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加快提升企业质量效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府办〔2016〕82号)

2016/09/13

龙府办〔2016〕82号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加快提升企业质量效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生产质量效益,促进全县实体经济做强做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号)、《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川县产业园及工业技改创新扶持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方案的批复》(龙府复〔2016〕1号)等文件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使用管理按资金来源及投入方式,应符合《省财政厅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粤财工〔2013〕280号)、《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府办〔2016〕68号)财政资金及相关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包括县财政本级财力、深圳宝安对口帮扶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资金。县财政本级财力资金支持原则上以股权方式使用,深圳宝安对口帮扶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资金按其规定和要求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及宝龙工业区、宝塘工业区、梅村工业区和新城工业区内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3年及以后建成投产和新入园的企业。


第三章  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资金实施主体


县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包括县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受托管理机构,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第六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股权投资管理项目实施,制订本部门股权投资管理操作细则,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会同县财政局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立项目资金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开展股权投资项目绩效自评。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监管,筛选投资管理资金项目,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候选受托管理机构条件选定具体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备选库,按规定支付受托管理费用,组织收缴股权投资资金及收益,视情况组织开展股权投资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等负责股权投资资金市场化运作,在法定程序内承担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责任,按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负责股权投资资金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处置建议、实施项目退出等,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资金风险规避机制、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为推动优质项目入园,加快建设投产,对本办法适用的入园优质项目按厂房、宿舍、办公楼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具体额度根据投资情况及带动性、成长性等因素确定);对于特别优质、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政策,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支持的资金额度。

1、项目开工建设后支持50%资金。

2、项目投产后再支持50%资金。


第十条  新入园企业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因园区内项目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已提供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的,可按规定申请贷款贴:

1、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18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30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2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鼓励入园企业做大做强,上规模发展:

1、对首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已上规模的入园企业,根据资金来源使用要求,一次性支持100万元资金。

2、对年度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以及对龙川的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入园企业,可获得相当于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资金支持;但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500万元。销售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额等数据以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已通过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金评审的园区项目,分阶段支持股权性投资资金600万元。

1、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支持100万元资金。

2、企业达到上规企业标准,上报上规企业获批后支持100万元资金。

3、企业上规获批后,年生产总产值达2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100万元或以上,支持100万元资金;年生产总产值达5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2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年生产总产值8000万元或以上,税收达4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年生产总值达1亿元或以上,税收达500万元或以上,继续支持100万元资金;如项目年生产总产值或税收直接达到更高支持档次的,支持资金可合并拨付。企业生产总产值、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县统计局最终数据为准,税收按实际结算数以县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已落户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及宝龙工业小区、宝塘工业小区、梅村工业小区和新城工业小区,并已投产、上规的项目,当年增资扩产(按市“三赛办”认定的固定资产投入)达500-1000万元,按阶段分期支持25-50万元资金;当年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0万元,增加支持10万元资金;当年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资金支持额度。

1、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完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购置发票等)后支持50%资金。

2、新增固定资产线投产或运转后支持50%资金。


第十四条  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外国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园区企业,按阶段分期支持股权性投资资金200万元。

1、成功上市后支持100万元资金。

2、上市企业增效扩产3000万元以上后,支持100万元资金。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新认定国家高新企业,除享受市政府奖励资金50万元外,再一次性支持20万元。


第十六条  工业技改创新资金支持政策及标准:

支持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具体支持政策及标准如下:

1、对实施“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购置智能化设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智能化设备金额的20%,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老企业实施老旧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的项目,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的20%,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落实省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从2015年起,对完成技术改造且符合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项目,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给予事后奖补。奖补资金来源、奖补标准及操作方式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有关规定执行。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新组建或升级改造的公共服务平台,其奖励资金来源及标准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实施“双百亿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4〕41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市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我县按奖励资金额度的差额予以支持。


第五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支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


第二十条  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