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

2011/08/0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2011〕27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壮大环保产业规模,促进高端环境服务业在我区集聚,努力将我区建设成为全国环境服务业集聚的示范区域,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和奖励的范围、对象、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环保产业”,是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资源利用、环境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二)本办法所称“环境服务业”,是指环境金融与贸易服务、环境设施运营管理、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等与环境相关的服务贸易活动。

(三)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诚信经营。

2.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集聚方面具有卓越成效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3.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

区政府设立总额15亿元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安排10亿元支持国家环保服务业华南集聚区的产业载体和公共平台建设。

(二)在未来五年安排5亿元,采用奖励与补助的方式,用于环保产业企业扶持奖励、上市环保产业企业扶持奖励、环保产业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减排项目奖励、重大环保技术成果示范应用工程扶持等方面。

(三)重大环保产业项目、对环保产业集聚和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三、扶持和奖励的类别

第一类  对新建与入驻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一)奖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区投资建设环保产业企业。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并承诺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前100家环保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注册资本(指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下同)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合)资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前15家)

2.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合)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前35家)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前50家)

4.对区内现有专业从事环保产业或者实施转型的企业实际新增投资额达到相应规模,经认定后,参照本条措施给予扶持。

(二)鼓励外地环保产业企业总部进驻南海区。区外环保产业企业将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注册地迁入南海区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并承诺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按迁入一年内在本区域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条件,在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上市环保产业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进驻南海区最高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三)给予环保产业企业租金补贴。为促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环保产业企业进驻经认定的环境服务业聚集区载体园区,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1.按环保产业企业租用厂房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8元/月、6元/月、4元/月的价格(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

2.按环境服务业企业经营用地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月、10元/月、8元/月的价格(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经营用地包括用于检测、实验等面积。

3.对重点扶持的环保产业企业自建厂房,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一)对新建和新入驻环保产业企业予以扶持和奖励。

1.在本区内的年度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中地方留成增收部分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2.在本区内的年度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增收部分按前2年50%、后3年20%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3.在本区内的年度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增收部分按前2年30%、后3年10%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二)对区内成功上市的环保产业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226号)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三)对区内环保产业企业工业生产总值、当年增幅等各项效益指标较好的,并承诺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企业,按其年产值增长率给予对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

1.对区内年产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环保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对区内年产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环保产业总部基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环保产业龙头公司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创新和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321号)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类  对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

对从事环境服务总包、专业运营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以及关联产业的现代服务,且科技含量高、土地利用率高、人才密集、可优化区域环保产业结构、能有效提升资源利用率及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并承诺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前100家企业给予奖励。

(一) 对新建或新入驻的环境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环境服务业企业,对其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增收部分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三)环境服务业企业总承揽的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且已足额缴税的,按其在分包给合作方时产生的营业税额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已缴税的50%。

第四类  对带动环保产业市场发展的工程项目的扶持

(一)企业工程扶持。区内的企业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接受区内环保企业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减排管理、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和建设及产品的,工程验收后节能效果达到30%以上,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给予采购服务项目的企业工程造价和产品采购总额15%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政府示范工程扶持。政府和村组应积极投资建设环境服务业应用示范工程,对其采购区内环保企业产品或服务,工程验收后节能效果达到30%以上,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给予建设单位工程造价总额15%的补贴(每个镇、街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类  对自主研发和技术、人才引进的扶持

(一)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6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和奖励经评审的环保产业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的项目,奖励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环保项目,每年从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支持。

(三)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研发、认证、检测、技术展示与推广等公共平台的建设和引进。

(四)支持技术引进与对外合作。对区内企业引进国际、国内领先的技术合作项目,经评估,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科技经费支持,每个企业(项目)最高300万元。

(五)对优秀技术团队的核心成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落户安置费;对其项目除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经费扶持外,还可视项目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300万元的扶持,对产业化过程中需要贷款的,给予50%的银行贴息支持。

第六类  对企业项目融资的扶持

(一)给予环保产业领域优秀项目融资贴息。对于企业优秀项目贷款年限一年或以上的中国境内银行融资,还本付息后给予30%的贴息支持(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下同),单项目贴息最高100万元。

(二)给予新建环保产业企业及入驻总部企业贷款贴息。在南海区范围内注册的新建节能环境服务企业、入驻总部企业贷款,还本付息后给予30%的贴息支持,单项目贴息最高100万元。

(三)给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减排管理等投融资模式进行节能环保技术应用推广的项目贷款贴息。对涉及融资的示范项目,从专项资金中给予3年贴息补助,单项目贴息最高100万元。

第七类  对营造良好环保产业发展氛围的扶持

(一)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组织和资助本地环保产业企业参加境内外环保产业专业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二)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每年一次以上的高端环保产业论坛和各种信息交流沙龙。

(三)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150万元,用于扶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开展环保产业信息咨询、人才引进、技术转化、产业促进等服务。

(四)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环境服务业集聚区的对外宣传推介和项目引进。

四、扶持和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1.申请项目扶持(奖励)的单位,必须在融资或项目实施前提交项目申请书,经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在贷款付息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扶持(奖励)。

2.申请流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所属镇(街道)初审→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区政府批准。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用于说明申报奖项的证明文件、资料;

3.产业发展扶持涉及税收贡献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会计年度纳税证明;涉及租金优惠的,提供租赁合同书,自建厂房同时提供厂房竣工面积证明材料;涉及实到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涉及融资的,提供贷款合同、付息凭证;涉及工程补助的,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决算、验收(包括节能、环保)资料及付款凭证(提交复印件的要有原件作为审核依据);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六份。

五、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扶持和奖励规定的个人、企业或项目若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或同时符合本办法的同项不同条款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种政策奖励或扶持补助。

(二)新设立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在南海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从无到有设立的企业;原有企业通过分立、改组、合并、更名等形式组建的企业,不视为新设立企业。

(三)涉及税收的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其他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各负担50%,其中涉及区级部分均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本办法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五)本办法由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