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2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2009〕7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区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专项经费,并在其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我区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区财政监督办公室是贴息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凡在南海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均可以按本办法申请贴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冲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产生的财务费用。
第七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35%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
第八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超过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5%。
第九条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40万元。年度内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二)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五)项目符合我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
(六)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必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七)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企业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企业,须经由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交贷前调查报告,并在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通过区知识产权局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审。
第十二条 通过预审的企业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后,每年3月10日前,企业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 办理程序:
企业填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审申请表→经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面答复提出申报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预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
3.用于证明质押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
4.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前调查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发放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填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表→报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向企业发放贴息资金。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请表。
2.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3.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4.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拨付贴息资金后,若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