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促进高端制造业快速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连府办〔2017〕30号)
2017/06/23
连府办〔2017〕30号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促进高端制造业快速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机遇,优化连平县(以下简称“我县”)高端制造业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高端制造业企业落户我县,培育一批“市场潜力大、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高端制造业项目,推动高端制造业的发展,增强我县的综合竞争力,在借鉴其他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养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战略部署,本办法所指的高端制造业,主要包括:高端智能装备制造、生物科技与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电子信息、光电及食品饮料等产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高端制造业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县范围内设立(含迁入),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均在我县范围内,纳入我县统计口径,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表述的产业方向;
(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
(四)申请扶持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强度4500元/㎡;(“三个五十工程”:投资强度2400元/㎡,产出密度300万元/亩,税收强度15万元/亩)
2.上一年度在我县实现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在我县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高端制造业项目,可向我县申请以下扶持:
一、生产经营扶持。
(一)用地扶持。鼓励国内外高端制造业项目落户我县,在产业园规划一批产业用地用于集中发展高端制造业,对营业收入与经济贡献大的项目,且切实需要购置土地建设总部办公楼、生产厂房、物流仓储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优先安排产业用地(具体用地面积以县人民政府最终审批为准,产业用地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出让),并提供产业用地支持,开辟供地手续绿色通道。
(二)场地租赁扶持。
非用地项目需要租赁生产场所的,我县予以生产场所租金补贴。企业租赁生产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我县在三年内按照每年8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当年度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场地租赁补贴。
(三)贷款贴息扶持。
为落户的高端制造业项目提供融资信息,拓展融资渠道,并对提升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等所需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30%的贴息支持,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四)上市培育支持。
对落户我县后以我县项目主体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外国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扶持作为项目上市的培育支持:对列入我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35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向证监会成功提交相关上市申请后(以证监会受理证明文件为准),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企业上规奖励。
对当年工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企业(税务部门核定),经统计局认定并纳入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技术创新扶持。
(一)技术改造扶持。
根据《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对县内实施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给予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设备更新、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对于经济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可享受“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
(二)科技创新扶持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对列入县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3、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绩效考核良好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
(1)对列入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培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5、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5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获得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3万元。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6、专利、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
(1)专利资助: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
(2)专利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市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万;
(3)知识产权资助:对新评定的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8万元;对新评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3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7、品牌建设扶持
(1)对落户我县后成功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金;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l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金。
(2)对落户我县后成功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l0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
(3)对落户我县后成功申请“河源市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对落户前已经成功获得“河源市著名商标”或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品牌建设支持费。
8、节能减排扶持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进行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国家相关标准给予相应的优惠与扶持。
(三)行政服务扶持。
1.政务服务。对新落户的高端制造业项目,项目审批、证照办理、筹建协调、生产运营、人才服务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新区“绿色通道”服务名单,我县将提供并联审批、协调服务、政务“保姆式”、“一站式”服务,并由我县领导对接跟进。
2.员工落户支持。对落户的高端制造业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问题;
3.人才公寓扶持。符合本办法第3条基本条件的企业中,每年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2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奖励(每家企业不多于10个名额,含10个),或提供免租金高端人才公寓一套(公寓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租赁价格的50%收取租金)。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且在我县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员工,可优惠购买我县下属单位开发的住宅物业(须是个人首套住宅,且5年以内不得转让)。
4.子女入学协助。我县为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员工,协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其子女入学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5.技术人才扶持。对企业引进的技术人才进行引进奖励,标准为:硕士(全日制)、中级职称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原则上每家企业合计不超过20个名额(含20个);博士(全日制)、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原则上每家企业合计不超过l0个名额(含10个)。
第四章 扶持申请时间与方式
第五条 被我县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6月30目前向我县人民政府申请扶持。
第六条 新设企业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但希望得到有关扶持的,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标准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享受相应扶持,如企业享受扶持后未兑现承诺,其获得的扶持金等利益须全部返还。企业以伪造、变造或虚假的材料申请扶持的,或违反相关承诺的(未达到产值与税收标准、8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县、改变在本县纳税义务或减少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申请资格并暂停我县其他政策的申请,追缴企业所获得的扶持金,并在未来三年内都不予受理其在我县内其他扶持金的申请。
第七条 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批准证书(外资);
(三)申请扶持年度的纳税证明、验资报告、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司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我县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等;
(五)投资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我县每年度设立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予以扶持。本办法所提及的扶持资金纳入我县财政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资助金预算。
第九条 特殊情形。本办法实施之前,由我县引进并在我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实际经营的电子商业企业,一并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十条 连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连平县招商局负责本办法扶持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连平县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园管委会、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企业或者机构实际的产值、税收、营业收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局负责发放相关扶持金,并对扶持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扶持金必须划拨到企业的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 企业自享受我县相关扶持之日起每年应向县财政局报送企业运营情况,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企业自享受优惠之日起,8年内不得迁移出我县,不得对外转移业务,不得减少合同投资规模,如违反相关承诺,县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我县其它扶持办法中同类型的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市一级扶持办法及我县本办法中同类型扶持条款,遵循从高扶持但不重复享受扶持的原则,但不影响企业总部在国家、省相关单位申请企业扶持金。
第十五条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县范围内落户的,以及对我县有特别贡献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十六条 连平县人民政府对本办法持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的货币单位,如无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试行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