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暂行措施申报指南
1.行政审批事项 | 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临时建设) |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 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规划条件及附图、附件,有效期:按规划条件要求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核,作为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依据 |
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第十九条 |
5.审批条件 |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
6.申请资料 | 1.《佛山市建设项目(临时建设)规划条件申请表》(原件),申请单位盖章; 2.申请方(或委托的代办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要求详见备注3、4、5); 3.真实反映用地范围与周围相互关系的 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2份(有效期 3年内)(原件),并提交电子文件;要求: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并使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 基准); 4.关于拟建项目的用地界线(采用佛山统一坐标系标注界线坐标)及项目基本情况 说明。(原件2份),并提交电子文件; ◆属修改调整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提交上述第1、2外,还需提交: (1)原规划条件审批表及附图(原件); (2)关于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2份,并提交电子文件。包括申请调整的内容 及原因; ◆属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延期的,提交上述第1、2点外,还需提交: (1)原规划条件审批表及附图(原件); 注: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 式要求:DWG格式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报建科窗口;季华西路131号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大 厅首层38、39号规划报建窗口 |
9.审批决定机关 |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
10.审批程序 |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地块没有规划成果作为依据的,自受理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或在5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根据具体要求 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
12.审批收费 | 无 |
13.审批表格 | 《佛山市建设项目(临时建设)规划条件申请表》 |
14.是否有年审 |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咨询机构: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报建科,电话:82346265、82346269。 投诉机构: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3139625。 |
17、委托放权情况 |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 □区向镇委托或前移服务 |
18.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 |
19.备注 | 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直接受理东平新城、跨市跨区及市政府指定办理项 目的业务申请。 2.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受理禅城区的业务申请。 3.申请人身份证明: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 对;②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 印件,加盖公章;③申请人是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 准文件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加盖 公章;④申请人是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加盖 公章;⑤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 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 件(核原件)各1份。 5.办理同一个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事项时,申请方(或委托的代办人)身份有 效证明文件仅需在首次申请及发生变更时提交。 |
1.行政审批事项 | 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 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有效期:一年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必备文件 |
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 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5.审批条件 |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2.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3.已获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
6.申请资料 | 1.《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申请单 位,工程设计单位盖章; 2.申请方(或委托的代办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要求详见备注3、4、5); ◆必备前置部门意见: 3.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 ①需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②经流转获得集体土地的,需提交《集体土地他项权证》或流转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国有土地: 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4.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5.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6.涉及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临时改变共同土地 使用功能)的,需征得同一栋建筑物(或同一宗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权属 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特殊前置部门意见: 7.文物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备注:仅针对在文保单位建控地带内的项目(《项 目规划条件》中有说明); 8.轨道交通批复文件(复印件)。备注:仅针对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项目规划条件》中有说明); 9.《项目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的其它部门意见 例1:关于绿地置换的意见(复印件)。 例2:关于高压线埋地迁移意见 (复印件); 例3:关于水利方面意见(复印件); 备注:仅针对《项目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在报建手续前”或“规划方案阶 段”需办理的。 ◆方案审核材料 10.方案通过规划技术审查的意见(复印件)。备注:针对需进行规划技术审查的建 设项目; 11.电子报批资料(原件),方案图纸CAD电子文件。备注:针对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12.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应提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 附送相关部门意见(如:消防、环保、供电、人防、城建、卫生、计划、国土等 部门意见)及有资质的建筑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注: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 式要求:DWG格式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属建(构)筑物建设项目(临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延期的,提交上述第1、2、 3、5、6点外,还需提交: (1)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临时建设项目确需延期的理由说明(原件); (3)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临时建设,需提交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的测绘报 告(原件); (4)涉及违法建设的项目应提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附 送相关部门意见(如:消防、环保、供电、人防、城建、卫生、计划、国土 等部门意见)及有资质的建筑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一份,核原 件)。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报建科窗口;季华西路131号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大 厅首层38、39号规划报建窗口 |
9.审批决定机关 |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
10.审批程序 |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 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根据 具体要求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
12.审批收费 | 无 |
13.审批表格 | 《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
14.是否有年审 |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咨询机构: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报建科,电话:82346265,82346269。 投诉机构: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3139625。 |
17、委托放权情况 |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 □区向镇委托或前移服务 |
18.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
19.备注 | 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直接受理东平新城、跨市跨区及市政府指定办理项 目的业务申请。 2.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受理禅城区的业务申请。 3.申请人身份证明: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 对;②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 印件,加盖公章;③申请人是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 准文件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加盖 公章;④申请人是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加盖 公章;⑤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 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 件(核原件)各1份。 5.办理同一个临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时,申请方(或委托的代办人)身份有效 证明文件仅需在首次申请及发生变更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