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2017/09/28

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增强项目投资吸引力,推动黔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及《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资金来源 
  州县两级共同出资5000万元设立黔南州投资促进发展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激励支出。资金配比为州级20%、县级80%。州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都匀市、福泉市、瓮安县、龙里县各370万元;贵定县、独山县、惠水县各320万元;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荔波县、三都县、都匀经济开发区各260万元,组成资金池,每年9月底州县两级资金足额到位。资金池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上年度结余资金自然滚动到下一年度使用。州财政单设黔南州投资促进发展资金账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企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三)州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
  (四)在州内新落户的企业。

 
  第三条  对社会引资人的激励
  (一)对引进产业类项目落户并投产经营、总部经济类或轻资产类项目的第一引资人,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的3‰给予奖励,也可按企业在本地注册后第二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引进处于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企业迁入我州后三年内,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追加50万元奖励。
  (三)对一年内引进5个以上的项目,且项目间能形成产业链(产业集群)的第一引资人,每引进1个项目再追加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州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激励
  (一)对12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参照省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的测评结果进行排位。对年度考核排名1至6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第1名100 万元、第2名90万元、第3名80万元、第4名 70 万元、第 5 名60 万元、第6名5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补受奖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排名前 6 名的县(市、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补,第一名、第二名各奖补200亩;第三名、第四名各奖补150 亩;第五名、第六名各奖补100亩。
  (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州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用于奖补受奖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引进达到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类项目,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
  (四)引进项目符合前款条件的州内公职人员,参照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推荐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向引资人所在单位推荐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给予“嘉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给予记“三等功”;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推荐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第五条  对落户企业的激励
  (一)对新设立的产业类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轻资产企业,也可分别按企业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首次入黔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分别追加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非首次入黔的,分别追加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当年或次年产值超2000万元的,追加50万元奖励。
  (四)对新设立的企业,属省绿色经济的生态利用型(山地旅游业、大健康医药产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林业产业、饮用水产业)、循环高效型(原材料精深加工产业、绿色轻工业、再生资源产业)、低碳清洁型(大数据信息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型建筑建材产业、民族特色文化产业)、环境治理型(节能环保服务业、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四型”产业的,追加20万元奖励。
  (五)属盘活实体经济存量的,追加20万元奖励。
  (六)对直接收购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追加20万元奖励。
  (七)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新增就业2000人以上或经扶贫部门认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的企业,追加20万元奖励。
  (八)对新设立的商贸物流、装备制造、智能终端、电子信息企业,投产当年或次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的,再追加50万元奖励。
  (九)对新设立的外贸和外资企业,在投产当年或次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或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再追加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激励条件
  (一)项目系州外资金在州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基础设施、房地产、电力以及BT、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二)总部经济、轻资产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总部经济项目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纳税地方留存部分不少于1000万元。轻资产项目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纳税地方留存部分不少于500万元。
  (三)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全州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五)凡建设期限超出项目备案、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合同规定的限期,对引资人和落户企业不再予以奖励。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合同双方的佣金,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招商代理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

 
  第七条  激励兑现
  (一)项目认定实行评估制度,由黔南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黔南州投资促进局负责激励兑现的日常工作。
  (二)项目达成投资意向后,拟申请奖励的被奖励对象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前到黔南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并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提出奖励申请。
  (三)黔南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奖励评估认定会议,对拟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州政府审定。
  (四)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等内容在黔南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黔南州投资促进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原则上1年集中兑现2次。

 
  第八条  附则
  (一)《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中规定由州级配套的奖励资金在黔南州投资促进发展资金中列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得到省级奖励的,州级不再因同一事项再给予奖励。
  (二)对符合《黔南州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办法》奖励条件的,按该办法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三)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
  (四)本办法由黔南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黔南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印发并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年期满,将根据工作实际,正式制定或废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