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广州产业园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黔南党发〔2017〕8号)
黔南党发〔2017〕8号
黔南·广州产业园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州”和“工业化带动”战略,促进资源要素向黔南·广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集聚,发挥产业园在黔南对外开放、创新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国家东西部地区对口帮扶协作的示范作用,将产业园打造成为千亿级产业园,并成为区域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新引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范围内且符合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以及总部在产业园内的IPO企业。
第二条 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扶持入园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对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各类规费,实行低限减半征收或免收。对企业自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第四条 入驻产业园的工业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月起,一个会计年度缴纳税金达亩平年税收5万元及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以下奖励:前三年按区级留存等额奖励,后二年按区级留存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入驻产业园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含仓储物流)、文体旅产业项目用地按区级土地取得成本价执行。
对新入园投资强度不低于9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由产业发展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工业用地成交价的30%给予奖励;固定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工业用地成交价的4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上的,按工业用地成交价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成交价的100%给予奖励。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建成投产并纳税之月起1年内。
第六条 在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时,对明确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按下限执行。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产业园内企业首次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由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奖励:企业上市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奖励600万元,新三板挂牌奖励300万元,上市企业连续两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产业园建设生产的奖励300万元,通过采用借壳和重组上市并将总部迁到产业园的奖励400万元。
第八条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情况好、发展潜力大的入园企业出现生产流动资金短缺时,由政府国有公司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或直接股权投资扶持。以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的,3年以上5年以内的(含5年),股权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原始投资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原始投资额×3%×投资合作年限”计算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九条 入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下同)按照个人所得税额产业园留存部分的50%,由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产业园财税贡献的30%。
第十条 对产业园企业高管人才及其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在都匀经济开发区购房入住的,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用水、用电、用气、物管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 由产业发展资金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贵州名牌产品和贵州著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获得黔南州知名品牌产品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产业园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实行租金“三免两减半”政策。新进企业在产业园购买标准厂房的,购买价由土地成本、厂房建设成本、固定资产增值三部分组成,计算式为:(土地取得成本+厂房建设成本)×(100%+3%×已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对产业园企业外贸出口产品,出口以在产业园注册公司名义报关,并在外汇、税收等方面为产业园作出贡献的,根据海关提供依据,除享受贵州省外贸补贴政策外,再由产业发展资金按出口1美元补贴0.025元人民币标准奖励。
第十四条 对入园的外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利用实际外资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由产业发展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服务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8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
第十六条 入园的银行、信贷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专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年支持产业园企业投贷款的2000万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由产业发展资金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水平的企业贷款,按不同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奖励: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为1‰;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期贷款为3‰;五年以上贷款为5‰;实际投放贷款高于基准利率水平30%以上的,不享受此项奖励。产业园金融机构,在开发区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第一人进行奖励。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10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 强企业的,另分别再给予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入园企业采取全程代办服务,实行“一站式”受理、“并联式”审批、“保姆式”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黔南·广州产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