业:
1.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2.经区政府审批同意,不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三)财政方面
1.旧厂房用地改变功能用于经营性商住用途开发的,出让收入分配严格按照《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的规定执行。
2.用于发展本扶持意见适用范围的产业项目用地,项目所属镇(街道)、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在参照《印发禅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方案的通知》(佛禅府〔2007〕100号)及《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禅城区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佛禅府〔2008〕22号)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四)产业引导政策
1.各镇(街道)结合区域产业特点,新规划建设不少于1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园示范项目(净用地规模不小于8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产业园项目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编制好规划方案,并报区“三旧”改造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在2012年12月31日前,首期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产业园区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各镇(街道)和区职能部门组织统一规划招商,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国土、规划等优惠政策。
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标将纳入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经济社会工作任务考核范围。
2.整村进行改造的,改造主体为发展产业项目腾出土地需对改造范围内村(居)民先行安置而建设的住宅项目,在用地手续完善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先行报建施工。但发展产业部分的规划报批工作须同步进行,在住宅项目竣工前腾出产业用地,否则将对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并停止办理该村其他项目的审批手续。
(五)鼓励示范项目尽快落地
对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项目,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将按净用地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提升发展。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由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