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

2012/04/25

第一条  根据《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于经营性商住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除留用地外)纳入储备后,村集体土地及物业可按原用途的市场价格作为依据获得货币补偿;或在土地出让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八、九条的规定享受出让收入分成。
如村集体有实物购买要求的,可在地块推出市场时作为交易条件,由买受人予以承担。
第三条  收储范围内村民住宅部分的土地和建筑物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具体工作由村集体及镇(街道)负责实施。
第四条  “三旧”改造经营性商住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时,不得设置限制性准入交易条件,不得量身定做。
涉及旧村居连片改造的,在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将充分考虑村集体意愿,可就回迁面积、建设时限等方面设置竞买条件,以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条  凡取得“三旧”改造确认批复的项目,在批复之日起18个月内,未办理公开交易、土地流转或补办出让手续(如无须办理上述手续的,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其“三旧”改造批复予以作废。改造开发时,需重新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确认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复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报批手续。
第六条  村集体经营性商住用地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区政府将对收储前参与土地整理的前期投资人给予补贴或奖励:
(一)如前期投资人未能竞得土地使用权(指前期投资人与土地竞得人无关联关系),政府将按拆迁建筑面积及整合土地面积对其进行补偿,其中拆迁村集体物业按300元/平方米、整合土地按实际收储面积15万元/亩的标准。
(二)如地块最终成交价与交易起始价存在溢价的,将按溢价部分扣除有关专项资金后的30%对地块前期投资人给予奖励。
(三)建立前期投资人预审报备机制:
1. 本《细则》实施前已有前期投资人的村集体“三旧”改造项目,村集体须于《细则》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投资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投资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报所属镇(街道)审核后,报区旧城改造建设办公室备案;
2. 本《细则》颁布之日起,村集体的“三旧”改造项目须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选定前期投资人,并于选定投资人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审核后,报区旧城改造建设办公室备案。
(四)本款第(一)、(二)项的补偿及奖励须在土地成交后一个月内,由已经报备的前期投资人向村集体所属镇(街道)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供前期投入证明(含银行付款凭证、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审核通过的审计报告)、拆迁补偿合同、收储协议、前期投资人公司章程、前期投资者与地块竞得人无关联关系的声明文件等材料,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属于产业提升发展扶持意见适用范围的项目地块,如不纳入土地储备,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或转变功能后,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村集体留用地,区、镇(街道)、村集体按20%:10%:70%的比例分配;
(二)村集体非留用地,区、镇(街道)、村集体按60%:10%:30%的比例分配;
(三)镇(街道)及其下属企业用地,区、镇(街道)按80%:20%的比例分配;
(四)区直公有企业、民营企业及私人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归区政府统筹。
第八条  严格按照《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的规范进行出让收入分配,旧厂房用地收储后改为经营性商住用途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入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村集体旧厂房用地,出让价款收入由区、镇(街道)、村集体按40%:10%:30%的比例分配,余下的20%由区统筹作为产业提升发展扶持资金。
(二)镇(街道)及其下属企业旧厂房用地,出让价款收入由区、镇(街道)按40%:40%的比例分配,余下的20%由区统筹作为产业提升发展扶持资金。
(三)区直公有企业、民营企业及私人旧厂房用地,按最高不超过出让地价款收入的30%比例补偿。出让价款收入的20%由区统筹作为产业提升发展扶持资金。
第九条  镇(街道)及其下属企业、村集体的非旧厂房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印发禅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方案的通知》(佛禅府〔2007〕100号)分配。
第十条  本文的土地价款按照《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佛府〔2010〕95号)等规定计收。土地价款按有关文件规定计提有关专项资金(“有关专项资金”是指:出让地块分成前按有关政策需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转让地块需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再进行分配。如已按《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享受土地出让金奖励的,出让地价款按奖励后的剩余额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产业项目认定及考核办法按照《禅城区“三旧”改造促进产业提升发展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镇(街道)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考核办法按照《禅城区各镇(街道)主题产业园示范项目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意见》规定要求的项目,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净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每个项目由区给予项目所在镇(街)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0亩以上80亩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80亩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已享受“第十一条”奖励的,不再享受此奖励)。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