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5〕59号)

2015/12/17

 佛禅府办〔2015〕59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禅城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技术升级与生产力提升,推进“机器换人”战略,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工业4.0”领域配置,鼓励融资租赁、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在我区技术改造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助推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区政府设立“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方案》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旨在扶持禅城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基金设立总规模为4500万元,从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基金运营模式分为银行贷款模式(以下简称为A线)和融资租赁模式(以下简称为B线)。基金资金分配由基金(A线部分)与基金(B线部分)组成。
(一)银行贷款模式(A线)。
A线即由合作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合作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供担保,本基金和省再担保公司对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增信和分险的一种银行贷款模式。
2.基金(A线部分)分配总金额为2250万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担保,750万元用于补贴。
(二)融资租赁模式(B线)。
1.B线即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根据其与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交易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确定补贴额度的一种融资租赁模式。
2.基金(B线部分)分配总金额为2250万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担保,750万元用于补贴。

 
第三条  基金运作有效期为五年,即2015年至2019年。前三年(2015年至2017年)计划从区经科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4500万元;后两年为基金的存续期,即从2018年开始,区政府财政资金视基金运营情况决定是否追加注资。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禅城区人民政府与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签订《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由佛山市禅城区企业技术改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与省再担保公司管理的国家和地方代偿补偿资金共同为禅城区生产型企业服务。

 
第五条  区经科局是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使用方向。

 
第六条  基金由区经科局下属的区投资服务中心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区经科局的职责:
(一)统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二)审核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和合作银行提交的基金年度运营情况;
(三)审议基金风险补偿核算报告;
(四)对合作方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五)受理贷款(或融资租赁)贴息、担保费补贴以及担保风险补偿申请;
(六)负责本基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再担保公司的职责:
(一)授信额度优先用于禅城区生产型企业的融资;
(二)国家和地方代偿补偿资金优先用于禅城区生产型企业担保融资的风险补偿;
(三)建立禅城区生产型企业融资再担保审批绿色通道。

 
第九条  区投资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在基金合作银行开设账户;
(二)负责贷款贴息拨付工作;
(三)负责担保费补贴拨付工作;
(四)负责担保风险补偿拨付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十条  基金主要扶持禅城区生产型企业进行设备改造,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一)银行贷款模式(A线)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禅城区注册的生产型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禅城区注册满2年或满一年但其实际控制人有同类行业3年的从业经验,上一年纳税总额超过30万的企业(含国税和地税,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算起,至申报之日加1个工作日截止);
3.无税务、工商、环保、质检、卫生、公安、银行等方面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4.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指导方向和相关要求;
5.已获得各类财政扶持的企业,不再享有本方案中政府贴息及信用担保、信贷风险补偿等服务,但可享受融资租赁及银行信贷同等优惠服务。
(二)融资租赁模式(B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租赁物资产账面净值不得低于租赁总额;
2.企业对租赁物具有清晰的所有权(租赁物不存在抵质押、担保等受限行为,并能提供佐证所有权属证明);
3.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不低于融资总额2倍;
4.企业征信情况良好,且近两年没有逾期记录。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基金由禅城区人民政府、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为禅城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补贴部分融资担保费用以及补偿部分融资担保风险损失。原则上,担保公司对融资项目未偿还金额的85%向银行进行代偿,基金承担的风险按分担未偿还金额85%中的20%进行代偿,即基金分担贷款(融资)项目未偿还总金额的17%。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按照约定单列授信额度服务于基金项下的融资项目。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融资租赁公司年利率参照平息法计算不超过4%;手续费每年不高于1.5%;保证金低于1期租金,一次性收取,优质企业减半或免除。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银行贷款模式(A线)担保公司(含省再担保公司)收费按照一年不高于2.5%;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含两年)不高于4.5%;两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不高于6.0%收取;贷款人无需缴纳保证金。
融资租赁模式(B线)担保公司(含省再担保公司)收费按照两年不高于4.5%;两年以上两年半以内(含两年半)不高于5.5%;两年半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不高于6.0%收取; 贷款人无需缴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及融资租赁的条件和标准:
(一)银行贷款模式(A线)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基金对企业的银行贷款不进行贴息,仅对担保费用进行补贴,期限为1年至3年;融资租赁模式(B线)单一企业融资租赁总额不得低于3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进行贴息、担保和补贴,期限为2年至3年。
(二)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
(三)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同一贷款项目企业已获得其他政策申报区级财政贷款贴息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基金存续期;
(六)贷款发生风险,按照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抵押协议的有关条款履行。
(七)在企业无需担保的情况下,基金给予企业利率补贴,补贴金额按融资总额一定比例进行,其中:贷款期两年的补贴2.0%;两年以上两年半以内(含两年半)的补贴2.5%;两年半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的补贴3.0%;单一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以成交额的1000万元为上限,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

