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31号)
佛禅府办〔2017〕31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禅城区“万千英才”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进和培养与我区重点经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优秀人才和科研团队,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按照求贤若渴、善待人才“开朗豁达”,构建平台、资源整合“融通调济”,促进交流、柔性引才“往来通达”的工作目标,构建优秀人才集聚高地,适应和引领区域经济发展新常态。
第三条 “通济才智”工程涵盖重点产业范围:装备制造业、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生命健康、绿色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金融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科技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通济才智”工程同时适用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
第四条 “通济才智”工程涵盖重点引进培养国内外人才范围: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和重点产业领域专业(职业)中级人才(D类)。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上述领域事业单位所引进的非在编人才,可享受相应扶持。
对未办理正式引进手续,但带项目成果来我区注册公司的高层次人才或科研团队:个人创业的,其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且承诺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缴足;科研团队创业的,其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且承诺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缴足,高层次人才认缴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上,均可视同我区正式引进人才。注册的公司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禅城为主要纳税地、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对获得其他国家授予院士称号、博士学位等的高层次人才,将不受国籍限制,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区同等的人才政策扶持。
第五条 设立禅城区“通济才智”工程建设专项基金,与科技扶持、招商引资政策相结合,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以及开展相关的人才服务和组织管理活动提供资金保障。专项基金按照每年度预算规模控制使用,扶持资金发放须制定相应考核评估机制。
第二章 人才引进培养扶持措施
第六条 安家补助
1.对正式引进(经佛山市或禅城区人才部门正式引进到岗在职、与我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下同)的优秀人才中,被认定为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的,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办理正式引进手续一个季度后,可申请安家补助费。经审批同意后,分三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予以发放。
2.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符合申领安家补助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以“就高标准一方”为基数,同时增加夫妻另一方标准的50%安家补助费,夫妻安家补助费双方合计最高金额不超过购房金额。
第七条 房租补助
1.对柔性引进(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下同)和正式引进且尚未申领安家补助费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房租补助。执行标准为: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给予每月3000元房租补助;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给予每月2000元房租补助;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给予每月1500元房租补助;重点产业领域专业(职业)中级人才(D类)给予每月1300元房租补助。房租补助从人才引进之日起发放,期限最长为三年。
2.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提供与我区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在禅城区住房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符合申领安家补助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以“就高标准一方”为基数,同时增加夫妻另一方标准的50%房租补助费。
3.对已申领房租补助,后又申报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安家补助费时必须扣除已申领的房租补助费部分。
第八条 工资外津贴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正式、柔性引进)在我区受聘满三个月以上的,按“分档递进”方式给予发放工资外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其中30%为用人单位留住人才的奖励资金),发放期限最长三年。发放对象及标准:
1.一类津贴
(1)发放对象: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
(2)发放标准:受聘第一年按每月2.5万元的标准给予工资外津贴;从受聘第二年起按每月3万元的标准给予工资外津贴。
2.二类津贴
(1)发放对象: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
(2)发放标准:受聘第一年按每月1.8万元的标准给予工资外津贴;从受聘第二年起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给予工资外津贴。
第九条 人才入户
1.设立镇(街道)人才集体专户。用于解决本辖区内且工作场所在经济(产业)园区外的单位所引进的人才,因没有购置房产或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其本人及其随迁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法入户的问题。
2.设立经济(产业)园区人才集体专户。用于解决本园区内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因没有购置房产或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其本人及其随迁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法入户的问题。
3.实行人才入户考核机制。各镇(街道)、经济(产业)园区设立人才集体户,妥善解决引进人才入户问题。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对各镇(街道)、经济(产业)园区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报请区政府给予各镇(街道)10万元、各经济(产业)园区最高3万元的人才集体户管理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条 医疗保障
按照《佛山市禅城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金禅卡)”暂行办法》规定,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检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1.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健康检验费为3800元。
2.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健康检验费为1200元。
第十一条 子女教育
1.引进的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教育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2.引进的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条件较好的优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3.对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在我区已服务两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我区国际教育学校、高品质非公办学校的,按照每名高层次人才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外国专家子女教育经费扶持。
第十二条 配偶就业
1.根据高层次人才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方向,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推荐就业。
2.高层次人才的家属需随调但无法同步落实工作单位的,实行先随调后就业的办法,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户口,可挂靠在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区政府招聘辅助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层次人才家属就业。
第十三条 激励制度
1.激励机制。实施“通济科技”科研团队、“金禅系列”科研人才的培养工程。开展两年一次的我区创新驱动发展优秀科研团队(人才)评审活动,参评对象不受学历、身份、户籍和国籍限制,要求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已在我区企业服务两年以上,或在我区创业创新两年以上,获得者不得两届连评。
2.激励措施。对确定为“通济科技”科研团队、“金禅系列”科研人才的,区政府给予经济扶持、补贴。“通济科技”科研团队(不超过3个),给予每个团队100万元;“金禅玉兰”科研人才(不超过3人)给予每人50万元、“金禅木棉”科研人才(不超过5人)给予每人20万元、“金禅梧桐”科研人才(不超过10人)给予每人10万元。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
1.实施企业家培养工程。对重点培养的企业家建立企业管理精英人才库,组织举办实训研讨班,提高企业家驾驭时势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应对能力。组织举办新生代企业家(包括“创二代”)研修培训班,培育拥有新思维、新战略的新一代创业者。对参加区政府组织或推动并由相关单位(机构)承办的企业家研修培训班的,按照在国内、国(境)外举办地点,分别给予每名参加人员每次不低于所需学习经费70%、50%的扶持。
2.实施科研人才培养工程。遴选一批具有科研实力和创新带动能力的企业科研人才,确定为“禅城创新驱动科技领军人才”重点扶持培养对象,并建立企业科研精英人才库。对到海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培养的,按照所需学习经费50%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年只限一次且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交流娱乐
加强人才文化艺术健康生活环境建设,构建人才联谊交流娱乐活动平台。对区政府组织或推动并由相关单位(机构)承办的交流联谊娱乐活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由经济(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相关活动,按照所需活动经费30%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年只限一次且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绿色通道
实施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建立教育、卫生等公共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经区政府确认后,作为公共事业单位选聘急需紧缺人才的依据,符合公共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和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审核后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进入我区公共事业单位。
