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修订)
2013/01/2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2011〕3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经区政府同意进行了修订,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8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培育和发展以半导体照明为代表的绿色照明产业,深入推动广东南海新光源产业基地建设,持续促进绿色照明产业集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注册、从事绿色照明产业领域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或个人。本办法所指的绿色照明产业特指以半导体照明为代表的环保节能照明产业。
一、建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区政府设立扶持绿色照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绿色照明产业发展、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产业载体建设和新产品技术开发、应用示范工程补助等用途。
二、产业集群做大做强扶持政策
( 一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建设半导体照明类企业,对符合产业发展范围的新建企业,经认定后,按其缴纳税收 ( 增值税、所得税 ) 中地方留成实得部分前 1 年 100%、后 2年 50%的比例,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区内现有专业从事半导体照明产品生产的企业或实施转型、转产的项目或绿色照明产业中的关键材料、部件、设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 二 ) 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新建绿色照明类企业进驻广东省新光源产业基地核心园区、广东都市型产业基地相关平台载体,经认定的前 100 家企业按其租用面积,前 3 年分别按每平方米 5 元 / 月、3 元 / 月、2 元 / 月的标准 ( 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 5000 平方米 ) 给予企业租金补贴;企业自建厂房或办公楼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补贴。
( 三 ) 区内新建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转型从事绿色照明产业的生产企业,在其投产后,对经认定的前 30 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 本条款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 。
( 1 ) 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 ( 含 5000 万元 ) 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
( 2 ) 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 ( 含 2000 万元 ) -5000 万元的,奖励 100 万元。
( 3 ) 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 -2000 万元的,奖励 50 万元。
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打造和品牌建设扶持政策
( 一 )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半导体照明产业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半导体照明产学研合作,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 二 )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举办半导体照明灯具、灯饰工业设计大赛,并鼓励本地工业设计公司为区内相关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服务,每年经认定对提升本地绿色照明企业产品设计作出较大贡献的工业设计公司,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三 ) 大力建设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鼓励创新平台协作,为行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认证、检测等服务,对经批准设立的相关技术创新平台,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 四 )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和资助本地半导体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半导体照明专业展会 ( 仅限展位费补助 ) ,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电光源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参加专业展的展位补助费参照 《 关于批转 < 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办法 > 的通知 》( 南府 〔 2011 〕 148 号 ) 给予扶持。
四、项目孵化扶持政策
鼓励建设半导体照明产业孵化器,积极引进高层次技术团队,进行项目孵化,加快产业集聚。
( 一 ) 对经区认定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孵化器,自建载体项目给予孵化器运营方投资总额 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载体建设孵化器的,前 3 年分别按照每平方米 20元 / 月、15 元 / 月、10 元 / 月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方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5000 平方米。
( 二 )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方 5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三 ) 鼓励国内外半导体照明领域的高技术人才团队、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产业化项目到我区进行孵化创业,对经认定的项目,优先纳入我区半导体照明产业孵化器进行培育;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项目团队成员,根据有关办法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体系,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项目融资扶持政策
支持半导体照明产业领域优秀项目建设的融资,给予 30%贴息支持 ( 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扶持政策
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在非财政投入建设的照明工程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促进我区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
( 一 ) 工厂、商业大厦、广场、地下停车场、隧道、办公楼等应用由我区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半导体照明产品,工程合同造价大于 30 万元、应用面积多于 1000 平方米、采用 300 盏以上LED 照明应用产品且产品节能率达 55%以上,可申请认定为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
( 二 ) 经认定的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在项目竣工后,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节能率达到55%以上,区、镇两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 LED 照明产品工程造价总额各给予应用单位各 10%补贴 ( 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区财政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 。
七、政府采购半导体照明产品政策
( 一 ) 用区、镇财政资金采购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对采购总量较大、频率较高、三个月内同一品目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内的半导体照明终端产品可以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 二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将在本地设置研发中心情况、提供本地化服务情况、本地生产和售后服务网点情况列入技术性评审因素。
八、申请办法
( 一 ) 申请资格核定办法
1. 本办法所涉及“前…家企业”条件的核定,按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企业应在注册后 30 天期限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以其申报日期作为排序时间。
2. 申请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先申请我区绿色照明企业的认定,认定为我区绿色照明企业后,才可以申请扶持奖励资金。
3. 本办法各类扶持、资助、奖励申请流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所属镇 ( 街道 ) 初审→区经济促进局 ( 科技 ) 联合有关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准。
( 二 ) 申请材料
1. 填写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涉及租金优惠的,提供租用场地合同书;涉及示范工程补助的,提供工程合同、工程用款证明、政府部门批文等证明材料 ( 提供原件交核定职能局复核 ) 。
4. 以缴纳税收为计算补贴或奖励依据的,需提供有关完税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
5.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九、附则
( 一 ) 进驻企业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二 ) 涉及税收的补助资金,由区、镇 ( 街道 ) 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 ( 二 ) 、 ( 三 ) 款中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区全额负担,其它扶持资金由区、镇 ( 街道 )各负担 50%,其中涉及区级部分均在扶持绿色照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 三 ) 重大产业化投资项目和重要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可“一事一议” 。
( 四 ) 本办法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区经济促进局 ( 科技 ) 负责组织。
( 五 )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 ( 科技 ) 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 六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