 
第十八条  担保费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银行贷款模式(A线)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融资租赁模式(B线)单一企业融资租赁总额不得低于3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进行担保和补贴,融资期限均不得超过3年。
(二)标准。
1.银行贷款模式(A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企业补贴,补贴金额按担保总额一定比例进行,其中:贷款期一年的补贴2.0%;贷款期为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含两年)的补贴3.5%;贷款期为两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内的补贴4.5%;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
2.融资租赁模式(B线)在企业需要担保的情况下,基金给予企业担保补贴,担保费补贴金额按融资总额一定比例进行,其中:贷款期两年的补贴2.5%;两年以上两年半以内(含两年半)的补贴3.0%;两年半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的补贴3.5%。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再享受担保费补贴。享受担保费补贴的融资,不再给予贴息。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不再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该基金项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进行担保风险补偿:
(一)担保机构按与合作银行约定的风险比例代偿;
(二)省再担保公司利用其增信和分险功能,联合国家和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及本基金,为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省再担保公司可采取机构再担保等方式提供增信;
(三)当融资担保业务采取机构再担保的方式时,若合作担保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保证责任,则由省再担保公司对其应承担担保责任依约进行代偿;
(四)担保机构负责按照有关反担保协议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实际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第二十一条  企业使用信贷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
(二)从事房地产投资;
(三)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获得区经科局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基金贷款业务:
(一)资格申请:申请借款企业可向区经科局申请资格确认,并填报《佛山市禅城区生产型企业备案信息表》并按其备注要求提供资料;
(二)贷款申请:借款企业向区经科局提交《佛山市禅城区生产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三)初核推荐:经区经科局初核后,根据借款企业填报选择的合作金融机构意向出具《推荐函》;
(四)尽职调查:合作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在收到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和《推荐函》后,及时与借款企业联系并进行尽职调查;
(五)实质审核:合作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决定是否贷款或者担保;
(六)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放贷的,由合作银行、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合作金融机构向区经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区经科局对整个基金项下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融资租赁补贴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就融资租赁借款期限届满,并已按时足额偿还本金的条件下提出贴息申请;
(二)区经科局审核申请企业的资格,每半年核定汇总贴息额度,经审批后拨付贴息资金;
(三)申请贴息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禅城区生产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相关缴税凭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担保费补贴办理流程: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
区经科局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核定担保费补贴数额,经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  担保风险补偿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本息,由合作担保机构或省再担保公司按照约定的保证责任,向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代偿逾期未清偿的借款本息。
(二)合作担保机构或省再担保公司代偿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经科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和相应代偿证明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等;
2.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者合作银行出具的可以确认担保公司代偿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划款凭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区经科局应当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后3个月内向申请人划拨风险补偿金。期间,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积极追索欠款。
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或省再担保公司补偿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机构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返还。属于本基金部分,退还至该基金账户。
(五)申请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银行贷款模式(A线):
(1)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等;
(2)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者合作银行出具的可以确认担保公司代偿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划款凭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2.融资租赁模式(B线):
(1)企业基本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2)融资租赁业务成套合同复印件:融资租赁合同、咨询服务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等;
(3)融资租赁有关银行单据复印件:收到融资租赁款银行单据;每期偿还租金银行单据;
(4)客户信息确认表:由企业自身、提供融资的租赁公司和担保公司同时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叫停机制:
1.基金(A线部分)参与合作的银行,当年代偿率达到或超过5%,本基金停止运转,待恢复正常后由区经科局授权再运行;代偿日期计算以30天计。当A线所分配的担保总金额少于100万元,停止本年度担保。当A线所分配的担保补贴总金额少于25万元,停止本年度担保补贴。
2.基金(B线部分)参与的各融资租赁公司,当年参与担保业务发生违约1笔,即取消当年新开展业务权限,已开展业务继续有效,融资租赁公司后续业务权限需区经科局核准通过后启动参与。当B线所分配的担保总金额少于200万元,停止本年度担保。当B线所分配的贴息总金额少于35万元,停止本年度贴息。

 

第六章  融资创新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下除银行贷款外,基金鼓励通过集合私募债、集合信托、集合贷款等多种创新融资模式,拓宽生产型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在创新融资模式下,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参照银行贷款模式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及合作担保机构应每半年定期向区经科局、区财政局报送半年基金内业务进展情况及分析报告,以便政府部门及时了解企业融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半年向区经科局报备担保企业经营情况,严控融资风险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对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基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