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黔南·广州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7〕8 号)

2017/05/08

黔南党发〔2017〕8 号

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黔南·广州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工作精神,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贵州·广东扶贫协作联席会议和广州市·黔南州对口帮扶工作座谈会关于合作共建黔南·广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部署,更快更好的推动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产业园是按照“扶贫协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原则搭建起来的科技创新、产业转移、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对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加快黔南开放带动、创新驱动和“一圈两翼”三大战略实施,支持都匀建成“都市”,提升都匀首位度,推进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粤桂黔高铁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创建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样板和国家东西部地区对口协作、扶贫开发典型示范,将黔南打造成为民族地区创新发展先行示范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此,全州上下必须充分认识支持产业园建设发展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全州脱贫攻坚、创新发展的突破口,加大支持力度,形成战斗合力,全面支持产业园建设。

  二、发展定位

  按照国家“十三五”对口帮扶工作要求,遵循“发挥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对口帮扶,合作共赢”的工作思路,探索新时期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新路子,打造“一园五区”(东冲高新技术园区、洛邦装备制造园区、大坪新医药大健康园区、科教文旅产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黔南·广州产业园,以产业园为载体,在脱贫攻坚、园区建设、产业发展、经贸合作、人才培养等各领域有序开展全方位的深度帮扶和合作,推动广州资本、产业等优势资源向黔南倾斜,将产业园建设成为黔南产业发展集聚区和转型升级示范区,打造全国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典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对口协作经验。力争到2020 年将都匀经济开发区建成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三、发展目标

  按照“一年成势、三年成形、五年跨越”的战略路径,借助广州—黔南对口协作的机遇,举全州之力,实施“工业强州”战略,推动黔南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
  ——至2017 年,产业园完成顶层设计和各类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产业发展布局基本成型;组建完成产业园管理运营团队,谋划形成一批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争取15 个工业产业项目进入实质性建设或投产,产业园工业总产值达50 亿元以上。
  ——至2018 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业园运作和经营基本成熟,新引入30—50 家企业进入实质性建设或投产,实现工业总产值200 亿元以上。
  ——至2020 年,产业园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承接产业转移合作成效显著,务实高效的区域合作发展机制基本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实现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入驻企业200—300 家以上,实现工业总产值500 亿元以上,助推都匀经济开发区成功申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至2025 年,区域合作机制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建成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联动、生态环境优美的功能板块,建立起更加成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生态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基本形成,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 亿元以上,推动都匀建成现代、时尚的新“都市”。

  四、政策措施

  (一)共同建立产业发展资金池
  1.从2017 年至2020 年,由州级、都匀经济开发区共同出资组建产业发展资金池,其中2017 年1 亿元、2018 年2 亿元、2019年2 亿元、2020 年3 亿元,每年9 月底资金全额到位。资金配比为州级40%、都匀经济开发区60%。如资金池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都匀经济开发区补足。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应适当增加资金注入额度。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兑现黔南·广州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授权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专户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二)全力加强财政金融保障能力
  2.支持产业园优先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可以整合的上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产业园建设;各类公益性建设项目,优先向产业园倾斜。
  3.支持产业园筹建金融商务中心。支持产业园发展总部经济,鼓励省内外金融机构向产业园转移、设立分支机构或组建村镇银行;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金融产业;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落户产业园。在产业园新设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享受办公用地及办公用房优惠,允许产业园管理机构制订办公场地免租等相关优惠政策。
  4.支持产业园组建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增强投融资能力,推进公司实体化发展。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州级国有公司每年对产业园提供不少于30 亿元融资代建支持。用好用足国家对民族地区的金融优惠政策,优先支持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产业园企业按市场原则采取融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
  (三)全力加强产业园产业发展能力
  5.支持都匀经济开发区以产业园为平台申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支持产业园申报建设保税仓库、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6.支持产业园重大产业项目引进。积极引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向产业园转移,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大、附加值高、就业岗位多的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引世界500 强、中国500 强和民营企业500 强、知名企业和跨国企业到产业园投资兴业,对引进的重要产业、重大项目,赋予产业园“一事一议”个案处理权。州级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向产业园倾斜。
  7.支持产业园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产业园企业优先纳入重点培育计划,在“百千万”工程中给予重点扶持,加快打造产业集群,壮大一批核心企业。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用好企业IPO 绿色通道政策,企业注册地在州内国家级贫困县、生产基地在产业园的,所得税归企业注册地,其他税收前三年70%归注册地、第四及第五年50%归企业注册地、第六年后归都匀经济开发区;统计指标原则上归都匀经济开发区,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度。
  8.支持产业园出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支持产业园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产业园产业扶持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奖励在招商引资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单位和团体。
  (四)全力加强土地保障能力
  9.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用地指标单列和重大项目直供方式,给予产业园建设用地指标倾斜。产业园用地指标不足时,由州级统一调剂解决。
  10.授权产业园对其范围内的土地依法进行开发利用。
  11.鼓励产业园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五)全力加强人力资源保障能力
  12.支持产业园推行用人制度改革。产业园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打通产业园国有企业优秀管理人员与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通道。
  13.支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支持产业园引进中高端科研、企业管理等各类高管人才和科技人才。在产业园企业任职的高管人员及各类科技人才,优先享受财政奖补、子女入学、就近购房、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等方面优惠政策。
  (六)全力加强产业园服务配套能力
  14.加强产业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各部门加大产业园过境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国省干线、轨道交通及农村公路新建和改造力度,提前启动“十三五”规划项目。超前启动产业园地下管廊、垃圾、污水处理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完善产业园供电、供水、通迅、商贸、物流、学校、卫生、医疗、文化、体育、休闲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升产业园配套功能。
  15.加强产业园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产业园先行先试智慧平台和“一站式”电子审批系统建设。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委、州政府成立加快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有关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直有关部门、都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及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加速推进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州对外协作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两次以上领导小组工作汇报,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激励机制。将州直各部门和支持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将考核指标具体化、数量化,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重实绩、求实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全州共建产业园的积极性。严格兑现惩戒措施,确保考核结果运用的严肃性。
  (三)强化督查问效。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出实招、放实权、办实事、求实效”的要求,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督查督办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力度,有关情况及时报州委、州政府,并将其纳入州直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本实施意见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州委、州政府将采取约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措施,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附件:黔南·广州产业园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7 年5 月8 日


