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 (修订) 南府〔 2015〕40 号

2015/11/0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 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11 月 2 日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 (修订)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 年)》和《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 2013-2020 年)》,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 2013〕14 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 2014〕44 号)以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6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进行修订。

一、扶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在南海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实体机构;户籍或常住地在南海行政辖区内的个人。 扶持对象申报扶持所涉专利,申请地、授权地应在佛山市南海区。

二、扶持类别和措施
第一类:企业/个人类
(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扶持。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所产生的申请费、实审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金额给予等额扶持。 本项申报时间自初审合格通知书颁发之日起 180 天内。

(二)中国发明专利年费扶持。 中国发明专利自授权后第二年起至该专利权失效止,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一半予以扶持。 本项申报时间自年费票据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

(三)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扶持。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按每件给予 1 万元扶持,其中不少于 70%的扶持金直接奖励给发明人或科研人员。 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每件给予 1 千元扶持。 本项申报时间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 180 天内。

(四)新兴产业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扶持。 引导新兴产业开展专利集群布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经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发明专利、且该专利符合我区“创新南海”新兴产业培育行动计划的产业领域,每件发明专利在获得初审合格通知书后给予 5 千元申请扶持,申报时间自初审合格通知书颁发之日起 180 天内; 获得授权后给予 5 千元授权扶持, 申报时间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 180 天内。 申请本项扶持的不能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一类第(三)款扶持。

(五)专利维权援助。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维护自身合法专利权益而主动开展专利维权保护行动的, 在取得司法机关或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查通过后,给予专利维权援助扶持资金 2 万元。 同一专利只能申报一次。 本项申报时间自立案受理通知书颁发日起 180 天内。

(六)专利检索扶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为主动开展专利维权或保障专利质量而开展专利权检索或评价,对该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收据数额给予等额扶持,同一申报主体每年的扶持额度不超过 3 万元(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关于知识产权质量监管进行的检索、评价报告不在此限)。 同一专利只能申报一次。 本项申报时间自票据开具之日起 180 天内。

(七)企业专利管理师扶持。 对协助所在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管理师,在取得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后,按每件给予 500 元扶持,本项目由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统一管理。 专利管理师的资格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颁发的证书为准。 本项申报时间自初审合格通知书颁发之日起180 天内。

第二类:综合服务类
(一)专利代理机构扶持。 在南海行政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专利代理机构(含本地注册机
构、分公司、办事处),每年根据《南海区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评价标准(试行)》对其进行计分评价,对排前 8 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四个档次进行扶持,其中第一档 1 家,予以 40 万元扶持(代理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 130 件);第二档 2 家,予以 25 万元扶持(代理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 100 件);第三档 2 家,予以 15 万元扶持(代理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 75 件);第四档 3 家,予以 5 万元扶持(代理申请发明专利不低于 40 件)。 ”

(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扶持项目。 鼓励各类实体机构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提供公益性、行业性专业服务,重点支持提供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专利联盟和专利运营服务,支持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咨询、调研以及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技术转移孵化、专利信息应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 本项目经评审通过后,重点支持项目(不超过 2 个)给予 50 万元扶持,一般性项目(不超过 14 个)给予 10 万元扶持。

(三)知识产权培训扶持项目。 鼓励各类实体机构开展对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知识产权服务业人员、知识产权师资、社会公众的培训活动,符合我区当年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范围的给予一定扶持。 本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最高给予 20 万元扶持。

第三类:配套扶持类
佛山市专利资助配套扶持。 对按照佛山市有关资助规定,获得推进专利工作的非竞争性专利资助项目的,除与上述两类类型重复和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项目不再配套扶持外,其他按1∶1 予以配套扶持。 资助项目以市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
(二)各类实体机构申报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场所证明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个人申报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
(三)申报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专利代理人资质证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相关费用票据、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维权行为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相关申报材料及具体要求,以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扶持项目、知识产权培训扶持项目的:
1.申报人报交材料至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
2.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委托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3.评审通过的由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 由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按项目合同规定向申报人拨付扶持资金。
(二)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
1.申报人报交材料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或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进行初核。
2.申报人取得初核意见后报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复核。
3.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 由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向申报人拨付扶持资金。

五、经费管理
成立“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子基金”,并纳入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
(一)经费预算
本办法扶持经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申报安排,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统筹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并组织预算。

(二)项目管理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核、项目咨询、绩效评价、档案整理等工作。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扶持项目、知识产权培训扶持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委托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并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对相关内容明确量化指标和考核验收条件。 项目实施期届满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委托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织验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体制,对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风险管理
本办法各项扶持经费接受区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如有弄虚作假者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已拨付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5 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基金资格,并将该单位或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 3 年。 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每年发布本扶持办法申报指南,明确具体要求。

(二)《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南府〔 2013〕265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提交申报并通过审核的按南府〔 2013〕265 号文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须在申报时限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