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服务办法(试行)(黔南委办字〔2015〕95号)

2015/11/26

 黔南委办字〔2015〕95号

 
黔南州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范我州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服务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号)和《中共黔南州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服务工作坚持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建立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人才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各项人才政策措施,切实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

 
    第三条  人才服务工作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人社部门是人才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及各用人单位积极配合协调,全面畅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人才提供优惠的政策和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服务工作由州、县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决定人才的服务方式、待遇,引进并服务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范围,是指在我州能够带动学科跨越、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拥有的技术、专利、成果在黔南实现引进、研发和转化的人才;我州各行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具体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从州外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第二类: 从州外引进的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类: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百人领军人才计划”人选,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和省管专家。
    第四类:省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选,管理期内的首席专家、州管专家,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
    第五类: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三等奖以上,拥有省内领先水平并与我州重点产业关系紧密发明专利或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类:由州外引进的急需紧缺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硕士研究生、特殊技能(高技能)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

 
    第六条  第五条中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属高层次人才,第五、六类人才属急需紧缺人才。除第一、二类人才外,引进的其他各类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服务,是指我州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引进通道、人才居留、住房保障、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创业扶持、科研服务等各方面提供优惠的政策和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  人才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引进渠道。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经用人单位申报,组织、人社、编制部门研究审定,每年度面向社会公布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采取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简化程序,多形式引进和聚集各类人才到我州工作、创业、发展。
    (二)编制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到已满编的事业单位工作,编制管理部门可采取超编进入、逐步消化的方式实现单位编制平衡;或采取统筹使用“人才周转编制”、逐步消化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岗位聘用。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由人社部门协商用人单位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四)户籍办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办理申请,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实。
    (五)社会保险。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六)住房保障。通过提供人才公寓租住等实物配租方式、用人单位发放租房补贴等方式,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周转性住房保障服务。
    (七)人才补贴。根据省、州关于发放人才补贴的有关规定,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类别每月发放人才补贴。对从州外引进的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由同级财政发放安家费5万元;对从州外引进的“211”工程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同级财政发放安家费3万元。
    (八)创业扶持。携带科技成果和成熟产业化项目在我州落地的人才及团队,所在县(市)、园区确定专门人员进行定向服务,并在提供科研用房、标准化厂房、企业注册、融资、公寓住房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和照顾,使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较低成本在州内落地并创造产值。
    (九)工商服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办企业,工商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注册登记实行即时承办、限时办结。

 
    第九条  建立并运行“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在我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颁发《黔南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对柔性引进且带有可转化成果或产业化成果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州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我州工作时间不低于3个月,其牵头组建人才团队运行良好的,经评审认定可颁发服务绿卡。人才认定工作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十条  在享受人才服务基本内容基础上,对持有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以下服务:
    (一)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需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医疗保障。为持有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定期开展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公立医院设立人才绿卡服务点,优先提供导诊、挂号、就诊等综合服务。
    (三)发放住房(购房)补贴。对第五条中的第一类人才,发放住房(购房)补贴100万元;对第二类人才,发放住房(购房)补贴60万元;对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发放住房(购房)补贴20万元。
    (四)配偶就业。持有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除外),享受配偶就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通过调动、安置和就业扶持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调解决。
    (五)子女就学。持有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子女就学的优惠政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学校积极配合解决。其子女申请就读我州高中及以下教育阶段学校,一般按就近入学原则,可结合本人及家长意愿及实际情况,在全州范围内选择学校就读。
    (六)科研服务。持有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由科技部门主动对接用人单位,指导申报项目,提出匹配科研经费的意见并给予安排支持。对符合我州重点产业支持方向、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携带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的其他各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的课题或项目,争取有关项目经费支持,或优先通过科技经费等各种渠道给予经费资助。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州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
    (七)文体、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凭服务绿卡在本州收费的体育场馆(设施)和旅游景区享受本人“免门票”待遇。
    (八)其他服务。高层次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创新创业资助、科技创新成果分配、职称评(认)定、购置汽车优惠等其他方面待遇,按省、州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督查、推进各项人才服务内容和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促进人才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黔南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持有人信息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人才情况。按隶属关系,各级人社部门建立本地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进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窗口(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相关事务和落实服务政策。服务窗口实行并行办理,根据服务需求,服务窗口协调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解服务需求,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人才服务工作的投入,在按照不低于每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包含非税收入)的3%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制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并根据人才服务工作发展的实际,不断完善服务内容,补充完善的有关内容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各县(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报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才服务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人才服务。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我州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职称专家在经济建设、公共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并推动所在单位开展高级职称专家延聘工作,切实为延聘专家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提供服务,在延聘专家原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金额的延聘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南州优秀人才引进办法(暂行)》(黔南委办字〔201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