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市产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南办发〔2017〕56号)

2017/06/19

南办发〔2017〕56号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市产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产业结构优化和创新驱动战略,结合禅西新城发展部署,加快推动我镇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村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进一步加大招商稳商力度,着力提升我镇城市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积极探索“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深度融合的可持续发展新型城镇化之路,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城市产业是指符合南庄镇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的陶瓷[ 陶瓷产业是指从事陶瓷制品生产和制造、陶瓷装备生产、 陶瓷新材料的研制、 新工艺研发、 陶瓷设计、陶瓷文化、 陶瓷展贸营销等陶瓷上下游串联起来的产业链。本办法扶持的陶瓷产业企业须符合现行产业准入制度,以及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大数据[ 大数据产业是指一切与大数据的产生与集聚、组织与管理、分析与发现、应用与服务的相关经济活动,以挖掘分析服务为核心,包括数据中心、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物联网服务、位置服务等信息服务,智能终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等电子产品制造,以及智能交通、互联网金融和智慧城市等应用服务。]、装备制造产业[ 装备制造产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业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如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等。],以及其他纳入市、区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二条  镇政府设立“南庄镇城市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镇产业发展。自2017年至2019年,镇财政根据城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  镇政府设立“南庄镇城市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扶持项目的预申报和入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结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引导产业进行转型升级;
    (二)结合区级以上产业扶持政策;
    (三)先实施后拨付,即扶持项目须实施并达到相关扶持标准后,再对其拨付相应的专项资金;
    (四)作为扶持项目建设投入的配套资金;
    (五)符合我镇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方向;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扶持项目须在2017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

    第六条  扶持对象是指在我镇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符合本办法产业范围的企业;我镇辖区内的村集体,镇公有资产办公室及其下属企业,广东佛山禅城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禅经区)管委会下属企业;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引荐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七条  对于进行村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的村集体,按改造地块规划净用地面积给予1.5万元/亩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高于450万元。改造项目须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和规划、建设施工报建手续、村委会和工程监理出具的证明,且连片地块面积须达50亩以上或地块物业建筑面积须达3万平方米以上。在整体项目改造面积达20%后,先行对项目所属村集体拨付50%的补助金;在整体项目竣工并经联合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七条的村集体,改造项目完成招商入驻率达20%以上或招商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改造地块规划净用地面积给予0.5万元/亩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高于150万元。

    第九条  对于新进驻我镇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例如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签订物业(土地)租赁合同不少于六年且租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1.5亩的,在正式投产运营至2019年内给予租金补助。其中,租赁物业的,按租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租赁土地的,按租用面积给予3000元/亩·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5亩。租赁物业(土地)须属我镇辖区内村集体或镇属(含禅经区)资产所有。

    第十条  对于新进驻我镇的生产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包括专业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服务。]重点企业,签订物业(包括办公场所及其配套用房)租赁合同不少于三年且租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在正式投产运营至2019年内,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可按租赁合同签订的租金标准给予当年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标准不高于15元/平方米·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赁物业须属我镇辖区内村集体或镇属(含禅经区)资产所有。对于同时符合本条和第九条的企业,仅按照本条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对于在镇内搬迁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一般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目前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租赁或自建物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较原址物业面积有所增加的,搬迁完成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租赁或自建物业面积给予接受企业迁入的物业权属单位25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搬迁项目补助额度不高于50万元。租赁物业须属我镇辖区内村集体或镇属(含禅经区)资产所有。

    第十二条  对于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贸易[ 工业贸易是指产品(项目)开发、设计、生产或加工,同时兼做营销,内部有明确的产、销构架,有自身产品供应链条,可以自产自销,也可以OEM和贴牌生产。工业贸易企业可以同时兼作生产及贸易。]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按每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美元)的4%给予补助资金(人民币元),例如:全年实际到位投资达1000万美元,则补助4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引荐工作的中介机构,成功引荐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公示通过的认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单位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5-2017)》(粤科高字〔2015〕81号)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示通过的认定企业。]通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落户我镇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每家5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引荐工作的中介机构,成功引荐企业通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落户我镇,且在一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每家5万元、3万元的补助;一年以上两年以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每家3万元、1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居民光伏发电[ 光伏发电产业是指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形成的光电转换产业链条,包括高纯多晶硅原材料生产、太阳能电池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相关生产设备的制造光伏发电项目应用及服务等。]项目的企业,全年装机容量达300千瓦以上且一次并网合格率达98%以上的,按全年新增装机容量给予400元/千瓦的补助;对于实施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全年装机容量达1500千瓦以上且一次并网合格率达98%以上的,按全年新增装机容量给予100元/千瓦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高于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列入“一事一议”给予扶持的重点项目,可在相应扶持措施中适当提高扶持力度。

    第十七条  对于同时符合镇级以上同类型优惠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四章  扶持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预申报。
    (二)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预申报项目进行认定,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向镇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三)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且达到相关扶持标准后,向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申报材料进行正式申报。
    (四)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项目初审意见提交镇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由相关部门加具意见。
    (五)镇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项目复审意见提交镇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六)镇班子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镇财政局按程序纳入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七)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做好年度预、决算,并根据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意见向镇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
    (八)审批流程可适当引入第三方审核机构。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须以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后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复印件须进行原件核对):
    (一)南庄镇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1);
    (二)南庄镇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2);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物业(土地)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五)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项目正式投产运营证明材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列入“一事一议”的重点项目,除提供以上列出材料外,还需提供列入镇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审批及资金拨付于每年分两次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已拨款项实行追缴,并采取停拨余款和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其他扶持资金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审查把关不严,一经发现,取消其第三方评审和审核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给予村集体、镇公有资产办公室及其下属企业、禅经区管委会下属企业的专项资金仅限用于扶持项目建设、企业服务、环境提升,不得用于单位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给予村集体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禅城区农村财务管理规程要求,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由农村财务监管中心监督使用,并纳入年度农村审计范畴接受监督。给予镇公有资产办公室及其下属企业、禅经区管委会下属企业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监督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镇监督部门须对本办法实施主体进行内部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三年。

    附件:1.南庄镇城市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
               2.南庄镇城市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1、陶瓷产业是指从事陶瓷制品生产和制造、陶瓷装备生产、 陶瓷新材料的研制、 新工艺研发、 陶瓷设计、陶瓷文化、 陶瓷展贸营销等陶瓷上下游串联起来的产业链。本办法扶持的陶瓷产业企业须符合现行产业准入制度,以及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大数据产业是指一切与大数据的产生与集聚、组织与管理、分析与发现、应用与服务的相关经济活动,以挖掘分析服务为核心,包括数据中心、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物联网服务、位置服务等信息服务,智能终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等电子产品制造,以及智能交通、互联网金融和智慧城市等应用服务。
    3、装备制造产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业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如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等。
    4、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例如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
    5、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包括专业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服务。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一般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目前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7、工业贸易是指产品(项目)开发、设计、生产或加工,同时兼做营销,内部有明确的产、销构架,有自身产品供应链条,可以自产自销,也可以OEM和贴牌生产。工业贸易企业可以同时兼作生产及贸易。
    8、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9、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公示通过的认定企业。
    10、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单位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5-2017)》(粤科高字〔2015〕81号)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示通过的认定企业。
    11、光伏发电产业是指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形成的光电转换产业链条,包括高纯多晶硅原材料生产、太阳能电池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相关生产设备的制造光伏发电项目应用及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