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湖·智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7/0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禅城区政府和南庄镇政府将以区镇联动的模式建设绿岛湖·智荟。共同设立“绿岛湖·智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构建业态丰富、多元开放的创新创业生态。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6年至2018年,区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按区与南庄镇5: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共同设立“绿岛湖·智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三年累计安排不超过1500万元,超出部分由南庄镇政府负担。当年未使用部分可结转下年,三年后如专项资金出现结余,则按照5:5的比例返还区与南庄镇。

第三条  本扶持办法应当符合禅城区经济、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方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扶持资金采取租金补贴、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其中租金补贴采取经审批直接减免的方式。重点扶持高端“智”造、大数据、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研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创意设计、动漫设计等产业及相关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进驻智荟产业城二期、三期物业范围内的企业以及相关运营方。

第六条  资金扶持对象包括:
(一)创业者和创新创意型企业
1.符合自主创新的研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动漫设计、创意设计等创新型设计类机构;
2.符合绿岛湖·智荟产业定位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型企业;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4.有意向在主板上市或准备在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上市的企业,有意向在上海或深圳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项目;
5.已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
6.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制度要求,充分利用科技融资等方式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7.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 
8.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纳入佛山市“千人计划”项目、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项目; 
9.为产业提供创业孵化、创业投融资、种子交易市场、创业展示、创业媒体、创业培训、公共加速等专业化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
10.其他对禅城区打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引领和导向作用的重点项目。
(二)园区运营方
由佛山市禅城区绿岛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湖公司)以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智荟产业城二期、三期各园区的运营方(以下简称运营方)。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企业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租金按照毛坯金额计算)
第一年企业办公场所租金全额补贴,第二、三年补贴租金的50%(以合同签定日计算起始时间)。以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进行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八条  运营方扶持
(一)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租金按照毛坯金额计算)
给运营方提供面积约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对租金全额补贴,连续补贴3年,供运营方日常办公使用。
(二)运营费用补贴
1.按共建协议约定的总运营面积给予运营方50万元/年/万平方米的运营费用。运营方必须保证:自签订共建协议起,一年内入驻园区且符合园区定位的企业数量须达到10家,10家企业主营业务服务收入总和不少于500万元。运营补贴用于运营方对园区的招商策划、推广、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配套等费用支出。
2.第一年的补贴于签定共建协议后拨付,以后年度的补贴在完成对上年度考核后再拨付。运营方不能通过考核的,从考核年度的时间节点起终止共建协议。
(三)招商奖励
1.自签订共建协议起,一年内入驻园区且符合园区定位的企业数量在11至36家范围内,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服务收入总和不少于1800万元的,在10家的基数上每新增1家企业,给予运营方5万元奖励,封顶130万元。
2.第二年入驻企业数量在36家的基数上,且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服务收入总和不少于2000万元的,每增加1家企业,给予运营方5万元扶持,封顶50万元。
3.第三年入驻企业数量在第二年的基数上,且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服务收入总和不少于2300万元的,每新增1家企业,给予运营方5万元扶持,封顶50万元。
上述所有入驻企业数量和主营业务服务收入均以在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计算。
招商奖励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九条  创新奖励
(一)运营方从禅城区外引入或成功培育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每新增1家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运营方和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各4万元的创新奖励。
(二)运营方从禅城区外引入或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新增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方和高新技术企业各5万元的创新奖励。对已享受创新奖励的企业或运营方将以5万元为最高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条  重点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实施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各主题园区的公共物理平台由绿岛湖公司负责建设。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智荟产业城二期、三期物业范围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5万元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办公场所租金补贴
1.《绿岛湖·智荟扶持对象申请审批表》(附件1);
2.《绿岛湖·智荟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3.《绿岛湖·智荟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运营方扶持
1.《绿岛湖·智荟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2.《绿岛湖·智荟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4.园区共建协议;
5.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
6.用工合同;
7.园区企业总收入证明、纳税证明;
8.招入企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列入“一事一议”扶持的重点项目
1.《绿岛湖·智荟扶持对象申请审批表》(附件1);
2.《绿岛湖·智荟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3.《绿岛湖·智荟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4. 绿岛湖·智荟工作小组对重点项目的会议纪要;
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创新奖励
1.《绿岛湖·智荟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2.《绿岛湖·智荟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4.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证明材料(符合第九条(一)的企业需提供);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符合第九条(二)的企业需提供);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以A4纸进行复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章  资金划拨、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资金划拨
禅城区政府于每年年初安排不超过500万元用于“绿岛湖·智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纳入区级年度预算安排,并会南庄镇政府按规定申请划拨至该镇,首期由区与南庄镇政府共同成立年总规模为1000万元的“绿岛湖·智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审批及划拨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要求,整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给运营方。
2.运营方收到申报材料后,核实企业资质,确定资金的类型和金额,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绿岛湖公司。
3.绿岛湖公司核实后,报南庄镇政府(具体由绿岛湖·智荟工作小组办公室执行)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4.南庄镇政府(具体由绿岛湖·智荟工作小组办公室执行)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核准后,对于符合办公场所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扶持资金由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直接拨付给绿岛湖公司。对于符合运营方扶持的、符合创新奖励的,由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划拨流程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申报要求,整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给运营方。
2.运营方收到申报材料后,核实企业运行情况,确定资金的类型和金额,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绿岛湖公司。
3.绿岛湖公司核实后,报南庄镇政府(具体由绿岛湖·智荟工作小组办公室执行)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4.南庄镇政府(具体由绿岛湖·智荟工作小组执行)召开会议,对“一事一议”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对于涉及扶持资金由南庄镇政府(具体由绿岛湖·智荟工作小组办公室执行)按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措施
(一)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南庄镇政府(具体由绿岛湖·智荟工作小组执行)按照《资金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获得扶持企业的跟踪管理、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获扶持的企业若同时符合禅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庄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