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利用旧工业园区发展创新创造新产业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7〕44号)

2017/05/04

佛禅府办函〔2017〕44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禅城区利用旧工业园区发展创新创造新产业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利用旧工业园区发展创新创造新产业扶持措施(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城乡规划)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利用旧工业园区发展创新创造新产业的扶持措施(试行)

 

为鼓励、扶持和规范我区符合相关规定的旧工业园区,保留历史风貌改造提升再利用旧工业房产,集约用地集聚发展创新创造新产业,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投资积极参与,鼓励连片三旧改造与工业园区更新改造相结合,鼓励打造一批我区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集聚的双创示范载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办函〔2016〕2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2015〕9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要求
(一)适用条件。
指在经区政府批准享受本扶持措施的旧工业园区内,利用具有保留使用价值和历史风貌价值的现状存量工业房产及新建的临时建设,发展创新创造新产业的工业园区更新改造项目。
(二)限定条件。
    1.不变更原土地权属和证明文件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2.不变更原房产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
    3.不改变拟保留利用现状建筑的外部主体结构(即建筑外部结构不加建增建)。
    4.不进行原土地和建筑的产权分割和出让。
    5.不包括经环境影响评估,因扩大工业生产规模或者转为民用存在环境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等不利影响的现状工业房产或工业园区。
    6.本扶持措施所涉及到的新增建筑面积均为临时建设。
(三)技术条件。
    1.集约管理要求,必须以现状园区为单位进行整体改造、统一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2.改造规模要求,园区总占地面积应大于5000平方米,第一年完成施工报建的改造建筑面积应大于5000平方米,三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改造建筑面积应大于10000平方米。
    3.投资规模要求,第一年固定资产投入(含设备和设施)应大于等于2000元/每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三年内核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和设施)合计应大于2亿元。固定资产投入的时间起算点由发改部门认定,并按投入进度填报统计数据。
    4.产业进驻要求,产业应符合国土资规〔2015〕5号文明确规定的产业范围,建筑实际使用功能可以全部(100%)或部分(85%~100%)改造为非住宅非公寓类的新产业新业态使用,其中配套的商业和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占比不得超过15%。
    5.存量固化要求,园区申报前,应在有效地形图上绘制现状总平面图,标明现状房产的坐标位置和建筑编号清单,列明每栋房产的权属证书编号、证载功能、基底面积、层数、各层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数据,无证存量房产也需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登记造册。经区国土部门(三旧改造服务中心)盖章核定后予以固化存档纳入协议,园区内新增临时建筑面积不纳入未来三旧改造或征地拆迁补偿范畴。
    6.存量完善要求,对园区内不属于已立案的违法建设、现状确需保留使用的没有房屋产权登记的存量房产(以下简称“无证存量房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于已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但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或消防验收的、或资料不齐全的存量建筑物,建设单位可继续完善相关手续,并补充材料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发不动产权证。
    (2)对于镇村集体土地上的旧厂房,可依据《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和《印发关于解决环市、澜石、张槎农村集体建筑物确权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佛禅府办〔2005〕114号)文件,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发不动产权证。
    (3)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即新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前已建成的确需保留使用的无证存量房产,可以纳入园区整体改造方案设计进行统筹考虑,可按照产业进驻要求保留使用,但不得增加原无证存量房产的建筑面积。
园区开发单位应将园区中的无证存量房产按照2008年1月1日前建成的和2008年1月1日后建成的进行分类统计,并将2008年1月1日前建成的无证存量房产保留使用方案(包括建筑物使用功能、改造设计方案等)一并纳入园区整体改造方案中报送镇(街道),改造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民用建筑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防火设计规范。
无证存量房产的分类统计建筑面积、保留使用方案在镇(街道)初审阶段,由区国土、规划、消防、建设、执法、环保、安监部门综合把关,纳入协议中予以确定。园区开发单位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改造,并由镇(街道)组织区消防、规划、建设、安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镇(街道)负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7.消防审批要求,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应按照改造后实际的建筑主导使用功能,属于工业建筑改为民用建筑的,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民用建筑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防火设计规范,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8.报建审批要求,园区需委托建筑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园区总平面图,包括外立面改造、内部加层改造、拆除新建等方式增建的建筑单体,需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8号)要求办理规划报建。施工图应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房屋改造安全性评估鉴定。
    9.更新改造要求,尤其对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使用的,应重视保留旧工业园区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风貌特点和环境风貌特色,延续并充分发挥文化植入要素和低碳环保要素,鼓励园区配套建设停车楼等市政基础设施。

