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试行办法

2014/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重点产业项目进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萝岗区(以下简称本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公布之日起在本区(不包括中新广州知识城)新设立,且在本区办理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纳入萝岗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机构。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者机构,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本区鼓励引进具有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企业或者机构,对经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者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一)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必须在我区注册后的次年9月30日前,向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提出一次性落户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五)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排行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六条  本区设立经营贡献奖,鼓励企业或者机构在本区投资,为本区经济发展作贡献。企业或者机构落户本区后5年内,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经营贡献奖:
(一)申请用地的企业或者机构,自落户后的次年开始,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合计)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
(二)非用地的企业或者机构,自落户后的次年开始,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合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落户后5年内达到第六条设定的条件(即“达标”)的企业或者机构,根据企业或者机构在达标年及达标年后其他达标年的销售收入最多给予三次奖励,每次奖励的间隔期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高端制造业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的销售收入的2‰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的销售收入的1‰进行计算;
(三)综合型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的销售收入的3‰进行计算。
第九条  对本区经济贡献大的企业或者机构,在第八条的基础上,按下列情形给予分档次递增奖励:
(一)企业或者机构的经济贡献的50%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奖励标准50%—100%(含100%),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按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二)企业或者机构的经济贡献的50%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奖励标准100%—200%(含200%),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按奖励标准的100%进行奖励;
(三)企业或者机构的经济贡献的50%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奖励标准200%以上,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按奖励标准的200%进行奖励。
第十条  特殊情形: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实际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合并区外的企业或者机构,或区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合并区内的企业或者机构,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机构,且达到第六条设定的条件的,以新成立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销售收入作为第八、九条奖励金的测算依据。
新增经济贡献等于新成立的企业或者机构在达标年的经济贡献减去该新成立企业或者机构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的经济贡献。
新增销售收入等于新成立的企业或者机构达标年的销售收入减去该新成立企业或者机构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的销售收入。
(二)新设立的企业或者机构,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者机构之间以转移产能或销售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销售收入。
第十一条  经营贡献奖的奖励金额以企业或者机构对本区经济贡献的50%(包括50%)作为上限。第十条第(一)项所列的特殊情形以企业或者机构对本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包括50%)作为上限。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达到规定条件的次年9月30日前,向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验资报告、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五)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用地企业的投产验收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第十三条  本区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或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或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出差考察费用、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子女学习补贴等。
第十四条  企业或者机构达到本办法设定的经营贡献奖奖励条件且提出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可由企业或者机构同步提出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正式员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级别)、总监等职务,且每位申请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符合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由企业或者机构自行确定,报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审核。
第十六条  对符合第十五条奖励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8%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励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对每家企业或者机构最多奖励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10名)。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最多可以申请三次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每次奖励的间隔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的,应当在达到条件的次年9月30日前,向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或者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三)企业或者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四)企业或者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金纳入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年度部门预算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负责奖励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或者机构的产值、销售收入等指标。区财政局负责核实企业或者机构的税收贡献情况,并对奖励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奖励金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到企业或者机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奖励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或者机构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除外)。
企业或者机构违反相关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或减少投资规模)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区招商引资局(企业建设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根据本办法的奖励金的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如企业或者机构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销售收入”的数额均以企业或者机构提供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奖励金额精确到十万位。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结算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定义说明:
(一)本办法中第四条中相关定义为:
1.世界500强企业是指由《财富》(《FORTUNE》)杂志每年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申请本办法中一次性奖励的该类企业或者机构的投资方必须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独立法人实体,且投资方在上一年度入选“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奖励的对象是投资方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申请本办法中一次性奖励的该类企业或者机构的投资方必须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独立法人实体,且投资方在上一年度入选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奖励的对象是投资方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申请本办法中一次性奖励的该类企业或者机构的投资方必须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独立法人实体,且投资方在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奖励的对象是投资方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
4.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申请本办法中一次性奖励的该类企业或者机构的投资方必须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独立法人实体,且投资方在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排行榜。奖励的对象是投资方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本办法中第八条的相关定义为:
1.高端制造业企业或者机构:指从事电子信息、平板显示、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装备制造等新兴生产性企业或者机构,以及食品饮料、汽车制造等其他本区鼓励发展的制造业企业或者机构;
2.现代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指从事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科技金融、教育培训、批发零售的企业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本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
3.综合型企业或者机构:指行使包括决策管理、行政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的综合职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的企业或者机构,如符合奖励条件的,依据我区其它相关办法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试行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暂行办法》(穗开管办〔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