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

2011/04/1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三旧”(旧厂房、旧村居、旧城镇)改造为工业发展服务,提升工业优势地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旧厂房进行改造,可以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属于纳入“三旧”改造中的旧厂房改造;
(二)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土地规划功能为下列之一:工业用地、科研用地、都市型产业用地;
(四)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软件、创意产业以及都市型产业(配套的商业及住宅不纳入奖励范围)等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五)净用地面积达到15亩及以上,工业项目建筑物工程造价(不含地价,含电梯、供配电、供水、供气工程安装费用)达到2000元/平方米以上,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且竣工验收合格;
(六)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有关部门对旧厂房改造纳入“三旧”改造的批复,完善用地手续,且必须在2014年6月3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净用地面积30亩及以上的,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净用地面积80亩及以上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二、加强规划调控
(一)各镇(街道)“三旧”改造中的旧厂房改造要优先用于发展工业项目。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各镇(街道)旧厂房改造中用于发展工业项目不低于区府下达的任务。
(二)旧厂房用地转变功能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如按规定不须纳入储备,则改变土地用途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

三、鼓励提供土地
(一)凡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项目的,自竣工验收合格起对入驻企业所缴纳税收总和增量部分(注释①),属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前5年按50%对土地权属人给予奖励;后5年按25%给予奖励。并分别按以下第(二)(三)(四)条给予奖励。
(二)土地权属人将旧厂房自行改造或将旧厂房用地转让给投资者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按净用地计算,下同)的一次性奖励。
(三)土地权属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投资者改造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年限达到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亩;达到30年以上(含30年)40年以下的,奖励2万元/亩;达到40年以上(含40年)的,奖励3万元/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土地权属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它市场主体以联营、重组等方式联合开发用于发展工业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联合开发工业项目建筑造价(不含地价)达到一定数额的,对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0.5%奖励;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工业项目建筑工程造价(不含地价)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集约开发
(一)连片开发宗地两块及以上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对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整合后净总用地面积达到30亩的,奖励50万元;以后每增加一亩,在此基础上按1万元/亩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整合土地发生收购、转让,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对土地权属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奖励;涉及年限调整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奖励。
(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无须补缴土地出让金,且对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容积率达到2.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容积率达到4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五、鼓励投资开发
(一)旧厂房改造仍用于发展工业的,按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对工业厂房投资者给予奖励。
(二)纳入旧厂房改造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转让后仍用于发展工业的,按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对工业厂房投资者给予奖励。已申请第四条(一)款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款规定的奖励政策。
(三)符合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用于发展工业的,按转为国有土地时所缴市、区级行政类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对工业厂房投资者给予奖励。
(四)旧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达到2及以上的,工业生产使用的部分可自用、出租和分拆出售,出售时企业可单独办理房产证;与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配套设施用地视同工业用地,但不得单独分割登记、分拆转让。

六、鼓励企业入驻
(一)对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起2年内入驻且与工业项目投资建设者签订8年以上入驻合同或承诺入驻不低于8年的企业,按以下情况给予入驻者租金补贴:
1. 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注释②)低于500元/平方米的不享受租金补贴。
2. 入驻企业拥有中国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一项发明专利之一的,且入驻企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在1500元/平方米以上的,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二年按租用面积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为1000-1500 元/平方米的(不含1500元/平方米),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9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二年按租用面积给予6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为500-1000元/平方米的(不含1000元/平方米),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二年按租用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
3. 入驻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且租用厂房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为1500元/平方米以上的,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9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二年按租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为1000-1500 元/平方米的(不含1500元/平方米),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二年按租用面积给予4元/平方米·月的补贴;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为500-1000元/平方米的(不含1000元/平方米),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二年按租用积给予3.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
4. 入驻企业租用厂房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二年按租用面积给予3元/平方米·月的补贴。
5. 入驻企业租用厂房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500元/平方米的,第一年按租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二年按租用面积给予2元/平方米·月的补贴。
(二)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对具备一户一表安装条件的入驻企业按工业类向单个企业办理收费手续,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资金保障
(一)本细则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区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付,按市、区2:8的比例安排。
(二)区财政设立“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细则所需资金奖励,并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1. 涉及税收方面的奖励,由区与镇(街道)按6:4比例进行负担;
2. 对土地出让金方面的奖励,由区与镇(街道)按4:6比例进行负担;
3. 其他的奖励,由区与镇(街道)按6:4比例负担。

八、办理要求
(一)奖励资金申请人向各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各镇(街道)初审后,提交区旧城改造建设办公室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由区旧城改造建设办公室组织召开区旧厂房改造联席会议进行终审。
(二)申请该细则规定的奖励资金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三旧”改造有关部门对旧厂房改造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批复;
2. 工商部门确认的旧厂房改造前入驻企业名单和竣工后新入驻企业名单;
3. 税务部门确认的旧厂房改造前入驻企业12个月内的总纳税情况(此纳税数作为一年的基数)和竣工后新入驻企业总纳税情况;
4. 土地使用许可证(土地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科研用地);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物业性质为工业、都市型产业、科研等);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物业性质为工业、都市型产业、科研等);
7.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8. 已缴纳土地出让金、行政性收费的证明;
9. 出租土地给投资者的土地权属人申请奖励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
10. 属于需要聘请中介结算公司审核的投资者需出具结算公司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不需要聘请中介结算公司审核的投资者,出具工程招投标建设合同;
11. 申请租金补贴需提供与报送财税部门一致的会计报表、拥有中国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著名商标或发明专利的证明;
12. 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
(一)凡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的工业厂房,15年内原则上不能转变功能。若因需要转变功能的或违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厂房租凭合同约定、承诺的租赁年限的,须补缴和返还全部优惠所得,方可向区政府申请办理手续。因政府原因转变土地功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第三、四、五、六条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可累加奖励。
(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
(四)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镇(街道)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旧厂房改造工作。
(五)“三旧”改造中的旧村居、旧城镇改造为工业厂房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六)本细则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区政府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七)本细则由禅城区人民政府解释。

注释:
①第一年增量部分计算公式:竣工验收后当年入驻企业税收入库数总和-旧厂房改造前原有企业12个月的税收入库数总和=增量部分
第二年开始按以下公式计算增量部分:竣工验收后第n年入驻企业税收入库数总和-竣工验收后第(n-1)年入驻企业税收入库数总和=增量部分
②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与报财税部门一致的财务报表记载的投资总额/入驻企业租用面积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