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8号)

2016/02/03

佛禅府办〔2016〕8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暂行措施》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城乡规划)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佛山市禅城区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暂行措施

第一条  目的。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生产性和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扶持新产业和新业态建设项目,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高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引导和规范存量旧工业区、旧城区和旧村居的改造升级和利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第二条  含义。本暂行措施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进行建设或用作堆场、施工作业面、停车用途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管理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是本区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个人)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使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但需临时变更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使用功能的,必须先行向区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
区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区临时建设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个人)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必须向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是本区临时建设违法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统筹各镇(街道)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优先范围。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和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不变更土地证用途前提下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应优先用于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中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服务设施;
(二)先进制造业产业、生产性服务产业和都市型产业;
(三)现代服务业和高端专业市场商业服务业;
(四)创新平台、高新技术园区和众创园区;
(五)新产业和新业态;
(六)其他省、市、区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

第五条  适用条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和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不变更土地证用途前提下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包括经流转获得集体土地他项权证)的建设用地、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产权人、供地方式和土地使用年限;
(二)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要求;
(三)按照建筑物拟使用的真实建筑功能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服从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五)不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
(六)不涉及违法建设。

第六条  鼓励措施。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土地,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鼓励村级工业园区和传统工业企业厂区,利用现状自有土地和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并依法报建的前提下,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并鼓励旧工业、旧仓储建筑的综合整治、完善配套和改造提升,主要鼓励措施包括:
(一)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和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不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即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直接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二)非集体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和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不变更土地证用途前提下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应先行办理完成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再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三)出于装修改造现状建筑内部局部楼层和局部房间的使用分隔,或出于现状建筑外立面局部装修改造的,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四)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的工业产业类项目,若属永久性工业建筑项目的,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并可按照土地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原有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若属临时性工业建筑项目的,在满足必要防火间距和规划强制性要求前提下,直接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并享受区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政策;
(五)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工业用途土地出于完善使用功能的,可加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登记产权总建筑面积比例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在不增加现状建筑外观高度、不改变现状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不登记新增面积产权也不得分割转让,直接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六)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工业用途土地需新建、临建或改造装修增加对外经营性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用房的,其变更或增加的建筑面积占原登记产权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直接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七)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工业用途土地需保留部分现状建筑进行整体改造提升,又部分拆除现状建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如变更和增加对外经营性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原登记产权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15%的,或者原划拨、出让的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需整体性对外经营性开发建设的,需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三旧改造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土地权属人协议出让自行改造,并应将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的自行改造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协议出让合同附件。佛山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现有高新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园、孵化平台、创业基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利用自有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客咖啡、创新工场等创客空间或互联网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九)现有经营性商业服务业利用存量房产建设总部经济、生产性服务、高端装备修理,用于检验检测、信息网络等的,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十)出于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预留了城市规划主次干道用地、规划绿地、重大设施用地的,可以奖励预留控制用地面积等量的建筑面积,直接按临建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并可享受区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报批政策。

第七条  限制措施。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和实施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和现状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所涉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活动,主要包括:
(一)影响公共交通、卫生、市政、消防、防震、防洪等和市容景观的;
(二)压占且影响现状和规划城市轨道、给排水、电力、燃气、高压线、通讯等市政地下管线的;
(三)压占且影响现状和规划绿线、规划紫线、规划蓝线,规划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黄线的;
(四)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重大危险设施安全防护区等的;
(五)建筑物使用功能临时改变为住宅类使用功能的;
(六)已鉴定为危房或者已列入征收公告范围内的;
(七)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八)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以致整体项目无法满足相关配套使用要求的;
(九)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老建筑物,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后不符合或不利于保护要求的;
(十)未与同一栋建筑物内或同一宗地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权属人达成共同改造书面协议的;
(十一)其他与城市管理不符的。

