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 奖励办法》 的通知(穗开组通〔2016〕 32 号)
2016/03/28
穗开组通〔2016〕 32 号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 的通知
区直属各单位, 各直属国有企业, 各群众团体, 各事业单位, 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 广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 已经区党工委、 管委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组织人事局(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 反映。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16 年 3 月 28 日
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级管理人才在本区企业工作,发挥其在企业创新发展、 做大做强中的引领作用, 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 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穗组字〔2016〕 16 号)、《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558” 发展纲要》(穗开〔2016〕 2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区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 依法经营和纳税, 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除外。
本办法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本区企业担任管理、 研发、 生产、 财务、 销售等高级职务, 在该企业工作时间 1 年以上, 对企业的创新发展、 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上年度在本区内缴税的税前工资薪金收入 30 万元以上的企业人才, 包括企业董事长、 副董事长、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监事长、 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以及相当层级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按职责分工分别纳入区投资促进部门和经济发展部门年度预算。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区投资促进、 经济发展、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开展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 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筹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工作, 汇总奖励申报资料、 审核拟奖励人员名单、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 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通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引进企业报送材料和相关数据, 负责受理、 审核其奖励申报材料、 计算企业综合得分、 申报资金预算、 公示奖励人选、 发放奖励等工作;
(三) 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通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第七条规定的现有企业报送材料和相关数据, 负责受理、 审核其奖励申报材料、 计算企业综合得分、 申报资金预算、 公示奖励人选、 发放奖励等工作;
(四)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收入、 实际到位外资的相关数据;
(五) 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的相关数据;
(六) 区国税、 地税、 科技、 劳动保障、 安全监管、 环境保护、 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核实企业、 个人情况。
第四条 在本区注册成立 5 年以上的企业, 按营业收入和对本区经济贡献计算综合得分和分配奖励名额, 具体方式如下:
(一) 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指标:
(1) 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 亿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 以上计 10 分, 50 亿元以上 100 亿元以下计 8 分, 205亿元以上 50 亿元以下计 6 分, 5 亿元以上 20 亿元以下计 4分;
(2) 上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的, 如同比增长速度在 60%以上计 10 分, 45%以上 60%以下计 8 分,30%以上 45%以下计 6 分, 15%以上 30%以下计 4 分。
2.经济贡献指标: 上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 5000 万元以上计 10 分,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计 8 分,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计 6 分, 2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计 4 分。
(二) 奖励名额分配方式:
根据本条第(一)项计算方法中对应的两项指标各按 50%的权重加总计算综合得分, 以综合得分为依据, 分配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具体名额安排为:
1.综合得分为 10 分, 给予 5 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和 1 个杰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2.综合得分为 8—9 分, 给予 4 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3.综合得分为 6—7 分, 给予 2 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第五条 在本区注册成立 5 年以下的企业, 按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 和对本区经济贡献计算综合得分和分配奖励名额, 具体方式如下:
(一) 计算方法:
1.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 指标:
(1) 内资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上计 10 分, 2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计 8 分, 5000 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计 6分,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计 4 分。
(2) 外资企业: 实际到位外资在 5000 万美元以上计 10分, 3000 万美元以上 5000 万美元以下计 8 分, 1000 万美元以上 3000 万美元以下计 6 分, 100 万美元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计 4 分。
2.经济贡献指标: 上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计 10 分,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计 8 分,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计 6 分,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计 4 分。
(二) 奖励名额分配方式:
根据本条第(一)项计算方法中对应的两项指标各按 50%的权重加总计算综合得分, 以综合得分为依据, 分配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具体名额安排为:
1.综合得分为 10 分, 给予 6 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2.综合得分为 8—9 分, 给予 5 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3.综合得分为 6—7 分, 给予 3 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第六条 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标准为奖励对象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 20%、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税后);杰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标准为奖励对象上年度应纳税工资
薪金收入的 30%、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税后)。
第七条 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年度成长奖,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 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奖励, 每家企业给予 1 个名额, 一次性奖励 5万元(税后)。 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一次奖励。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同时符合区内其他与同一年度企业贡献挂钩的奖励条件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已认定为广州开发区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九条 企业在受奖励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不得给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一) 有欠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 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 有恶意欠薪、 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 发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有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 未在本区依法纳税的;
(二) 在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单公示时已不在申报企业工作的;
(三)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符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提出申请, 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逾期不予受理:
(一) 法定(授权) 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证照)(复印件);
(三)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验原件);
(五)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劳动(聘用) 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六)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七) 其它有关材料。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进行申报的企业, 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验原件)、 投资协议(复印件, 验原件) 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 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一经发现, 区组织人事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予以公示并通报区投资促进、 经济发展、 发展改革、 财政等部门, 且在 3 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包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所称“营业收入”以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 以第三方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外资应经区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企业注册时间是否满 5年以注册成立之日起至申报受理之日止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变化的, 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