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通济才智”工程设立人才集体户及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2016/07/12
附件5
禅城区“通济才智”工程设立人才集体户 及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人才入户管理,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6号)精神,以及落实《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2016〕21号)人才入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入户,是指符合我市、区引进人才政策,经市、区人才部门办理引进接收手续的非禅城区户籍,并在我区就业、创业或经商,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城镇直属亲属可供落户的各类人才。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和城镇直属亲属可供落户的各类人才,按《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2016〕21号)有关规定申请和办理入户。
第三条 禅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我区引进人才入户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对设立人才集体户的企业单位、经济(产业)园区和各镇(街道)人社局引进人才入户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第二章 人才集体户设立
第四条 在禅城区人才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中心”)设立人才集体户,根据引进人才的意愿,专门用于接收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入户。
第五条 在各镇(街道)人社局设立人才集体户,作为保障本辖区引进人才入户的集体户,负责接收辖区内企业单位未设立人才集体户,且人才户口未能迁入服务单位所属村(居)委集体户的人才入户。
第六条 在各经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设立人才集体户,作为保障本园区企业引进人才入户的集体户,负责接收园区内未设立人才集体户的企业单位引进人才入户。
第七条 引进人才入户按照服务单位、经济(产业)园区、村(居)委、各镇(街道)人社局和区人才中心设立的人才集体户逐级解决的办法,妥善解决人才入户问题。
第八条 对符合设立人才集体户资格条件,即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各单位,务必在本年度内向区公安户政部门申请设立人才集体户,妥善解决本单位引进人才入户问题。对于具备条件而未设立人才集体户的用人单位,自本细则出台起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区人才中心,各镇(街道)人社局、经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村(居)委人才集体户可以接受其引进人才户口迁入。
第三章 人才入户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人才申请入户按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1.入户申请。申请人填写《禅城区人才入户申请审核表》,经服务单位加具意见后,连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二章相关规定,递交拟迁入集体户的设立单位;
2.入户审核。集体户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加具同意户口迁入意见。对材料不齐全、不属于迁入范围等审核不及格的,须一次性告知原因。
3.入户办理。申请人将审核通过的《禅城区人才入户申请审核表》、集体户主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区人才办,区人才办予以核发《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按照《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2016〕21号)有关规定,办理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户口随迁手续。
第四章 人才集体户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人社局及各村(居)委、经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已设立或新设立的人才集体户,填写《禅城区设立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区人才办进行备案,以便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协调、考核工作。各村(居)委已设立的集体户可作为引进人才入户使用,各镇(街道)人社局配合做好辖区村(居)委集体户统一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人社局负责组织发动辖区内且在经济(产业)园区外,符合设立人才集体户资格条件单位设立人才集体户;各经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动本园区内,符合设立人才集体户资格条件单位设立人才集体户。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人社局、经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已设立人才集体户单位的人才入户协调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人才入户的用人单位,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承担对入户人才管理的主体责任,无论是落户本单位集体户还是落户其他人才集体户,都必须签订入户人才、用人单位、集体户设立单位的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所在村(居)委做好入户人才的计生、选举、社保等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人才购买自有产权住房后,应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人才集体户。
第十六条 人才入户工作考核
1.实行年度考核工作机制。设立人才集体户的各镇(街道)人社局、经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每年6月和12月第一周内,将接收引进人才入户的基本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送区人才办。区人才办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人才入户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由区人社局报区政府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对人才入户年度综合考核合格的,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6号)相关规定,给予各镇(街道)人社局10万元、各经济(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万元的人才集体户管理工作经费补助。
3.区人才办设立咨询和投诉热线电话,对没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人才入户的,一经查实,不核发人才集体户管理工作经费补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以欺骗手段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入户的,取消其入户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禅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禅城区人才入户申请审核表
2.禅城区设立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
附件1
禅城区人才入户申请审核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 片) | |||||||||||||||||||
婚姻状况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籍贯 | ||||||||||||||||||||
学历 | 毕业时间 | 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 |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现户籍地 | 户口性质 | |||||||||||||||||||||
家庭地址 | 引进(接收)时间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工作单位地址 | 移动电话 | |||||||||||||||||||||
住宅电话 | ||||||||||||||||||||||
配偶情况(已婚的需填写) | ||||||||||||||||||||||
配偶姓名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 | ||||||||||||||||||||||
现有子女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是否政策内出生 | ||||||||||||||||||
学习和 工作简历 | ||||||||||||||||||||||
申请入户情况 | 迁入单位集体户 □ 迁入经济(产业)园区人才集体户□ 迁入镇(街道)人社局人才集体户 □ 迁入区人才中心人才集体户 □ | |||||||||||||||||||||
拟迁入户籍地址 | ||||||||||||||||||||||
随迁 人员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与本人关系 | 户口性质 | ||||||||||||||||
承诺书 | 1.本人因在禅城区工作,申请将户口迁入禅城区,并自觉遵守禅城区户口管理规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本人所填写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属实,若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工作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禅城区设立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
备案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户基本情况 | 户 号 | 户主 名称 | 所属村(居)委 | 住 址 |
分管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