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管理办法 南府〔 2015〕54 号
2015/12/15
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向南海集聚,努力为高层次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 2011〕17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 2014〕34 号)认定或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涉经费在“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包括区政府特殊津贴、 游览区内旅游景点和乘坐区内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优惠。
第五条 政府特殊津贴是区政府对高层次人才发放相应金额的津贴, 以表彰其对南海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政府特殊津贴由区财政统一支付,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为三年,具体标准是:一级 3000 元 / 人 / 月;二级 2000 元 / 人 / 月;三级 1000 元 / 人 / 月。 引进南海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给予 2 万元特殊津贴。已按《关于印发〈南海区“名师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教〔 2011〕65 号)或《佛山市南海区名中医评选办法》(南府办〔 2010〕178 号)被评为“名师”或“名医”,并已享受相关津贴,同时又被认定或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在发放期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津贴。 已享受我区原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同时又被认定或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对应级别的特殊津贴标准分期补发津贴的差额。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经申报被认定或评定为同级别或以下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在管理期内或管理期满后,经申报被认定或评定为更高级别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对应级别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分期补发津贴的差额。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凭《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荣誉卡》在管理期内可免费游览区属旅游景点和免费乘坐区内公共汽车。
第三章 培养资助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分为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进修、发表论文等四类。 学术会议、学术进修和论文内容应与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且与南海产业发展或社会管理紧密相关。
第九条 举办学术会议是指高层次人才针对当前国内或国际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 结合南海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而发起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 举办学术会议资助只受理一级和二级高层次人才的申请。高层次人才在南海区举办学术会议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支付必须的场租费、资料费、与会人员食宿费以及专家课酬等。
(一)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最高 15 万元;
(二)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 8 万元;
(三)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 5 万元。
第十条 参加学术会议是指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等举办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对参加学术会议的高层次人才,其论文被主办方接收并在会议上作主题报告或宣读论文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和会务费等。
(一)一级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 3 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指国家级,下同)最高资助 2 万元;
(二)二级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 2 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 1 万元;
(三)三级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 1 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 0.5 万元。
第十一条 参加短期进修是指高层次人才短期(一般指 20 天以上、3 个月以内)赴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开展项目合作、做访问学者的学术活动。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参加短期进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等。
(一)参加国外短期进修,资助最高 3 万元;
(二)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进修,资助最高 1 万元。
对于参加 3 个月以上、1 年以内进修的申请人,原则上按短期进修的最高标准给予资助。培养资助对象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第十二条 发表论文是指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以第一、 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在被SCI(注:科学引文索引)或 EI(注:工程索引)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发表一篇论文最高资助 1 万元,同一篇论文按就高原则只资助一次。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进修资助各一次,申请发表论文资助的次数不限。管理期内对每位一级高层次人才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进修、发表论文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每位二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 15 万元,每位三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积极开展有利于学术提升的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暂行办法》(南府〔 2012〕169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