  附件

  黔南·广州产业园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州”和“工业化带动”战略,促进资源要素向黔南·广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集聚,发挥产业园在黔南对外开放、创新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国家东西部地区对口帮扶协作的示范作用,将产业园打造成为千亿级产业园,并成为区域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新引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范围内且符合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以及总部在产业园内的IPO 企业。
  第二条  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扶持入园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对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各类规费,实行低限减半征收或免收。对企业自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第四条  入驻产业园的工业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月起,一个会计年度缴纳税金达亩平年税收5 万元及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以下奖励:前三年按区级留存等额奖励,后二年按区级留存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入驻产业园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含仓储物流)、文体旅产业项目用地按区级土地取得成本价执行。对新入园投资强度不低于90 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由产业发展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 万元—5000 万元(不含5000 万元)的,按工业用地成交价的30%给予奖励;固定投资在5000 万元—1 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工业用地成交价的4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 亿元—3 亿元(不含3 亿元)上的,按工业用地成交价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 亿元及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成交价的100%给予奖励。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建成投产并纳税之月起1年内。
  第六条  在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时,对明确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按下限执行。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产业园内企业首次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由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奖励:企业上市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奖励600 万元,新三板挂牌奖励300 万元,上市企业连续两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产业园建设生产的奖励300 万元,通过采用借壳和重组上市并将总部迁到产业园的奖励400 万元。
  第八条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情况好、发展潜力大的入园企业出现生产流动资金短缺时,由政府国有公司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或直接股权投资扶持。以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的,3 年以上5 年以内的(含5 年),股权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原始投资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原始投资额×3%×投资合作年限”计算确定,5 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九条  入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 名,下同)按照个人所得税额产业园留存部分的50%,由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产业园财税贡献的30%。
  第十条  对产业园企业高管人才及其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在都匀经济开发区购房入住的,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用水、用电、用气、物管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  由产业发展资金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 万元;获得贵州名牌产品和贵州著名商标的,奖励30 万元;获得黔南州知名品牌产品的,奖励1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产业园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实行租金“三免两减半”政策。新进企业在产业园购买标准厂房的,购买价由土地成本、厂房建设成本、固定资产增值三部分组成,计算式为:(土地取得成本+厂房建设成本)×(100%+3%×已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对产业园企业外贸出口产品,出口以在产业园注册公司名义报关,并在外汇、税收等方面为产业园作出贡献的,根据海关提供依据,除享受贵州省外贸补贴政策外,再由产业发展资金按出口1 美元补贴0.025 元人民币标准奖励。
  第十四条  对入园的外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达1000 万美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利用实际外资1 美元给予0.01 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由产业发展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服务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8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100 万元、80 万元。
  第十六条  入园的银行、信贷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营业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1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人员在10 人(含10 人)以上,年支持产业园企业投贷款的2000 万元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10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由产业发展资金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水平的企业贷款,按不同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奖励: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为1‰;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期贷款为3‰;五年以上贷款为5‰;实际投放贷款高于基准利率水平30%以上的,不享受此项奖励。产业园金融机构,在开发区纳税且年纳税额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第一人进行奖励。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100 万元);对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国内500 强企业、国内民企500 强企业的,另分别再给予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入园企业采取全程代办服务,实行“一站式”受理、“并联式”审批、“保姆式”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黔南·广州产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
2017 年5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