第八条  管理措施。临时建设应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按以下措施管理,主要包括:
(一)建筑高度:≤15米(临时全机械式停车库可适当放宽),不得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建筑密度:≤60%;
(三)配套设施:暂无需按控规配套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但须按照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同步配套绿化、公厕、垃圾站、电房和停车泊位等规划配套设施;
(四)建筑间距:建筑退缩以及与周边现状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建筑防火、日照、消防、安全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要求。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建筑间距低于《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区城乡规划部门具体核定;
(五)景观要求:沿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线的临时建设,涉及城市重要界面、历史街区、景观节点及景观岸线的临时建设,应符合规划条件提出的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六)地下管线设施:应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同步实施。

第九条  报批措施。各部门应强化服务,加强监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简化前置条件,简化办事资料,简化办理流程,主要措施包括:
(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建设单位(个人)以外项目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使用非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二)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临时建设应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请整体装修类临时建设仅需按照实际建筑使用功能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即可;
(三)属于支持重点工程集体留用地上仍在完善土地登记手续的临时建设,在完成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征得区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办理报批报建手续;
(四)临时建设批准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到人防审批部门办理后置备案;
(五)核发临时规划许可或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前,征求属地镇(街道)意见。核发临时规划许可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六)临时建设应办理施工许可、放线复验和竣工验收手续;
(七)临时建设各个环节的审批时间原则上按5个工作日总体控制;
(八)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不办理产权登记,临时建设批准文件不作为补偿依据;
(九)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或规划审核意见前,应要求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出具书面承诺,并在项目批复文件中注明规划情况和项目单位的承诺情况。

第十条  变更措施。
(一)建设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交易。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
(一)对于新建临时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第一次申请的有效期为2年;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且未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可适当延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三)对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实施5年过渡期政策支持,第一次申请的有效年限对应相关土地政策,可适当延长为5年。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且未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可适当延期,延续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延期措施。
(一)区城乡规划部门定期向各镇(街道)及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送规划许可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临时建设项目名单,并建立和完善全区临时规划许可公开动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各镇(街道)负责通知并督促辖区内有延期需求的临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申办延期手续,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据区城乡规划部门发送的名单进行巡查监督;
(二)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向区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经审核不影响城市规划且没有明显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区规划部门在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上将批准规划许可延期的临时建设项目进行公开,区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三)对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未能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在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即在可延续期限内)申请延期的,经审核,属《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在完成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后,再根据整改情况办理延期手续;对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未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延期。
(四)对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未依法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处理;
(五)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临时建设许可延期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测绘,测绘报告应作为审批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拆除措施。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必须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二)批准的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三)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主导使用性质和功能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四)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五)违法建设项目项目不得用于经营性使用。工商、供水、供电、燃气、消防等部门承担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予办理相应手续,并应配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六)未通过联合验收的临时建设项目,镇(街道)不得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工商、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总量。合理确定临时建设的年度总量和项目规模。区城乡规划部门每年1月向区政府上报上年度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不含临时建设面积),区政府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不含临时建设面积)的20%,确定本年度的新增临时建设规模(不含往年临时建筑申请延期的部分),并按照南庄镇35%、张槎街道25%、石湾镇街道20%、祖庙街道20%的比例分配到各镇(街道),镇(街道)根据各自分配到的年度总量,控制本辖区内的临时建设,并负责监督临时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和实施,严格执法遏制违法建设。

第十六条  扣减总量。临时建设的年度总量扣减违法建设总量。每年1月,由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核定并向区政府上报上年度各镇(街道)新增的纳入违法建设图斑、且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规模,由区城乡规划部门核定并向区政府上报上年度各镇(街道)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规模,区政府按照以上两类上年度违法建设总量的2倍,对各镇(街道)本年度总量规模对应扣减,自本暂行措施施行起的下一自然年度起计。

第十七条  执行措施。本区其他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的相关工作,未批先用或者未批先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责任倒查”的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延续措施。符合《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意见》(佛禅府〔2012〕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42号)的,仍按文件规定执行;符合佛山市和禅城区其他政策扶持规定的,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暂行措施自印发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除试行前已取得规划条件的临时建设项目外,尚未取得规划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临时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项目,均按照本暂行措施实施。原《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佛禅府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暂行措施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城乡规划)负责解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