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贵州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15〕8号)

2015/02/26

 黔府发〔201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贵州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摘要)

 

(一)规范和下放审批权限。逐步依法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和保健用品审批权限,依法取消食品委托加工需要备案的规定。逐步依法将社会资本办医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在医疗机构审批时一并办理。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外商投资健康养身生产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亿美元以下的有各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二)落实税收价格优惠。进一步落实健康养生产业企业依法享有《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用水、用气、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其他养生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全面清理涉及健康养生产业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三)加强用地保障。做好健康养生产业发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联动协调,对列入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优先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切块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统筹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养生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养生产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