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主以及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开展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新资金,是指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区财政经费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扶持。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创新资金申报、评审和管理,制定创新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区财政局负责确定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办理创新资金拨付手续,联同区经济促进局对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加强对创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佛山市禅城区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的要求,且自有匹配资金比例不低于3:1。
  第六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
(五)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 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 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3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 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广东省科技厅每年制定并发布的《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结合我区产业扶持发展方向,明确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促进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将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审核采用竞争性分配和专家评审行政决策两种方式相结合。区经济促进局在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本年度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评审的技术专题。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对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技术专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首期拨付扶持金额的70%,30%余额待项目验收后拨付。创新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按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对立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联合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安排、拨付、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经济促进局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的30%余额,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创新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创新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创新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