第三章 企业创新型人才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资金扶持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创业条件好、承载力强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基地能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孵化服务,经申报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区财政将给予3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第十八条 创业场地租金扶持
对进驻由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办初创企业的,前三年分别按照90%、60%、30%的比例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对进驻由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部门主办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的其他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三年的场地租金扶持。
第十九条 创业和带动就业资金扶持
1.对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每年开展创业大赛,对获得创业大赛(由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名(或区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按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分三个档次给予创业资助。
第二十条 引才揽智资金奖励
鼓励我区企业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每半年联合组织对我区企业引才揽智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将给予奖励:
1.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
我区企业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引进杰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博士和正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分三个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资金。
2.引进优秀科研团队
我区企业引进优秀科研团队的,按照以下标准分档次予以奖励:
(1)世界一流水平科研团队:引进国际知名科学家为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其项目成果处在国际科技前沿领先地位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
(2)国内外先进水平科研团队:引进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为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其项目成果处在国内外行业领域先进技术地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
(3)优秀初创型科研团队:引进的初创型科研团队带项目成果与我区企业合作发展,其项目成果处在国内行业领域较为先进技术地位的,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
社会机构和个人协助我区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企业科技顾问团”模式
利用我区已建立的国内外合作平台,推动重点企业聘请国内外的专家(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为“企业科技顾问团”,掌握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技术、科研技术信息,提高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对有签订具体科技攻关项目协议,并完成科技攻关任务且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所需科技研发经费的10%(最高为20万元),作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政策扶持。每个企业每年只限申报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举办学术会议资助
对企事业单位或高层次人才针对当前国内或国际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在我区发起、举办重要学术会议的,给予培养资助经费,用于支付组织管理费、场租费、资料费、与会人员食宿费以及专家课酬等。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1.举办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的,给予不低于所需经费5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
2.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学术会议的,给予不低于所需经费4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3.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的,给予不低于所需经费30%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8万元。
原则上,举办学术会议每年可申请一次经费资助。经区政府推动并由相关单位(机构)承办的学术会议,相关经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组织领导协调
第二十三条 明晰职责任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但用人单位认为属于急需紧缺人才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联席会议方式按“一事一议”予以研究评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层次评定工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引进科研项目成果情况进行评定。我区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或实施细则并落实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创新机制模式
1.创新人才服务多样化机制。以完善“立体化”人才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以推进“百家重点企业服务机制”、“区镇(街道)人才工作联动机制”和建设“禅城区人才服务团”为重点,加强对企业和人才服务工作。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做好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对接工作。
2.创新人才科技交流合作模式。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互联网+政校行园企”人才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包括政府部门、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行业协会、经济(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等跨界的“政校行园企”人才科技的大融合、大沟通、大合作,加强人才工作依托“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的研发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本办法各类政府扶持、奖励等资金,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此之前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同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本办法由禅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禅城区高层次人才分类
附件
佛山市禅城区引进培养重点人才分类
一、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
(一)国家最高科学进步奖获奖科学家,我国“两院”院士、外国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或首席专家,863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二)近五年来,获得以下奖项的高层次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完成人前2名、二等奖完成人前1名,中国专利金奖前1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二、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
(一)近五年来,入选或获得以下奖项的高层次人才: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完成人除前2名以外、二等奖完成人除前1名外其他核心成员,中国专利金奖除前1名以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他核心成员。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近五年来,获得以下奖项的高层次人才: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完成人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完成人前3名,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三)近五年来,担任以下职位的人才: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排名前2名的副主任,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三、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
(一)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的博士学位以上,并在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大型企业等单位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所引进的非在编博士后、博士学位学科带头人。
(三)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曾获得县(区)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发明专利)或相关优秀科研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金融高管人才(地区总部或金融一级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近五年来,获得以下奖项的人才: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
(五)近五年来,担任上一年度纳税额超3000万元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首席技术专家人才。
四、重点产业领域专业(职业)中级人才(D类)
(一)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以及高级技师等执业、技能资格,并曾获得县(区)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才。
(二)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高级信息分析师和项目管理师等IT类中级人才,电子商务类和“互联网+”类中级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人才。
特别说明:对于本办法中没有列举到的其他方面优秀高层次人才,或对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条件,但用人单位认为所引进的人才具备相当层次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提出申请,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