 

二、扶持措施
(一)园区工业技术改造和完善配套免予办理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只要符合以上限定条件、完成签订并报备扶持政策协议书的旧工业园区更新改造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即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用地兼容性要求),工业园区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工业技术改造,通过拆除新建、内部加层改造等方式增建工业技术改造生产性设施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或者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设施和经营场所且其建筑面积不超过经固化确认有证存量房产及2008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无证存量房产的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免予办理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
(二)园区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免予办理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同时符合以上限定条件和技术条件、完成签订并报备扶持政策协议书的旧工业园区更新改造项目,在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有效期限内,执行可维持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不变的过渡期政策扶持,即在2020年9月前,通过拆除新建、内部加层改造等方式增建包括占经固化确认有证存量房产及2008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无证存量房产的总建筑面积0~15%的配套商业和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以及占经固化确认总建筑面积85%~100%的非住宅非公寓非商业餐饮的新产业和新业态建筑面积,均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新增临时建筑面积以及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建筑使用功能部分,免予办理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
(三)园区土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免予办理手续。以上两类旧工业园区更新改造项目,完成签订并报备扶持政策协议书后,可免予办理土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区直各部门可按照变更后的功能直接加快办理建筑物规划报建、施工报监、消防审批、环保验收、联合验收等手续,环评审批无须审核规划相符性相关内容。
(四)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报备手续,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扩建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置。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主体证明文件(个人提交身份证,经营实体提供工商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业权证明)。
    2.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土地证明文件。
    3.园区内存量房产分布图和拟改造房产的房产证明文件汇总表;真实的存量房产面积数(包含有产权证及无产权证)、拟新建建筑面积数、改变使用功能建筑面积数等本扶持措施中要求控制的相关数据。
    4.拟改造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旧工业园区环境预评估报告。
    5.园区整体改造方案总平面图(包含园区内的拟保留、拟拆除、新建、改建建筑物等)、主要建筑物改造设计方案等图纸。
    6.三年内园区创新创业产业策划发展方案及相关承诺。
    7.三年内园区创新创业产业招商、运营、管理方案及相关承诺。
    8.三年内园区运营管理团队方案和人员相关承诺。
(二)审核。由属地镇(街道)进行初审,镇(街道)在初审阶段应将材料分送区国土、规划、住建、消防、环保、执法、安监、经促、交通、发改等部门进行预审。园区开发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指引(如需增加相关配套设施、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等)进行方案完善等。待各部门预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加盖意见提交区政府审议。
(三)审议。按照“总量控制、门槛控制、保障成效”的原则,由区府办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区政府常务会议按“一事一议”予以审议,第一年原则上按照每个镇(街道)2~3个园区试点实施。
(四)协议。属地镇(街道)与建设单位(土地权属人或单位)签订扶持政策协议书等,明确落实享受扶持政策的承诺要求和违约处置措施要求,报区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五)报批。签订并报备扶持政策协议书后,抄送区发改、经科、规划、建设、交通、消防、环保、执法、人防、安监等部门,各部门予以加快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监、消防审批、环保验收、联合验收等手续,并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对企业或园区,事前加强指引,事中加强指导,提出针对性的、允许采取的改造指引要求,依法依规实施改造,不得推诿扯皮不作为。
(六)监督。签订扶持政策协议书满一年的监督落实工作,由属地街道履行,区直部门配合,专题报告区政府。满三年的监督落实工作,由属地镇(街道)核定后报区政府,达到协议要求的可延续扶持政策至2020年9月前,未达到协议要求的按协议书相关违约处置措施执行。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旧工业园区改造项目,纳入区政府重点督办项目库。

 

五、本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9月底。

 

六、本扶持措施由佛山市禅城区规划部门商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禅城区利用旧工业园区发展创新创造新产业扶持措施》执行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