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快速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江东管发〔2015〕12号)

2015/09/30

(河江东管发〔2015〕12号)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快速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机遇,深入实施《广东河源江东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优化河源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高端制造业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高端制造业企业落户新区,培育一批“市场潜力大、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高端制造业项目,推动高端制造业的发展,增强新区的综合竞争力,在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养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战略部署,本办法所指的高端制造业,主要包括:高端智能装备制造、生物科技与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电子信息、光电及食品饮料等产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高端制造业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新区范围内设立(含迁入),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均在新区范围内,纳入新区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表述的产业方向;

(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

(四)申请扶持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强度4500元/㎡;
2.上一年度在新区实现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在新区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高端制造业项目,可向新区申请以下扶持:

(一)生产经营扶持。
1.用地扶持。鼓励国内外高端制造业项目落户新区,在产业园首期规划一批产业用地用于集中发展高端制造业,对营业收入与经济贡献大的项目,且切实需要购置土地建设总部办公楼、生产厂房、物流仓储的,经新区管委会审批,优先安排产业用地(具体用地面积以新区管委会最终审批为准,产业用地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出让),并提供产业用地支持,开设供地手续绿色通道。
2.场地租赁扶持。非用地项目需要租赁生产场所的,新区予以生产场所租金补贴。企业租赁生产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新区在三年内按照每年12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当年度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场地租赁补贴。
3.贷款贴息扶持。为落户的高端制造业项目提供融资信息,拓展融资渠道,并对提升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等所需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30%的贴息支持,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50万元。
4.企业融资扶持。新区管委会下属的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高端制造业项目融资予以支持,并对融资担保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限额50万元。如同时满足本办法贷款贴息扶持与企业融资扶持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5.上市培育支持。
(1)对落户新区后以新区总部为主体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申请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的扶持,作为上市的培育支持对象:对列入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向证监会成功提交相关上市申请后(以证监会受理证明文件为准),给予200万元的扶持;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250万元的扶持。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的扶持:对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文件为准),给予50万元扶持;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为准),给予100万元扶持。
6.设备搬迁费用支持。企业使用厂房(自建或租用厂房,下同)面积3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40万元;企业使用厂房5000-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60万元;企业使用厂房7000-9000平方米(含9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80万元;企业使用厂房9000-11000平方米(含1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企业使用厂房11000-16000平方米(含16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120万元;企业使用厂房16000-21000平方米(含2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160万元;企业使用厂房2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自建厂房企业,该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后奖补50%,投产后奖补50%。租用厂房企业,该奖补资金在投产后一次性兑现(支付)。

(二)技术创新扶持。
1.技术改造扶持。根据《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中对工业转型升级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对新区内实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予以扶持资金倾斜(具体奖励方式以新区实际获取的财政资金为准)。对于经济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可享受“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
2.科技创新扶持。对成功申请省级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技术(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等的科技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成功申请省级、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同级别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到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企业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扶持2万元/个的资金扶持,对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次性给予扶持5000元/个的资金扶持。新区将设立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优先对科技企业进行扶持,扶持基金向其倾斜。
3.品牌建设扶持。
(1)对落户新区后成功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金;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金。
(2)对落户新区后成功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
(3)对落户新区后成功申请“河源市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河源市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
4.节能减排扶持。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进行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国家相关标准给予相应的优惠与扶持。

(三)行政服务扶持。
1.政务服务。对新落户的高端制造业项目,项目审批、证照办理、筹建协调、生产运营、人才服务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新区“绿色通道”服务名单,新区将提供并联审批、协调服务、政务“保姆式”、“一站式”服务,并由新区领导对接跟进。
2.员工落户支持。对落户的高端制造业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问题。
3.人才公寓扶持。符合本办法第3条基本条件的企业中,年纳税超过4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2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奖励(每家企业不多于10个名额,含10个),或提供免租金高端人才公寓一套(公寓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的50%收取租金)。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且在新区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员工,可优惠购买新区管委会下属单位开发的住宅物业(须是个人首套住宅,且5年以内不得转让)。
4.子女入学协助。新区为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其子女入学享受与河源市市民同等待遇。
5.技术人才扶持。对企业引进的技术人才进行人才引进奖励,标准为:硕士(全日制)、中级职称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原则上每家企业合计不超过20个名额(含20个);博士(全日制)、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原则上每家企业合计不超过10个名额(含10个)。

第四章  扶持申请时间与方式

第五条  被新区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新区管委会申请扶持。

第六条  新设企业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但希望得到有关扶持的,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标准作出书面承诺并经新区管委员会批准后,也可享受相应扶持,如企业享受扶持后未兑现承诺,其获得的扶持金等利益须全部返还。企业以伪造、变造或虚假的材料申请扶持的,或违反相关承诺的(未达到产值与税收标准、8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或减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申请资格并暂停新区其他政策的申请,追缴企业所获得的扶持金,并在未来三年内都不予受理其在新区内其他扶持金的申请。

第七条  企业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批准证书(外资);

(三)申请扶持年度的纳税证明、验资报告、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司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新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等;

(五)投资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新区每年度设立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区高端制造业发展,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本办法所提及的扶持资金纳入新区财政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资助金预算。

第九条  特殊情形。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由新区管委会引进并在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实际经营的高端制造企业,一并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十条  新区经济促进局、投资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扶持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新区发展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企业或者机构实际的产值、税收、营业收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发放相关扶持金,并对扶持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扶持金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到企业的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  企业自享受新区相关扶持之日起每年应向新区发展财政局报送企业运营情况,新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企业自享受优惠之日起,8年内不得迁移出新区,不得对外转移业务,不得减少合同投资规模,如违反相关承诺,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新区其它扶持办法中同类型的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市一级扶持办法及新区本办法中同类型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但不影响企业总部在国家、省相关单位申请企业扶持金。

第十五条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新区范围内落户的,以及对新区有特别贡献的企业,经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十六条  江东新区管委会对本办法持有最终解释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试行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