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州知识城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暂行办法

2014/08/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重点产业项目进驻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完善知识城区域产业发展体系,根据《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2012〕4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知识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知识城设立,且在知识城办理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纳入萝岗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者机构,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知识城,不改变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三条  知识城管委会对符合知识城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知识城发展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中新广州知识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办法在知识城范围内暂设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和高级管理人员奖。
对经济贡献较大、创新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或者机构,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适当放宽条件、提高奖励标准或采取特殊方式奖励的,另行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确定。
第四条  知识城内鼓励引进具有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企业或者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给予一次性项目落户奖励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在知识城全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独立法人实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在知识城全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实体,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外资企业在知识城投资设立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知识城全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独立法人实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知识城全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实体,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1.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应当在知识城注册后的次年9月30日前,向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提出一次性奖励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知识城,不改变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投资规模)(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的实收注册资本)信息及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4.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年度“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或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排行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设立经营贡献奖,鼓励企业或者机构在我区投资,为知识城经济发展作贡献。
(一)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申请用地的企业或者机构,自落户后的次年开始,5年内的某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萝岗区入统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合计)达到1500万元(含1500万元)。
2.非用地的企业或者机构,自落户后的次年开始,5年内的某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萝岗区入统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合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奖励标准:
1.高端制造业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营业收入的2‰进行计算。高端制造业企业或者机构是指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与健康、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装备制造等新兴或大型生产性企业或者机构,以及其他知识城鼓励发展的制造业企业或者机构。
2.现代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营业收入的1‰进行计算。现代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是指从事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科技金融、教育培训、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或者机构,以及其他知识城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
3.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营业收入的2.5‰进行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的企业。
4.综合型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营业收入的3‰进行计算。综合型企业或者机构是指行使包括决策管理、行政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的综合职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三)按本条上述条款核算的奖励金额若少于该企业或者机构对知识城经济贡献的30%(含30%)的,则按该企业或者机构对知识城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按本条上述条款核算的奖励金额超过该企业或者机构对知识城经济贡献的50%(含50%)的,则按该企业或者机构对知识城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萝岗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实际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合并区外的企业或者机构,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机构,且达到本办法本条设定的条件,以新成立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新增经济贡献作为本办法本条第(三)项的参照依据。新经济贡献等于新成立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经营贡献奖年度的经济贡献减去该新成立企业或者机构成立前一年已在知识城注册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的经济贡献。
新设立的企业或者机构,不得通过与已在萝岗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经济贡献从而获取奖励金。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萝岗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不得以转移注册地、变更企业名称等方式获得奖励资格。
(五)企业或者机构落户知识城后5年内首次达到本条设定的条件,可从达到条件的第一年起连续3年按所达条件申请经营贡献奖,但取得第一次经营贡献奖后的第二年、第三年达不到申请条件的,则不可再申请当年的经营贡献奖。
(六)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达到本条规定条件的次年9月30日前,向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知识城,不改变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投资规模)(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3.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4.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验资报告、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5.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用地企业的投产验收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或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
(一)企业或者机构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设定的经营贡献奖奖励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可由企业或者机构同步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二)申请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正式员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级别)、总监等职务,且每位申请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知识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符合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由企业或者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符合本条第(一)项奖励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8%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励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每家企业或者机构最多奖励10名高级管理人员。
(四)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的,应当在达到本条规定条件的次年9月30日前,向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或者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萝岗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3.企业或者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4.企业或者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年度的上一年度在萝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或者机构实际的产值、税收、营业收入数据予以审核、确认。
如企业或者机构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同时又符合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知识城其他政策中就同一事项奖励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金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严禁企业、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企业、机构违反相关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知识城、不改变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投资规模),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并将企业或机构名单通报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在我区的任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提到的奖励金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奖励金额精确到十万位,高级管理人员奖奖励金额精确到百位。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结算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暂行办法》(穗开管办〔2013〕26号)不再在知识城适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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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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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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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刘志华                    2014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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